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題背景(含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及評價)與意義。 相關研究綜述: 本世紀初的“瀘州二奶案”是我國關于公序良俗第一案件,開我國公序良俗判例之先河,被稱為“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本案恰好是在《婚姻法》修改公布前后受理的,也是第一件涉及《婚姻法》與《繼承法》之關系的案件,于是自然就成為一次在司法審判程序中“鞭撻”《婚姻法》,檢驗其原則和效力的機會,也成為對《婚姻法》持各種不同意見的人觀察法院態度的一個機會。由此可見,本案并不是像很多人所說的那樣,僅僅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一起私人糾紛,而是涉及到一種利益的平衡,涉及到法律所維護的婚姻家庭秩序,涉及到法律的整體性和規則的合理性。因此,在本案的處理中,作為一個基層法院,納溪區法院已經不僅僅是在行使其解決糾紛的基本功能,實際上是在形成或在闡明法律規則和原則 毋庸置疑,盡管我國并不實行判例制度,但判例效應是顯而易見的。為此,本案就給法院和法官們出了一個尷尬的難題:如果滿足了當地民眾對本案的是非判斷和道德評價,就可能引起相當一部分學者和法律家的激烈抨擊;同時也陷入了一個兩難的境地是做個人的捍衛者,還是公共輿論的代言人。法律與道德,個人自由與公共秩序,法的安定性與社會妥當性交織其中。即使是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也可以給我們許多啟示。 迄今為止人們就本案大致上形成了兩類觀點: 1. 一種意見認為:“這個案子斷得好,有力地震懾了企圖成為‘第三者’的人,端正了民風” 認為“本案中,遺贈人黃某與被上訴人蔣某系結婚多年的夫妻,黃某卻無視夫妻感情和道德規范,與上訴人張某長期非法同居,其行為既違背了我國現行社會道德標準,又違反了《婚姻法》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黃某基于其與張某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訂立遺囑以合法形式變相剝奪了被上訴人蔣某的合法財產繼承權,使上訴人實質上因其與黃某之間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謀取了不當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因此,遺贈人黃某的遺贈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另一種意見認為:這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首先,本案法官不應獲得自由裁量權。因為本案中無論是黃某所立遺囑是否真實有效,張某是否有權接受黃某的遺贈等問題,我國繼承法有明確規定。其次,退一步,就是本案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法官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上也存在問題:第一,民法通則的指導思想和立法本意是弘揚財產所有權神圣原則和遺囑自由精神,而非杜絕或控制“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會風氣;第二,法官的首要任務是通過具體案件的審判以實現個案中的公平,而非追求社會整體的公平。何況黃某立遺囑與包二奶屬獨立的兩個行為,同樣張某充當二奶的行為與她接受遺贈的權利也是兩回事;第三,法官對于社會公德本身理解有誤。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思想文化多元化、價值取向多元化,普遍的社會公德是否存在值得懷疑,如果有,其含義應是指每個人都能真正地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都認真對待和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 選題意義:以“公序良俗第一案”為背景來進一步地分析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如何正確對待及處理法律與道德,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真正發揮民法原則的指導作用,讓人們在民法活動當中正確地運用民法原則。
2、選題研究的方法與主要內容。 選題研究的方法:案例分析法;比較研究法;文獻資料法。 選題研究的主要內容: 一.正反雙方的態度 (一).正方的支持理由:1. 《婚姻法》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詳述兩者 (二).反方的反對理由,1.違反了民法通則的指導思想和立法本意是弘揚財產所有權神圣原則和遺囑自由精神, 2. 違反了通過具體案件的審判以實現個案中的公平,而非追求社會整體的公平。
二.對比“德國情婦案”與“我國二奶案”通過對比得出 (一).對比兩國的判決價值取向。 (二).吸取他國的價值經驗。 三.分析我國在處理該類案件的不足之處及其原因并嘗試提出可能的解決方案
3、研究條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預期結果。 研究條件:川師圖書館可查閱相應的期刊論文,同時可借閱相關的書籍,還可利用網絡查閱相關的學術資料。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對公序良俗的標準進行界定 2.公序良俗在實踐中的正確運用 3.道德與法律,法律與社會輿論的沖突 預期結果:論文(約8000—1000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