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題背景與意義。 (1)選題背景 環境問題已成為全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其中以環境污染最為嚴重。環境污染已呈現出遠距離、跨國界、全球性污染物越境輸出等新動向。面對環境污染問題除了做好預防措施之外,在侵害發生之后的救濟也非常重要。在環境污染的民事救濟中以損害賠償為主要的救濟方式。因此,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完善對于有效、及時、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極為重要。 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致使環境發生化學、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變化,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行為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損害賠償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通則》中也有相關規定。 國外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也有相應的研究。德國環境侵權法是從“干擾侵害”的理論發展起來的。“干擾侵害”的侵權責任方式與英美環境侵權責任承擔方式相似,主要是賠償損失。通過利益衡量原則來判斷受害人的容忍義務,從而把環境污染侵權的責任方式重點放在賠償損失上。法國對于受害人因環境污染而遭受的損害所要求的賠償范圍比較廣,包括人身權、財產權和精神損害。我國對于環境污染侵權而遭受的精神損害也應有相應的具體的規定,從而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而我國司法實踐中受害人的精神損害通常是得不到賠償的,我們的相關立法對此應該作出較為具體的規定,使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不流于形式。 日本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最初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四大公害”事件后才逐步確立了無過失責任原則。日本采因果關系推定,在一般的侵權民事賠償中,采用的是因果關系的直接證明。民事責任的因果關系是為了實現損失公平分配的目的,其與以探求科學真理為目標的科學上的因果關系是不同的。如果在環境污染侵權中,硬要受害者提供這種嚴密的因果關系證明,則不利于保護受害者的利益,有違環境立法的宗旨。因此,日本后來也確立了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我國現在也采用這一原則。日本就環境污染侵權中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通過金錢賠償予以量化規定了具體的類別,使得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更具體可行。 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建立了一種新的民事責任體制,是美國環境侵權民事責任體制上的一個跨時代的舉動,它成功改變了公司的行為以及他們對待環境問題的態度。然而,該法也有不足之處,它要求完全和即時地恢復被污染了的場所,這一目標定得過高,難以實現。在解決環境侵權民事責任的司法實踐方面,美國法院較好地運用了“優勢證據說”、“蓋然性因果關系說”、“舉證責任轉移”等有利于污染受害者的理論。在這些理論下,受害者只需要證明,導致環境損害的工具、物質是受加害者控制的,并且加害者只需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損害的發生就夠了。這樣就減輕了受害者的舉證負擔,更加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利益,并且能夠對污染環境者給予必要的處罰。我國應當從這方面予以借鑒。 我國對環境污染的責任承擔方式的相關規定與研究。無過失責任原則,在環境侵權中,要對加害人主觀有過錯進行舉證,難度很大。因此,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出發,在污染者并無過錯的情況下,我們還是應該優先考慮保護環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國的《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環境侵權的無過失責任原則,《海洋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法》以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也規定了這一原則。實踐表明,無過失責任原則更有利于維護公民和社會利益。 我國對賠償采取的“全面賠償原則”、“考慮當事人狀況原則”,這兩種原則相互結合適用,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使受害人得到的賠償低于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我國立法更應側重于懲罰性賠償原則,讓環境侵權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付出沉痛的代價,使其重視環境保護問題。 (2)意義 隨著維權觀念的不斷深入人心,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也日益成為社會和經濟生活中備受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問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受害方的利益總是得不到或不能充分得到保障,加害方僅僅為此付出很小的代價卻獲得了更大的利益,這顯然是有違公平原則的,更達不到制止違法行為的作用。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勢在必行。 損害賠償作為一項環境污染侵權的民事救濟方式,應當在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金額的計算標準等方面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只有這樣才能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可靠的保障。 本文通過分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責任現狀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進一步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2、選題研究的方法與主要內容。 (1)研究的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現狀以及外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分析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承擔方式上的缺陷與不足,提出確立環境污染責任的懲罰性賠償規則、健全環境污染責任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則等對策,以發展和完善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首先,采用文獻研究法界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了解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特征、規則原則和構成要件。 其次,運用比較分析方法,了解外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找出其中值得我國借鑒的內容。 再次,通過實證考察,結合我國幾起重大污染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受害者難以得到充分救濟的情況,分析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現狀、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 最后,通過經驗總結法和思維方法,提出完善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幾點建議和建立健全環境污染損害分擔機制 (2)主要內容 對于本文,擬從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發展現狀入手,比較外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制度,找出我國現階段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建議。 一、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 (一)環境污染責任的特征 (二)環境污染責任的歸責原則 (三)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環境污染行為 2.環境污染損害 3.環境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二、外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 (一)德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二)日本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三)美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三、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現狀與問題 (一)侵權人的污染行為屢禁不止 (二)被侵權人的間接損失賠償范圍有限 (三)被侵權人的精神損害難以獲得救濟 (四)侵權人有限的損害賠償責任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 四、被侵權人不能獲得充分救濟的原因分析 (一)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低導致污染行為屢禁不止 (二)環境污染損害的延緩性使得被侵權人舉證困難 (三)因侵權人賠償后可能面臨破產而限制其責任 (四)損害分擔機制不完善致使被侵權人不能獲得全面救濟 五、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規則的完善建議 (一)完善環境損害的鑒定規則 (二)調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金額及其計算方法 (三)確立環境污染責任的懲罰性賠償規則 (四)健全環境污染責任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則 六、建立健全環境污染的損害分擔機制 (一)確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二)建立企業互助基金制度 (三)完善公共補償基金制度 結語 3、研究條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預期結果。 (1)主要參考文獻: 1. 楊克沖:《我國環境污染致人損害賠償立法完善研究》,昆明理工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2.李亮:《環境污染侵權問題研究》, 吉林財經大學2012年碩士論文。 3.游鎮宇:《環境污染侵權損害額確定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4.楊興,《試論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社會化》,載《法治論壇》2013年第1期。 5.黃錫生、 張天澤,《論環境污染民事法律責任的形式》,載《江西理工大學學報》2015年第4期。 6. 李鈺:《環境污染健康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以寧夏回族自治區為例》,中央民族大學2012年博士論文。 7.張紅麗:《環境侵權損害法律的救濟》,湖南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8. 陳航:《我國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研究》 ,貴州民族大學2014年碩士論文。 9.汪君君,《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原則的適用探討》,載《法制與社會》2014年第22期。 10.曹曉凡、樸光洙、陳晨,《 環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思考》,載《環境經濟》2010年第4期。 11. 王同林、韓立釗、 劉靜瑤,《完善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體系的幾點建議》,載《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0年第1期。 12.武曉燕、林海鵬、路文芳、 劉占旗,《中國環境污染致健康損害賠償情況研究》,載《環境科學與管理》2014年第9期。 13. 張彥輝:《環境污染受害者救濟制度研究》,河北大學2012年碩士論文。 14.羅千,《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一些思考》,載《法制與社會》2013年第16期。 15.劉倩:《環境污染侵權領域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西北大學2013年碩士論文。 (2)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本文以完善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為目的,在分析國內外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的構建與完善上找出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并對此提出建議,擬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完善環境損害的鑒定規則 2、調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金額及其計算方法 3、確立環境污染責任的懲罰性賠償規則 4、健全環境污染責任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