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題背景(含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及評價)與意義。 選題背景: 當今主要國家刑事訴訟理念中,對訴審同一性的理解上有兩種不同的觀點。適用當事人主義的美、英、日本等國的刑事訴訟規則都有訴因制度,要求起訴時注明訴因,即訴訟原因。美國和日本的刑事訴訟規則都規定法官在發現查明的案件事實與訴因不符時,不能徑直改變罪名,而應在保障被告人防御權的前提下,由起訴方對訴因加以變更或修改。適用職權主義的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法院在法律適用包括罪名確定上有較大的自主權,但盡管如此,若法院確定的罪名重于控方指控罪名,法院應對案件作延期審理,以保障被告人辯護權的充分行使。 意義: 在我國法院變更起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法院借助起訴機關的權力、超越自己的職權范圍,并漠視被告人權利的結果。即是對刑事訴訟中審判階段的控訴、辯護和審判職能應相互區分原則的一種踐踏。出于打擊犯罪和懲罰犯罪人的需要,法院以其有最終的罪名認定權為基礎,超越了自己的職權范圍,并代行了起訴機關的職權,此時的職能互相區分已經成為一種空設。 對于法院變更指控罪名即存的事實,我們除了指出其中的不足,更應該把側重點放在對此程序的改革和完善上。而對法院變更指控罪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必須放在我國當前特定的訴訟模式運行背景下,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進行研究,才能提出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可行性的解決方案。 2、選題研究的方法與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 1、比較分析法:比較國外立法和我國的相關規定,從而吸取相關的先進東西,來有待解決我國法院對公訴罪名變更的缺陷。 2、理論分析法:參考《理論反對實踐》《關于法院能否變更指控罪名的探討》等一些論文及專著對法院變更公訴罪名的缺陷及完善進行理論分析,得出自己的結論,使之具有理論基礎。在我國目前特定的訴訟模式運行背景下,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內進行研究,提出在司法實踐中具有可行性的解決方案。 3、列舉分析法:舉出德國、法國等各國在罪名變更方面的做法,然后逐一進行分析,得出結論,使之具有實踐基礎。并以此針對我國的現狀,借鑒國外的經驗提出了一些關于完善罪名變更的建議和構想。 主要內容(下述方法不好,最好寫成提綱的形式,老師好修改): 1、法院變更罪名的含義。 2、法院變更罪名,目前國內理論界關于這一問題形成了兩種針鋒相對的觀點。 3、控審雙方罪名認定的不一致又在各國都客觀存在著,各國的做法又都大相徑庭。 4、關于完善罪名變更的建議和構想。 5、總結:法院對起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加以變更,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的條件 3、研究條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預期的結果。 研究條件: 首先,有大量的相關資料可供查詢 (1)網絡:如:CNKI網,新浪網,中華網,雅虎網,中國律師網等 (2)圖書館: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法院不受限制的變更公訴罪名是不訴而審,違背了“控審分離原則”“不告不理原則”; (2)法院不受限制變更公訴罪名的做法是無辯而判,剝奪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準備防御的機會,嚴重地損害了被告人的權利; (3)法官不受限制的罪名變更權與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總體趨勢不符。 (4)法官不受限制的罪名變更權與我國加強對被告人權利保護的總體趨勢不符。 預期的結果: 字數在八千字以上,完成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