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課題任務與目的 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掌握著破產財產的管理、處分、分配等職責,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公正、客觀與否,直接關系到破產人和債權人的利益,關系到破產程序的正常進行。為防止破產管理人不正當地行使權利,必須對其行為進行監督。破產行為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實踐,其間交織著多個利益主體的利益沖突”,這無疑會使身處關鍵位置的破產管理人面臨嚴峻考驗.如何監督破產管理人成為破產管理人制度建構的核心問題. 因此,各國破產法都非常重視破產管理人監督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因為歷史和體制的原因,我國內地的破產立法較香港、臺灣地區的破產法起步要晚,198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在公正、效率方面備受詬病.2007年生效的《企業破產法》雖然正式建立破產管理人制度,但關于破產管理人監督的規定存在明顯不足. 本文針對我國在破產管理人監督制度方面的現狀和不足,從破產管理人的選任監督包括資格監督,適用性(具體案件選合適的管理人)以及從破產管理人的債權人會議(委員會)監督包括履職監督,費用報酬監督,資格(更換)監督。最后從法院審理破產過程中的各種監督找出問題和解決方案提出(立法修改完善)。我們也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增設專門的行政監督部門,行使行政監督職能。細化破產管理人的職責與義務,構建對破產管理人的多元化監督體系。就如何完善我國破產管理人監督制度提出研究性建議。
二、調研資料情況 國內對破產管理人監督研究主要從法院對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情況、機構管理人的履職情況、實際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對破產管理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的反饋。以及一些公司企業在遇到破產時需要具有制約機制的內部治理結構,在破產程序中同樣需要有針對破產管理人的監督制度。查閱了一些書籍和學術論文。 參考文獻:[1]李國光:《新企業破產法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2]李永軍:《破產法律制度》,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3]馬俊駒:《我國企業破產程序若干問題探討》,載《政法論壇》,1989年第5期。[4]王衛國:《破產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5]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發布合法《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破產管理人報酬的規定》[7] 鄭曉紅:“破產管理人制度研究 ”,《生產力研究》2003年第1期。[8]張凌寒:《完善我國破產管理人監督機制之我見》,《法制與社會》2004年第4期。[9]劉軼:《論我國破產管理人監督機制的完善》,《湖南師范學院學報》2006年第5期。國外對破產管理人監督研究主要是查閱了一些書籍:[1]潘琪:《美國破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版。[2] [日]石川明:《日本破產法》,何勤華、周桂秋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三、實施方案 2月初:收集資料,確定論文題目,查閱相關資料。 3月初:在老師的指導下,擬定寫作提綱和開題報告。 3月底:論文修改。聽取老師意見,撰寫論文初稿,并交指導老師評審。 4月中旬:完成論文二稿,并提交給指導老師,完成論文定稿,并提交給指導老師,同時準備中期檢查(填寫中期檢查表等) 5月初:準備答辯;第一次答辯,根據答辯意見修改論文稿 5月中旬:第二次答辯,提交論文最后定稿
四、預期結果 破產管理人,是指在整個破產程序(略)務人企業并負責債務人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以及其他事務的專門機構或個人.由于“破產行為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實踐,其間交織著多個利益主體的利益沖突”,這無疑會使身處關鍵位置的破產管理人面臨嚴峻考驗.如何監督破產管理人成為破產管理人制度建構的核心問題.通過對破產管理人監督制度的域外考察,我們得到了許多啟示,這對于我國破產管理人監督有著極為重要的借鑒意義。本文針對我國在破產管理人監督制度方面的現狀和不足,從破產管理人的內部監督包括選任監督,一般監督,行為監督,資格監督,報酬監督以及健全破產管理人資格準入制度和退出制度。破產管理人的外部監督包括完善法院的監督作用和發揮檢察院的監督作用以及我們也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增設專門的行政監督部門,行使行政監督職能。細化破產管理人的職責與義務,構建對破產管理人的多元化監督體系。就如何完善我國破產管理人監督制度提出研究性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