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答辯大綱無格式要求,一般應當包括以下的內容: 一、畢業論文所涉及的學術領域及理論發展概括:該畢業論文所涉及的領域是刑法訴訟方面的,是關于辯護律師的調查證據請求權。所謂調查證據請求權是辯護律師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一項基本的訴訟權利,指律師在承辦法律事務過程中,進行相關調查、收集、核實證據等活動的權利。律師在辦理任何業務,包括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時,都享有這項權利。辯護律師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為此,我國《律師法》第31條和《刑事訴訟法》第37條明確了辯護律師享有調查取證權,但又給予了較多的限制,在司法實踐中難以實現。 二、在我國立法上,有如此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雖然能夠介入,但沒有調查取證權,只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在提起公訴和審判階段,辯護律師享有一定的調查取證權。《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但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不具有強制性,要事先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或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許可,如果被調查對象不同意或未經許可,辯護律師就不能進行調查。否則,收集到的證據也是不合法的。雖然法律規定辯護律師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但由于控辯雙方的對立,人民檢察院往往不予以調查。這一規定極為不現實,因為要求人民檢察院為辯護律師收集有利于對方而不利于己方的證據在實踐中是行不通的,甚至有時還出現人民檢察院阻礙辯護律師取證的現象。同時,我國老百姓對辯護律師在觀念上也存在偏見,如“為壞人說話”、“為罪犯開脫罪責”等等,再加上辯護律師對證人不能給予保護,所以,不予配合、不理睬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取證經常碰壁,也是情理之事。因此,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的實現只好依賴法院。 三、畢業論文中的創新或主要觀點:因為在我國,辯護律師取證經常碰壁,所以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的實現只好依賴法院。這時呢,就只好由法院去進行調查,形成了法院調查權,所謂法院調查權就是指法院在正式開庭前,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與起訴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的一項司法權力。它的實施有利于辯護律師履行辯護職能,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調查證據請求權的完善和與之相應的法院調查證據權的實施與強化,對解決當前我國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無力現象,及實現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方面與控訴機關平等,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四、同時呢,從司法實踐操作方面以及借鑒外國刑事立法從立法和司法上不斷地去完善。如在法院開庭前,對律師提出要求會見那些依據法律規定需經檢察院、法院同意方可會見的證人的,司法機關應準許,檢察院可派員在場,代替律師取證可能會受到檢查院、法院制約的情形。其次,我國也可以建立預審法官制度,建立預審法官制度,由預審法官承擔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庭前調查的決定、實施由預審法官負責,庭審法官不參與調查活動,不會產生預斷,保持了法官的中立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庭前調查的法官就是庭審法官,法官通過庭前調查,了解案情,容易出現“先入為主”,使庭審流于形式。這一規定必須改變,否則,勢必影響庭審方式的改革。 五、再者,要法院處理方式的法定化?,F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認為辯護律師調查證據的申請有必要時,應當同意。但未明確是以書面還是口頭方式同意。對認為沒有必要時怎么處理,也不明確。所以呢,可以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調查證據時,應以書面方式決定。決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預審法官應及時展開調查,且不受辯護律師撤回申請的影響。法院認為沒有必要調查證據時,應以書面決定方式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決定書應由預審法官簽發,簽發后三日內送達辯護律師和檢察官。辯護律師對駁回申請不服的,可以在三日內申請復議一次,對復議申請,預審法官應在三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檢察官對法院作出調查證據的決定,無權提出異議。最后就是,明確法院調查的期限。現行法律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何時決定、決定后何時調查等期限未作規定,所以,法院遲遲不作決定或者決定后遲遲不予調查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應從時間上加以明確。 六、畢業論文的論述角度與層次:是從辨護律師的調查證據請求權的現狀、造成原因和完善三個方面來進行論述的。其中造成該現狀的原因分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難和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難二個層次來說明;完善方面從訴訟立法和司法實際操作二個角度來進行論述的。 七、畢業論文的文章結構:共有四個一級標題和八個二級標題,分別為1當前辯護律師調查證據請求權的概述與重要性 1.1 辯護律師調查證據請求權的概述了 1.2我國辯護律師調查證據請求權的重要性 ;2當前辯護律師調查證據請求權的現狀 2.1當前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現狀 2.2當前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的現狀;3當前辯護律師調查證據請求權實施困難的原因 3.1 造成辯護律師自行調查證據請求權現狀的原因 3.2造成辯護律師申請調查取證請求權現狀的原因;4辯護律師調查證據請求權的完善 4.1在我國,在司法操作上進行如下調整 4.2借鑒國外刑事訴訟立法的經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