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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國內發生了幾起關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影響重大的案件,如:“三鹿奶粉案”及成都的“孫某醉酒駕車案”等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逐漸讓人知道。雖然我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規定,但我們發現其立法條文相對于其他罪名而言,卻是模糊不清的。該罪名包含太多不確定因素,如:怎樣的方法才是危險方法?而公共安全又該如何界定?司法解釋對此也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擴張解釋的現象,因此,本罪在適用時備受爭議,同時這也是有悖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本文首先通過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問題的概述,然后論述本罪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建議等三個方面的論述來加深對該罪的認識。 關鍵詞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構成要件,完善建議
目錄 摘要 ABSTRACT 前 言-3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論述-3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3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4 1.客體要件-4 2.客觀要件-6 3.主體要件-8 4.主觀要件-8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立法的缺陷-8 (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不明確-8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難以確定-9 三、完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立法建議-10 (一)罪名明確化-10 (二)明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益-10 (三)謹慎使用本罪-11 結語-11 參考文獻-12 答謝-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