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協定中的善意原則 有關善意原則的規定在WTO相關協定中明顯可見,在起草和簽訂過程中,讓善意原則得到的重視是極大的,不僅僅在法律上有明文的規定,而且還有其他許多條款中都暗含有善意原則的要求。爭端各方必須遵守善意原則的規定多次在《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簡稱DSU)中呈現。在DSU中的總則第三條第二款中說明了WTO爭端解決機制對于多邊貿易體制來說提供了可靠性和預測性,在該體制中,WTO各成員方對于各成員在適用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起到了保護作用,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被澄清。國際公法解釋的習慣性原則被規定為解釋WTO法律體系現有規定的標準。而此處的“國際公法解決的習慣規則”指的就是《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中的善意解釋原則。普遍地來說,在DSU中第三條第十款對善意原則的規定起到了總領性的作用。該款規定若發生爭議,所有成員都應真誠善意地參與這些程序以努力解決爭端,達到達成雙方滿意的程度,達成協議的實現。DSU第四條是有關于磋商的整體性要求。其中第三款規定了磋商應該善意進行,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磋商,磋商的法定程序,并且規定了若磋商無法達成一致或無法進行磋商時,可以直接開始請求設立專家組。中國政府在《加入協定書》時做出的承諾隱含了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中極為重要的“善意”原則,對于中國履行WTO條約義務具有實實在在的法律意義和后果。對于協定書中的這個暗示的善意原則,www.628tf.com中國有學者曾經指出:《加入協定書》中以統一、公正、合理的方式適用和執行法律、法規及其其他措施,涉及立法、執法和司法等三個方面。[7]這些正當方式和程序,涉及方方面面,都在一定的程度上體現著善意原則。對于商標的注冊、申請以及取得的規定在TRIPS協議中規定了要遵守善意原則的義務。 綜上,WTO法律體制與各協定相關條款都能找到很多關于善意原則的“痕跡”,這明確體現善意原則不容替代的重要地位。但是善意原則具體公認的含義是什么,這點并沒有在WTO法律文件中有明確的規定。這點就決定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在國際公法的習慣解釋規則的基礎之上,對善意原則下具體定義。 (二)WTO爭端解決中的善意原則 如上發現,善意原則的具體內涵并沒有在WTO法律文件和諸多條款中被明確定義。加之以善意原則本身主觀性色彩濃厚,其具體內涵是根據具體案例而發生變化。雖然如此,但無容置疑的是爭端解決機構在處理案件時高頻率地需要使用善意原則。因此,爭端解決機構需要對WTO案例進行研究,才能具體闡釋善意原則的內涵。海龜案就是經典案例。海龜案的爭議的焦點是美國的禁止使用對海龜產生不利影響技術所捕的蝦進口到美國,這條限制是否符合GATT1994第20條一般例外條款。該案中的上訴機構對善意原則的解讀和運用,有助于上訴機構通過了善意原則解釋GATT1994第20條的條款。在海龜案中,上訴機構認為:“GATT1994第20條引言部分其實是善意原則的一種表述。該原則為法律的一般原則以及國際法的一般原則,國家權利的行使必須遵守該原則。[8]上訴機構的此舉的目的在于:當WTO成員方引用該條款時對于其應當承擔的WTO協定義務予以逃避時,這個序言中的“善意”原則就為它設置了一個關卡,看該成員的具體貿易和措施是否符合第20條的立法本意,防止其利用這些例外實施貿易保護主義政策。先前幾個案件專家組對GATT1994第20條的法律解釋被該案否決,上訴機構認為:判斷國內措施是否與GATT1994條款相符的最終標準為其序言。防止權利濫用之間和合法的目的(符合具體項要求)之間的一條平橫線,就是善意原則的一個具體體現,要求不得偏離此種平衡,就是要求善意。[9] 從一定意義上講,美國“海龜案”所取得的實際效果,大大促進了WTO與國際法的融合,為WTO注入新鮮血液。我國趙維田教授就曾評價過,“‘美國—對某些蝦及蝦制品的進口限制措施案’是迄今為止GATT/WTO發展史上一個著名的案例”[10]。上訴機構運用善意原則作為被訴方美國實施的具體措施是否構成濫用權利的指導原則,在GATT第20條例外權利和濫用權利之間劃出一條平衡線,為WTO成員方今后適用該條款確立了可借鑒的法律標準或尺度,為法律解決了一道難題。那么要不違反善意,我們該如何把握合理限度這一平衡線。善意有一個要求,各成員國要在合理的限度內,即在量上面設一個限度,行使WTO給予的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從海龜案等WTO案例中,派內森總結處善意原則的具體內容,他認為WTO法中的“善意”體現在:1.善意的一般法律原則;2.條約必須信守的習慣規則;3.善意協商的規則;4.善意履行WTO義務的規則;5.禁止反言的一般規則;6.保護合法預期原則。善意原則內涵豐富,且在WTO領域中所發揮的作用覆蓋面日益廣闊。國際法“善意”原則所固有的法律內涵以及與之密切聯系或由其派生出的具體原則,不但體現于WTO的實體法,而且也反映在爭端解決的程序法之中,不但已成為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判斷法律問題的基本理念,而且還可被用來指導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WTO涵蓋協定的解釋,填補WTO規則的某些空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