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外社會生活噪音污染救濟制度的經驗借鑒 法律是一種以實現正義為目標的權威性的價值體系。法律針對的不僅是人的內心,也包括人的行為。不是只用來消滅利益之間的沖突,而是在正視沖突的同時尋求解決沖突的辦法。人們關于環境資源的使用而產生的沖突,便需要環境法來解決。12 縱觀世界各國有關社會生活噪音污染的防治對策,有許多方面值得我國借鑒: (1)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安寧權。 盡管維護公民享有的安寧、健康的聲環境應該是噪音污染防治的立法目的,然而我國的《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卻僅規定了公眾具有維護聲環境,防治噪聲污染的義務。不但沒有指明立法目的,也未規定公民享有安寧權。立法目的的不明確,權利義務的不統一,很難真正實現噪聲污染的防治。因此,必須盡早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安寧權,以便使公眾在行使自身擁有的安寧權的同時,努力維護聲環境,積極防治噪音污染。 (2)明確規定社會生活噪音種類以及噪音污染的界定標準,出臺我國的《聲音分貝法》。 社會生活噪音種類多樣,想要具體控制,就需要首先對社會生活噪音種類進行詳盡的規定。其次,盡管《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環境噪音污染的標準是: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環境噪聲并且影響他人工作、學習和生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個地方,聲源總不是單一的。人們的單個活動所產生的噪音可能并沒有超過排放標準,不會造成什么損害。但當多種未超過排放標準聲源齊發時,該地區的聲環境質量便無法保證了。因此,在明晰各種噪音的排放標準的同時,先對具體地區的聲環境質量做好監測,測定出該地區有利于舒適、健康生活的噪音最高限制,以便協調該地區各方面的活動總聲值不超過該限值,以有效維護安寧的生活環境。美國的《聲音分貝法》對我國也是一個有益的借鑒,盡快出臺我國的 《聲音分貝法》,以便建立專門的噪音測量部門,用專門的儀器測量聲音的分貝率,從而通過聲音分貝量的測定來限定具體區域噪音最高值,以追究超過限值的行為的法律責任。 (3)完善社會生活噪音污染法律追責機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中國的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中,對于因噪音引發的糾紛的處理主要有行政處罰、調解和訴訟。但并未完善的建立非訴訟解決糾紛的機制。在對該類糾紛存在起訴難、舉證難、執行難等種種問題的情況下,借鑒國外運用非訴訟方式解決該類環境糾紛十分必要。完善追責機制,首先需要對訴訟制度進行完善,將有關低頻噪音的糾紛納入處理范圍,以適應環境的變化,滿足人們的需求。同時,對于噪音污染賠償難確定的問題,也應該在立法中進一步細化,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以真正保障公民的權利。此外,也應完善我國的非訴訟解決方式,納入調解和仲裁等方式,并進行重點規定。同時將促進當事人協商作為重要補充,以靈活的方式處理糾紛。權利的保障首先來源于對權利的知情,因此,還需加強公眾參與社會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力度,不僅要重視噪音污染問題產生后公眾的知情權,還應建立公眾的事前參與機制與事中監督機制。 (二) 建立環境相鄰關系制度 1、 環境相鄰關系制度概念及特征 我國民法理論通說認為,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對其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當給予對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規定于我國的《物權法》之中的重要內容,相鄰關系的調整范圍主要表現在對不動產的相鄰關系上。而環境相鄰關系,學者們普遍認為是以相鄰關系中的環境權益為內容的一系列權利的總稱,是相鄰不動產利用過程中各方當事人享有清潔、優美的環境而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是相鄰關系中的一種,13其產生依然是源于對所有權的限制,核心在于基于環境因素的影響而產生的權利與權利之間的沖突。 盡管環境相鄰關系屬于相鄰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也具有自身的特點: (1)環境相鄰關系不單純以不動產是否相互毗鄰來判定。 “牽一發而動全身”一詞的意義在環境影響中有很好的體現。由于自然環境整體的不可分性,使其某一部分改變都會引起生態的連鎖反應。包括通風、日照、采光、噪音、粉塵、水污染、大氣污染之類不可量物的侵害也不再僅僅局限于相毗鄰。 如果說過去我們大多將相鄰關系理解為基于對不動產的使用而對他人不動產產生的影響,那么在環境相鄰關系中,“相鄰”則包含了毗鄰、鄰近以及通過媒介產生相鄰三種含義,14不只包括直接影響,也包括通過媒介而產生的間接影響。 (2)環境相鄰關系的客體具體表現為環境利益。 相比傳統私法中相鄰關系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土地的同時,最大限度的實現土地所有人與他人之間的財產權利15,環境相鄰關系的客體則更具有生態性,主要側重于對鄰人環境利益的保護。由于環境因子本身所具有的特征,我們無法阻止噪音越過相鄰的不動產而對不直接相鄰的環境產生影響,就像無法阻止空氣的流動與風向的改變。因此,環境相鄰關系不再像傳統相鄰關系局限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開始考慮人的基本需求,比如生活環境的舒適、安寧。其“相鄰”范圍的擴大,也是基于此。 (3)環境相鄰關系中包含了多重價值。 傳統相鄰關系的目的在于追求最大化的經濟效益,其功能主要在于調節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的經濟利益。但在環境相鄰關系中,其考慮更多的是如何滿足人類的基本生存需求,經濟因素已經不再是界定“相鄰”的全部內容。即環境相鄰關系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注重滿足人們的精神生活需求。這不僅僅是生態價值的體現,也包含對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們的道德衡量??梢哉f,環境相鄰關系既包括了不動產有效利用的經濟價值,也包含了為公民營造健康、舒適生活環境的生態價值;同時也有保證人們享受優美風景的美學價值以及人與人之間怎樣和諧相處所體現的道德價值。 2、 環境相鄰關系制度的建立意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城市的擴張導致個人日常活動對環境以及鄰里的影響越來越大。相鄰環境糾紛的形式也呈現出多樣化,對于諸如噪音、油煙、振動、異味等污染引起的相鄰環境糾紛。環境相鄰關系作為相鄰關系的組成部分,也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人們對自己生活環境的質量要求慢慢變高,人們之間行為的交互影響也隨著人口的日益膨脹和城市密林般的涌現日益加深。而自然環境是一個整體,部分的影響或改變都會引起其他部分甚至整個環境的改變。因此,在傳統的相鄰關系已無法解決此類侵權問題的情況下,環境相鄰關系制度的提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有利于充分保障相鄰各方的環境利益。 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方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但也帶了各種各樣潛在的危害。環境污染就是其中之一。當前環境問題不僅影響了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也對相鄰各方的相處提出了挑戰。當一方有意無意的制造噪音、粉塵,遮擋光照、阻礙通風使另一方受到侵害時,很難保證這兩方還能一如既往的和睦相處。只有盡早規制,讓保護相鄰環境成為一項確定的義務,才能維系鄰里的友好關系,保證公民享有的環境權。 (2)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 環境相鄰關系制度的建立無疑是符合社會公共道德要求的。因為對于環境權益保護的重視程度,直接關系到公民,法人等主體的環境污染防治義務。如果沒有明確的權利界限,很難說人們在行使自己權利時,不會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而環境相鄰關系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讓人們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對他人的財產,健康以及生活質量的影響,從而在日常生活中,處理好相鄰環境關系,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結語 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問題出現的時日已久,但我國法律對該問題的處理仍處于滯后狀態。本文從社會生活噪音污染的概念、特征、危害以及防治的價值與意義等方面出發,對比國內外對該問題的相關規定,分析環境相鄰關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以及我國社會生活噪音污染救濟制度的缺陷,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現有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希望通過本文,引起對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問題足夠的重視,同時對廣場舞這類問題進行盡早的規定,以期保證個人權利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安定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