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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習總書記提出“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個案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價值追求。但由于案件流出與流入的嚴重失衡基層法院面臨巨大的審判壓力,而案件飽和度過高也易導致法院自我評價與公眾認知發生重大偏差。作為民事糾紛解決的第三領域——訴中委托調解可有效實現案件的分流,從而在“稀釋”基層法院民事審判過于飽和和提升公眾對法院認知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關鍵詞:飽和度;稀釋;分流;訴中委托調解
目錄 摘要 Abstract 一、當前基層法院民事審判飽和狀況-1 (一)民事審判案件飽和度高,人均結案壓力大-1 (二)基層法院民事案件調撤率高-1 (三)民事審判簡普共存,但總體呈現“一邊倒”趨勢-1 二、訴中委托調解——一段司法權由剝離到回歸的歷程-1 (一)訴中委托調解是一種司法授權行為-1 (二)訴中委托調解是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司法機關的準司法行為-2 三、簡易案件訴中委托調解的基本原則-2 (一)自愿性與合法性-2 (二)法院依職權啟動與當事人自主選擇相結合-2 (三)附屬性與專業性-3 (四)及時性-3 四、簡易民事案件訴中委托調解適用的案件范圍-3 (一)適用簡易民事案件訴中委托調解的案件實質要件-3 (二)適宜訴中委托調解的簡易民事案件類型-4 (三)簡易案件訴中委托調解排除適用的情形-4 五、簡易民事案件訴中委托調解的受托主體范圍-5 (一)簡易民事案件訴中委托調解受托主體的資格要件-5 (二)簡易民事案件訴中委托調解的受托主體范疇-5 六、有序的訴調對接工作-6 (一)有序的訴調程序對接-6 (二)高效的訴調實體對接-7 七、簡易案件訴中委托調解的其他制度保障-8 (一)受托組織或個人與調解案件的雙向選擇-8 (二)調解員的選拔、考核-8 (三)受托調解員的待遇-8 (四)適當的調解期限-9 參考文獻-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