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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犯罪行為越來越體現出低齡化的趨勢,而我國目前對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仍然還停留在1979年,這就必然會導致一系列的問題。其中,比較明顯的是以下幾個方面,即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不符合世界改革的主流、低齡犯無法納入刑法規制、社會怨氣不斷積累從而導致社會不穩定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未成年人危害行為加劇。由此可見,我國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至13周歲來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趨勢,這樣便可以在實踐中充分體現我國法律的公平原則。 關鍵詞: 低齡化;刑事責任年齡;降低
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從“校園欺凌”的特殊視角看待刑事責任年齡1 (一)校園欺凌的原因1 (二)校園欺凌的危害1 (三)刑事責任年齡與校園欺凌2 二、當今世界刑事責任年齡的狀況2 (一)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現狀2 (二)國內外刑事責任年齡的狀況2 三、刑事責任年齡的發展趨勢3 (一)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以更加適應社會現實3 (二)對未成年犯罪適用的特殊司法程序更加完善3 (三)消弭社會怨氣以及維護社會穩定3 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4 (一)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嚴峻4 (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順應世界潮流4 (三)我國目前的經濟基礎足以支撐我國進行制度改革4 (四)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對受害者的最有力保護5 (五)刑法基礎原則要求刑事責任年齡作出改變5 五、結語6 六、參考文獻7 七、致謝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