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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作為一種犯罪予以規定,有著非常重大的積極意義,但同時,現行立法中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規定也存在一些問題。因此,有必要提出這些問題并提出相關的完善建議,以使本罪更能發揮其積極作用。本文首先概述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基本內容,;其次以犯罪主體和犯罪客觀方面這兩個構成要件為重點對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再次,指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是針對第三部分總結的缺陷提出筆者的幾點愚見。 關鍵詞: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犯罪構成要件;不足之處;完善;
目錄 中文摘要、關鍵詞 Abstract、Key words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概述-3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構成要件-3 (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4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觀方面-5 三、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法缺陷-7 (一)未將“非財產性利益”納入受賄范疇-8 (二)受賄罪罪名體系不協調-9 (三)立法抽象,可操作性不強-10 (四)“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作為犯罪條件-10 四、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完善建議-11 參考文獻-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