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司法獨立和傳媒關系的聯系探尋司法審判和傳媒的關系,研究近年來媒體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與兩者之間的內在關系,分析如今我國法律在傳媒方面的知識漏洞與存在的問題之間的聯系,并提出相應的解決的方法。 1.傳媒與司法的沖突 在當代中國,傳媒的干預面之窄是西方人所難以想象的,但傳媒的影響力之大也是西方人所難以想象的。為什么會有這種現象的出現呢?因為我們的傳媒代表著某種較高權威的令受監督者不可忽視的信號。 中國傳媒監督司法的不平衡性 在我國,媒體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質。因此,我國的各種媒體從誕生之日起就注定是以宣傳和服務于本機關本行業為主要任務,也就是說并沒有監督司法的職責。而且,由于媒體的這種官方與半官方性賦予了媒體以很強的政策導向性,受政治環境影響大,在必須嚴格貫徹正面宣傳引導為主的同時又依托強大的政治權威為后盾,具有了解決糾紛的能力,影響力大。這樣一來,一些即將進入司法程序或正處于司法程序中的未決案件,經其具有傾向性的報道評論后,就已為最終審判結果定下了基調。在這一過程中,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成功”大多不是媒體報道而自動實現的,而是因為媒體報道后得到有關領導的重視并作了批示后才實現的。 中國傳媒“監督”司法的弊端 毋庸置疑,在我國的法治化進程中,媒體監督功不可沒?,F實生活中無數事例證明,運用得當的媒體監督對實現社會公正,推進民主進程,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媒體監督的功能被不恰當地運用后,就蛻變成了“媒體審判”。即“媒體在報道消息、評論是非時,對任何審判前或審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觀公正立場,明示或暗示,主張或反對處被告罪行,或處何種罪行,其結果或多或少影響審判”。“媒體審判”實際上是提拔監督功能為干預功能,從而干擾了司法公正。 傳媒與司法的內在一致性www.628tf.com 媒體與司法有種種沖突,有的是人為造成的,有的則是由于二者運行機理的不同所導致的。就后者來說,一方面,司法獨立對媒體監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另一方面,媒體監督對司法獨立又有著天然的侵犯性。雖然二者有上述的不同,但二者的對立統一的關系同樣決定了司法與傳媒有著內在一致性。 價值追求的統一性。司法與傳媒的最終價值都在于追求社會公正。傳媒與司法的一致性還表現在二者均以行政權和立法權為指向。如此,傳媒與司法便承擔起制約與監督行政權與立法權的使命,這使二者在政治學意義上的相同之處甚于差異,在現實生活中默契多于掣肘。 2.司法需要傳媒介入 首先,從制度設計考慮,媒體監督是遏制腐敗的有力武器。因此,任何社會都不能對輿論監督的作用等閑視之,再跋扈的當權者也要對媒體監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見報”就是明證。這也是“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這一名諺的體現。其次,作為司法制度的核心內容,審判公開的一項應有之義就是允許媒體進行報道。再次,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由此可見,就對司法活動本身的作用看,媒體介入的價值應當是以外在的力量幫助和促進司法機關實現司法公正為目標,這與司法機關遵循自身的程序規律追求司法公正是殊途同歸。 傳媒介入司法的正當性 從憲法的規定來看,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政府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言論自由權利以及知情的權利。其次,從監督成本上考慮,媒體監督較其它監督模式成本低,且見效快。 另外,從能力上考慮,媒體由于其廣布的觸角使它有足夠的監督司法的能力。而且大眾媒體可以通過發揮輿論的作用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使媒體具有強大的威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