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的和意義: 論文的研究背景及意義伴隨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速,我國對城市建設用地的需求量越來愈多。國有城市建設用地的供給小于需求,把農村的集體土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成為解決問題最為通用可行的辦法,完成這個土地轉化性質的過程被成為征地拆遷。現行征地拆遷制度的形成有其自身的歷史原因,但在目前的情況下,它嚴重損害了被征地拆遷村民的利益。于是,村民使用多種制度外手段爭取更多的利益,全國各地出現了多起由于征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2011年5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規定“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健全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認真做好征地拆遷中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近幾年,中央政府出臺了多次通知,要求各級政府做好征地拆遷工作,防止征地拆遷引起群體性事件,進而影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這體現了中央政府對征地拆遷工作的重視,和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防范意識。 在此背景下,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研究具有重大意義。第一,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涉及社會安全問題,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研究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并提出解決建議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第二,有利于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征地拆遷相關利益團體的利益沖突引發了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基層政府是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的一個特殊的團體,和用地企業有一些共同利益,因此雙方結成了壓制被征地拆遷村民的聯盟。被征地拆遷村民為了表達自身的利益訴求采用過激手段,爭取利益達到平衡,由此引發了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研究此問題可以幫助村民用制度化,理性化的手段維護合法權益。第三,為完善土地制度,推進土地改革提供借鑒。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產生的主要原因有利益格局不合理、利益分配不合理、利益表達平臺缺失三大方面的原因。利益格局不合理主要是因為沒有區分“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的取得方式;利益分配不合理主要是因為征地拆遷補償金額少,安置方法少;利益表達平臺缺失主要是因為征地拆遷聽證沒有成為必經程序。這三者都是制度方面的原因。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杜絕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必先改革完善征地拆遷制度。總而言之,我國多數的群體性事件是由征地拆遷引發的,研究征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并提出解決對策,有利于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課題研究現狀: 國內外相關課題研究現狀 國外學者通常把群體性事件稱作“集體行動”、“集群行為”或者“社會運動”。“它指因某種普遍的影響和鼓舞而發生的行為,這些行為發生在相對自發的、無組織的和不穩定的情況下。斯坦萊. 米爾格拉姆認為,“集群行為”沒有組織、自發產生甚至不可預測,它依賴于參與者的相互刺激。美國芝加哥大學趙鼎新教授認為,所謂集體行動就是高度組織化、有許多個體參加,反對或尋求特定社會變革的制度外政治行為。Rute. Caldeira對巴西征地拆遷所引發的社會沖突進行剖析,認為其涉及普通民眾、領導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問題。Johan.Woltjer對城市規模膨脹背景下的征地和拆遷問題進行研究,認為控制城市過度膨脹對于緩解由此導致的矛盾沖突具有積極作用。Cynthia.Sorrensen對因政府出于保護環境的目的,限制巴西亞馬遜流域燃料用地,產生了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問題進行研究。研究發現,在政府頒布新政策之前,應該考慮到政策可能帶來的后果和民眾的反應。綜合而言,由于制度政策不同,國外單獨對征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研究極少。主要是從整體的角度對征地拆遷或者集群行為進行研究,在整個過程中涉及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部分。我國對群體性事件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對特定的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調查研究也比較少。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總結國內的研究現狀。 (一)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內涵的研究 2004年在“公安部學習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會議上,周永康在講話中第一次明確使用“群體性事件”這一概念,這相當于政府首次認可這一概念。學術界對于“群體性事件”概念、內涵、外延的界定各不一樣。王國勤認為,群體性事件是社會弱勢群體基于利益表達的集體行動。單光鼐認為,我國的群體性事件表現為“集體行動”和“集體行為”,它既不是高組織程度、長持續時間、明確訴求的“社會運動”,也不是有黨派勢力和鮮明政治訴求的“革命”前夜,而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體制外行為。可以從組織化程度、持續時間、利益訴求、和對制度的擾亂程度等四個維度,對群體事件進行分類。梅祥和時顯群認為,群體性事件,是指人們聚集在一起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甚至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的行為。征地拆遷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建設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并拆除范圍內房屋和附屬物,對村民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周定平認為,“征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是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利益受損的農民采取常規手段難以維護自身利益的情況下發生的集體越軌行為,嚴重影響了廣大農村乃至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目前,在國內外的研究中,很少有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直接定義。 (二)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表現及影響的研究 周定平認為,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有三種表現形式,依次為:第一,非法聚眾上訪。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中,村民最常用的方法是非法聚眾上訪。地點一般以黨政司法機關辦公地點、交通要道為主,容易造成圍觀、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亂等局面。如果參與人員過多、成分過于復雜,局面可能嚴重失控,甚至造成沖擊黨政領導機關、砸壞辦公用具、打傷政府工作人員等惡性事件。第二,非法游行示威。當村民反映的問題沒有得到滿意的解決,或未達到預期目的時,有些村民便喊口號、揮舞標語,不經申報進行游行示威,甚至到黨政機關門前靜坐、絕食。第三,聚眾干擾生產。為了引起有關部門和社會的關注,一些村民哄搶施工原料和物資、砸毀施工機器,阻止施工單位正常施工。王華華和陳國治認為,目前我國征地拆遷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主要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事件、集體性上訪事件、沖擊黨政辦公機關事件。這里如果能按照事件的嚴重程度進行分類說明,則更有邏輯性,也更加明了。 在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特點方面,也有一些學者進行過論述。梅祥和時顯群認為特點為:第一,破壞性和暴力性增強。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輕則表現為上訪、爭吵、靜坐等;重則表現為游行示威、堵塞車道、攻擊政府機關和人員,甚至進行“打、砸、搶、燒”。第二,具有明確的利益性,而非政治性。村民并不反對根本政治制度,只是強調的是經濟利益,屬于人民內部矛盾。第三,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涉及范圍廣、參與人數多且具有情緒性。第四,高組織性程度與高處理難度。陳江華認為,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特點是具有組織性、復雜性、反復性、公開性和仿效性。以上描述的特征與一般群體性事件區別不大,不能準確反映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主要特性,因而需要進一步研究。 宋寶安和于天琪認為,從積極的方面看:一方面,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以暫時的局部的失序為代價,可以釋放村民對基層政府與用地企業的不滿。在一定程度上緩和社會矛盾,避免矛盾積累而產生更嚴重的社會動蕩。另一方面,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所暴露出來的社會矛盾,為我們積極主動的處理不同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提供了借鑒。但是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消極影響還是相當嚴重的。第一,影響經濟秩序。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作為體制外的非常規行為,不可避免的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破壞經濟的正常發展。第二,影響政治穩定。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阻礙了基層政府政策的執行,破壞黨和基層政府的形象,削弱能夠凝聚人心的政府公信力。第三,改變社會秩序的正常平穩運行,使社會陷于無序狀態。第四,降低人們對美好生活和未來的預期,破壞心理穩定,造成不滿情緒擴散。第五,導致村民失去辨別能力,喪失理智。這里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積極和消極影響分析得較為全面,值得借鑒。 (三)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產生原因的研究 綜合各學者的分析,總結出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有如下幾點:第一,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是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期引發矛盾使得村民的利益受損。梅祥和時顯群認為,中國的改革和發展進程正處于矛盾多發期,改革的目的就是利益格局的重構,不可避免的會造成矛盾、障礙甚至利益沖突。征地拆遷制度存在諸多缺陷,使得用地企業可以與基層政府結盟,用強制征地拆遷與壓低補償價格的手段獲得巨額收益。被征地拆遷村民大多數既無社保又無合理安置,更缺少自主創業的條件。結果導致因征地拆遷而失地的村民成了無社會保障、無正式工作、更無地可種的社會流民。第二,征地拆遷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利益訴求表達的常規手段被虛置。周定平認為,農村政治參與渠道不夠暢通,被征地拆遷村民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村民的愿望無處申訴,憤怒得不到平息,司法也難以維護其正當利益,緩解社會矛盾的安全閥被虛置。第三,征地拆遷政策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不完備。黃國鈞認為,目前的征地拆遷目的不明確,征地拆遷補償制度不規范。征地拆遷政策不完善,導致征地拆遷權被濫用。第四,面對沖突,政府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此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產權不明確,和村民維護自身權益意識增強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上都點到了征地拆遷存在的問題,但是,土地產權模糊并不是必須改革的方面,村民反對征地拆遷最主要的原因是補償款過低和安置不到位。做好了這兩方面的工作,村民對征地拆遷的阻力會較之前降低。補償款過低和安置不到位,主要是由征地拆遷政策本身造成的。因此,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要先從政策本身去尋找。 (四)應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路徑選擇 梅祥和時顯群認為,預防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對策有:第一,以重視村民的利益為根本,抓緊改革步伐。國家應該完善相關法律政策,通過社會制度安排來保證村民平等的享有發展機會、享受發展成果。2005年全國發生的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約19700起,占全部農村群體性事件的65%以上,土地問題已經成為農村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焦點。應通過立法和修法,在確保耕地的前提下用市場手段來解決征地拆遷問題,探索建立農村集體土地入市交易的法律制度,確保村民這一弱勢社會群體的合法權益在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中不受侵害。第二,強化農村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建立起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選舉、民主監督等各項制度,切實保障村民的政治參與和民主權利。梅祥和時顯群主要從利益和民主法治兩方面,提出應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方法。 周定平認為,預防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路徑有:第一,準備是前期預防舉措,包括信息預警機制和其他措施。信息預警機制是征地拆遷過程中矛盾苗頭及事端的瞬間預警、情況收集和分析研判。其他措施,是指主動收集村民的愿望和想法,從中掌握高質量的預警性信息。對于潛在矛盾和隱性矛盾要做到情況明了、底細清楚、信息靈通。第二,減緩是前期控制措施。可以采取監控措施,疏通村民表達利益的渠道,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第三,有限處置是事中舉措。包括評估事件發展的趨向,控制事件的局勢和平息事態。第四,恢復秩序是事后措施。包括及時清理現場,恢復秩序,跟蹤事件的后續發展情況和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周定平從公共危機應急管理的角度,提出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應對策略。 黃國鈞認為,調解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方法有:第一,完善征地拆遷制度,實現制度保障。征地拆遷制度的完善,包括“公共利益”的確定,拆遷管理和補償制度的規范。第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征地拆遷補償和利益分配機制。一方面,逐步提高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研究實施分類征占補償辦法;另一方面,為解決村民長遠的生活和就業問題,應大力發展集體經濟。第三,完善征地拆遷的配套政策體系。一方面要完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體系,另一方面要完善就業培訓體系。第四,建立村集體的收益分配和經營管理機制。對以征地拆遷補償費為主的村集體資產單獨建帳,優先用于村民的養老、醫療保險。村集體應完善集體合作經濟組織的運作,接管村集體資產并實行股份合作制。第五,建立靈活有效的應急響應機制。在村集體設立預警小組,確保信息通暢,在矛盾激化或沖突發生時及時向上級部門傳達信息。同時,采取各種可控措施,及時調解和引導處于萌芽時期的矛盾。黃國鈞從征地拆遷制度和應急管理兩方面闡述了應對征地拆遷群體性事件的方法。 課題研究主要內容、實施方案及創新點:www.628tf.com 論文框架 序言:介紹近年來農村拆遷型群體性事件的現狀,提出研究農村拆遷型群體性事件的成因及找出處置策略對新型城鎮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一、農村拆遷型群體性事件概述 主要有三部分的內容: (一)農村群體性事件的界定 (二)農村拆遷型群體性事件的現狀分析 (三)農村拆遷型群體性事件的特征: 1.組織計劃性 2.暴力破壞性 3.明確的利益性 4.多發的發復性 二、農村群體性事件的影響 1.農村群體性事件會動搖基層黨組織和基層政府的執政基礎 2.農村群體性事件會破壞社會大局的和諧穩定 3.農村群體性事件的頻發阻滯了民主法治建設的進程 三、農村拆遷型群體性事件的原因分析 (一)征地拆遷過程中農民權益受損是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二)法律缺失和不完善是導致農村群體性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三)征地拆遷過程中政府執法不嚴、執法不當激化了干群矛盾 (四) 合法的利益訴求、權利救濟受阻導致“大路不通走小路“ (五)廣大農民法治意識相對淡薄也是引發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文化因素 四、農村拆遷型群體性事件的處置策略 (一)健全和完善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依法行政,進一步規范拆遷管理行為 (三)堅持靈活策略補償,采取多種形式保障失地農民利益 (四)暢通農民利益表達渠道 (五)增強農民法治意識,引導他們通過合法的渠道表達利益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