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題報告內容:(調研資料的準備與總結,研究目的、要求、思路與預期成果;任務完成的階段
內容及時間安排;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所具備的條件因素等。)
一、中國進入近代法制社會以后,發生的冤假錯案層出不窮。河南趙作海殺人冤案、廣東孫志剛傷害致死冤案、云南杜培武殺妻冤案、河北聶樹斌強奸殺人冤案以及最近才被翻案的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案等,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被平反的冤案有如此之多,但與那些已經被處死且死無對證的冤案以及尚在努力伸冤的案件相比還是九牛一毛。論文準備初期,我查閱了中國知網上的相關論文,并閱讀了李春剛的《刑事錯案基本問題研究》、沈宗靈的《現代西方理學》、張仲秋的《比較視野中的法律文化》、張智輝的《刑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以及陳春龍的《冤假錯案與國家賠償》,對國內刑事錯案的現狀、成因以及預防的對策有了一定的理解和認識。
二、冤假錯案自古以來都不斷的在發生,不論是我國還是世界其他國家都多多少少的存在著這一既定事實。從客觀的來講,錯案的發生是無法避免的,只能相對的有所減少。即使是在法律制度完善,法制觀念相對比較健全的美國來說,錯案的發生也是存在的。根據美國的法律學者博盧統計得出,從1976年間到1999年,美國法院相繼無罪釋放了80余名死刑犯,推翻定罪裁決的依據一般是DNA證據,這一證據一般都是在案件發生多年以后才發現的,這是釋放的80余名占死刑犯中的1.3%。在我國刑事錯案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屈打成招這一事實的存在。在古代就有刑訊逼供的說法,在現代,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的時候,仍然還存在著這一現象。在偵破案件的時候,有些案件的偵破由于人類認知能力和刑事案件偵查能力的有限性等客觀因素使得案件的偵查確實存在這一定的難度,這就會造成刑訊逼供的情況的錯誤出現。在嚴刑拷打之下,犯罪嫌疑人做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就會成為審判時候定罪的主要證據。一個手無寸鐵的老百姓,面對公安機關這些強大的國家機器的時候,沒有絲毫可以反抗的余地。這些由于相關司法機關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造成的刑事錯案的發生,對案件的當事人都是一種嚴重的傷害,這種災難讓他們無力反抗,也無從反抗,所以為了能夠有效的避免類似災難的產生,針對刑事案件的錯誤處理對策的討論必須重視起來,加以研究,盡早得出有效的治理方案。
三、3月1日-3月20日 完成大綱的設計
3月21日-4月21日 初步完成初稿并與導師溝通交流
4月22日-5月10日 進一步完善初稿并定稿
5月11日-6月1日 準備答辯
四、條件因素:
1、本人認真的態度以及持之以恒的精神
2、學校先進的校園網絡和數據庫以及學校圖書館的專業書籍,為本文的完成提供了必要的幫助
3、實習期間的了解以及搜集的大量的資料
學生簽名: 指導教師審核簽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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