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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簡稱新《民促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民促法》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正式納入該法的調整范圍。 本文將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視為一類特殊的公司法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的視角對其內部治理進行研究。首先在明晰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及其內部治理結構概念的基礎上,重點分析了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的營利性和公益性雙重法律屬性;其次,分析了新《民促法》對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內部治理結構的規范,并對比《公司法》關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規范,揭示立法沖突,發現新《民促法》關于我國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內部治理結構規范的不足之處;最后,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提出改進我國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內部治理結構的措施。 關鍵詞: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公司法;民促法;內部治理;公益性
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緒論-1 1.1 研究背景與意義-1 1.2 文獻綜述-1 1.3 研究思路-3 1.3.1 研究目標與內容-3 1.3.2 研究方法-3 1.3.3 核心概念界定-3 2. 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的法律性質-4 2.1 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的營利性-5 2.2 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的公益性-5 3. 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內部治理結構:與公司的比較分析-6 3.1 新《民促法》對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內部治理結構的規范-6 3.1.1 關于內部治理結構組成要素-6 3.1.2 關于內部治理結構相應職權和任職條件-6 3.2 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與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對比分析-7 3.2.1 公司內部治理結構-7 3.2.2 新《民促法》對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內部治理結構規范的不足之處-11 4. 營利性教育培訓機構內部治理結構的完善:基于《公司法》的規定-11 4.1 董事會-11 4.2 監事會-12 4.3 校長-12 4.4 其他組織機構-12 5. 總結啟示-13 參考文獻-14 致 謝-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