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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合同,在我國又被稱為標準合同或者附從合同,是指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簽訂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的出現大大促進了經濟主體的交易速率,促進了相關行業標準的同一。 本文以格式條款中的保價條款為切入點,以具體案例為分析主線,粗淺論述了保價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闡述快遞運輸合同中的可預見性規則以及快遞運輸過程中的賠償問題,并對完善這一制度,提出自己的思考。 關鍵詞: 保價條款 運輸合同 不足與完善
目錄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保價條款的合同效力-1 (一)保價條款效力的學說整理-1 (二)保價條款效力的學理評價-2 (三)本案分析-3 三、可預見性規則的適用限度-3 (一)可預見性規則的學理基礎-4 (二)可預見性規則的適用條件-4 (三)快遞公司對損失的預期可能性分析-4 四、賠償損失的制度設計-5 (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5 (二)賠償損失的具體制度-5 (三)本案的責任分配問題-6 五、快托運物的賠償制度的思考-6 (一)完善現有法律的適用-6 (二)風險負擔的分流-7 結 語-8 參 考 文 獻-9 致謝-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