在寫論文的過程間,我參考了很多有關于保險欺詐以及反欺詐策略方面的書籍,報刊,論文等等,其中任忠東的《論保險詐騙案的特點及其防范對策》這篇文章給我的行文思路帶來了很大的啟發,也給我的文章提供了很多值得借鑒的預防保險欺詐方法。原文的大體內容如下: 一、保險詐騙的法律特征。 保險詐騙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險賠款為目的,采取各種欺詐手段,騙取保險人賠款的違法犯罪行為。保險領域出現的這種違法犯罪現象,其社會危害性已構成了對金融保險秩序的破壞,國家從立法上明確界定了保險詐騙的法律性質,為打擊和懲處這類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 在我國保險領域中,詐騙案件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四是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當前我國的保險詐騙犯罪活動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社會危害的多重性。 首先,保險詐騙犯罪侵犯了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而造成保險基金的流失,降低了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損害了廣大保戶的合法利益,影響保險的社會保障作用;其次,保險業作為與銀行業、證券業并駕齊驅的三大金融支柱,受到保險詐騙的嚴重干擾,發展緩慢,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國的金融實力;最后,保險詐騙直接對保險標的構成威脅,造成社會安全,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損害。如在財產保險詐騙中,一般會涉及到放火、沉船或者其他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在人身保險詐騙中,則一般會涉及殺人、傷害等行為;而在內外勾結的案件中,還會有保險公司內部人員進行的相應犯罪行為。 2、詐騙行為的隱蔽性。 在所有詐騙行為中,保險詐騙犯罪的黑數是最高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首先,保險詐騙者作為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或關系人,與保險人存在著合法的保險合同關系,難以引起社會公眾和保險人的懷疑;其次,保險經營對象十分廣泛,保險人不可能對每一個投保都進行詳細調查,而保險標的完全在罪犯控制之下,保險人無法直接管理,這使得罪犯有機可乘;再次,保險詐騙者實施詐騙的時間十分充裕。由于欺詐行為都是經過欺詐者的周密安排和精心策劃,保險人即使發現,也很難搜集到有關欺詐的證據。 3、作案方式的多樣性。 由于保險業務本身比較復雜,因而行為人為了騙取保險金,也就必然會有多種多樣的作案方式。我國騙賠案中,最常見的是汽車保險和醫療保險等。罪犯一般有較高的智商,周密策劃犯罪過程,否則難以作案,同時其犯罪手段往往極其殘忍,如罪犯先辦理保險,然后殺害被保險人,并以此騙取保險金。 4、犯罪主體的明確性。 保險關系的一方當事人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另一方當事人為保險人,即保險公司。保險關系的存在是進行保險詐騙犯罪的前提和基礎,對罪犯而言,騙取保險金是在行使保險合同的約定“權利”;對保險人而言,支付保險賠償金是在履行保險合同的約定義務。因此,同保險人沒有保險關系的行為人絕不是保險詐騙的行為人(共犯除外)。 5、主觀目的的貪利性。 保險詐騙罪的犯罪形式雖然形形色色,行為人實施保險詐騙行為的動機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謀取私利,有的是為了轉嫁損失,但所有的保險詐騙行為無一例外的都是為了非法獲取保險金。以美國為例,每年僅理賠上的欺詐就使美國財產和意外險公司損失290億美元。在英國,這個損失估計可達10億英鎊。全球范圍內騙保耗費了保險公司數百億美元。即使是在最景氣的時期,欺詐也會讓保險行業的財務狀況堪憂。 二、保險詐騙的成因。 (一)從社會環境和詐騙心理分析。 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認識的局限性,造成比較多的是從個人的投資回報和利益角度來看待保險,因而,不少人的保險意識有偏差,認為投保得不到賠償就是“吃虧”,應當說這是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實施詐騙的內心起因之一。 (二)從保險業管理現狀分析。 保險人自身制度不嚴、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險詐騙案件屢屢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工作粗枝大葉,敷衍了事,不按章辦事,對一些本該識破的騙局未能及時發現。有的甚至與詐騙者內外勾結,共同詐騙。 (三)從法律實施的環境分析。 激烈的同業競爭和社會法律環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長了保險詐騙之風的蔓延。《保險法》與新《刑法》出臺之前,對保險詐騙行為的法律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在實際工作中遇到此類情況,保險人也只是追回被騙款了事,很少對詐騙者依法訴訟。 三、保險詐騙案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增強保險意識和法制觀念。 一是向全社會廣泛宣傳新《刑法》、《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我國法律對保險詐騙行為的定罪、量刑規定,選擇較典型的案例在新聞媒體上曝光。使人們懂得,騙賠就是詐騙,就屬違法犯罪行為,對情節嚴重者要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要運用各種形式,加大保險知識的宣傳力度,讓廣大保戶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自覺履行保險合同,既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不侵犯保險人和其他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從內部管理角度而言,嚴格照章辦事,落實各項制度規定,是有效的預防保險詐騙案件發生的重要措施。一是嚴格承保審核制度。二是嚴格理賠審核制度:要把好三關,第一,堅持雙人查勘定損,全面、準確地收集證據,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據;第二,堅持賠案復核制度,認真審核證據材料,及時發現疑點,提出問題;第三,堅持領導審批制度,嚴把理賠質量關。三是堅持機動車輛索賠登記通報制度:據統計,機動車輛險的詐騙案件占整個財險詐騙案總數的90%左右,因此,防范機動車險詐騙行為是反詐騙工作的重點。第一,要實行電腦聯網管理,將機動車輛索賠情況進行登記,在系統內定期通報,避免一處出險多處索賠的詐騙案件發生;第二,實行汽車零部件報價制度,控制修理成本費用,擠干賠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損失的詐騙行為。四是堅持保險賠案公布與舉報人員獎勵制度;向公司內部和社會公開保險賠案,增強理賠透明度,便于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等措施的落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重獎舉報有功人員,鼓勵舉報騙賠行為。 (三)運用法律武器,嚴肅查處詐騙犯罪分子。 保險詐騙案件不斷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懲處不嚴、打擊不力應該說是一個重要原因。《保險法》和新《刑法》的陸續出臺,為打擊保險詐騙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對構成詐騙犯罪的當事人依法訴訟,不但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才能起到懲一儆百,震懾不法分子的作用,從而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保險詐騙案件的發生。 (四)嚴厲打擊保險欺詐,形成社會威懾力。 保險界、司法界以及各級政府部門都要高度重視,嚴懲欺詐犯罪活動。新聞媒體要及時揭露違法犯罪案件的危害性和本質意圖,對典型案例要進行專題評析,以達到教育各界、提高公眾辨別能力及遏制欺詐犯罪的目的。社會有關部門還可設立保險違法犯罪舉報中心,發動社會公眾一起參與打擊保險欺詐活動,最終形成社會威懾力;一旦查實就從嚴懲處,從而確保保險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有力保障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保險的正面效用。 以上就是文章的大體內容,分為來自保險人方面的防范對策和國家方面的防范對策。給我帶來的心得如下:http://www.628tf.com/ 首先,文章介紹了保險欺詐的法律特征,這正好與我們的論文中保險欺詐的特征相對應,對于我整理保險欺詐的特征起到了輔助的作用。同時,文章當中提出的對保險人保險利益和保險人基本情況的檢查方法,也被我們歸納到了論文中最后對于防范保險欺詐的保險人自身的對策當中,而且這篇文章中還創新性的提出了建立反欺詐機構,這對我們論文中提出防范保險欺詐的建議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根據這一點,我們論文中提出了建立國家性質的反保險欺詐機構。對于商業性質的反保險欺詐機構來說,基于美國的經驗,有些獨立的反保險欺詐機構能夠為保險人帶來大于四倍的投入產出比,是一種極為有效的打擊保險欺詐的方法。目前類似的保險欺詐獨立調查機構已經開始在我國出現,我們應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支持鼓勵它們逐步成長,促進保險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其次,文章從社會和法律兩個方面提出 保險欺詐的成因。在中國,社會保險反欺詐立法還不夠完備,同時對于保險欺詐的相應的懲罰機制也不夠完善。《社會保險法》7月1日開始實施,其八十七、八十八條雖然分別針對單位和個人的社會保險欺詐行為作出規制,但在社會保險反欺詐領域,只有部分地區制定了地方性法規,還沒有全國范圍內的法規、規章。因此,借鑒國際反欺詐立法的經驗,應當在全國范圍內加快社會保險反欺詐的立法步伐。同時,在美國,社會保險欺詐是嚴重的犯罪行為,立法機構通過《反保險欺詐法》《特別調查科法》等眾多法案打擊欺詐行為。這些法案對欺詐警示語、強制報告義務等事項作了強制性規定。1986年通過的《聯邦虛假陳述法》規定:通過虛假記載或陳述、有意欺騙和隱瞞事實、串謀詐騙等欺詐手段獲得雇員待遇或支付的,處于5000到10000美元的罰款,并處欺詐金額3倍的賠償。司法角度的建議也給了我們論文一定的啟發,論文中就此也提出了加強司法建設,建立完善的司法機構是防范保險欺詐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最后,文章中的提出保險欺詐案防范措施,從完善國家立法,加強司法機關執法工作,和保險人自身三個角度分別介紹了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包括:增強保險意識和法制觀念;加強保險人內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運用法律武器,嚴肅查處詐騙犯罪分子;嚴厲打擊保險欺詐,形成社會威懾力。這些方面的建議為我們建立起來自保險人方面的反欺詐對策和來自政府層面的反欺詐對策的文章框架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