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題背景(含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及評價)與意義。 選題背景: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中國已經逐漸跨入“汽車時代”。伴隨汽車保有量的激增,我國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案件也逐年攀升,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交通事故是由于醉酒駕駛、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引起的。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刑法將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以及醉酒駕駛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從此危險駕駛罪成為我國刑法典中的一項新罪名。危險駕駛罪的出臺,為嚴格制裁危險駕駛行為提供了刑法依據。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其定罪、量刑及完善的相關爭議備受關注。對危險駕駛罪進行研究,分析其積極作用和不足,是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縱觀世界其他國家的刑法典和交通法律、法規,各國(地區)對危險駕駛行為的法律規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第一,部分國家和地區在刑法中明確規定危險駕駛犯罪,如德國、西班牙;第二,部分國家和地區在道路交通法律中規定對危險駕駛行為予以刑事處罰,如英國、日本;第三,有些國家的刑法僅規定對于醉酒駕駛引起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加重處罰,如俄羅斯、越南;第四,有些國家在刑法中沒有明確危險駕駛罪,但卻規定了較概括的“對他人造成危險罪”,如法國、瑞士;第五,有些國家在刑法中雖沒有規定危險駕駛罪,但規定受酒精或類似物質影響駕車致他人傷亡的,按加重的過失致人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如羅馬尼亞、瑞典。由上可見,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醉酒駕車等危險駕駛行為也予以刑事處罰是世界各國刑事立法的總體趨勢,這一點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體現得尤為明顯,即便少數國家沒有規定危險駕駛罪,但對引起嚴重事故后果的危險駕駛行為的懲罰也比通常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或交通肇事罪嚴厲。 選題意義: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項罪名,它既體現國家對現今日益頻發的危險駕駛行為嚴厲打擊的決心,也是我國刑法理論從重結果到重行為的一種探索和嘗試。但是,危險駕駛罪畢竟還是一項新的罪名,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司法實踐中都還存在一些爭議和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探討和完善,以便更好更深刻地認識這項罪名。并且作為一個新的罪名,如何在原有的刑事立法的框架下正確適用,解決當下的司法困境,對于指導司法實踐意義重大。
2、選題研究的方法與主要內容。 選題研究的方法:比較研究方法、調查研究法、文獻研究方法等。 主要內容: 1.危險駕駛罪的概述 1.1危險駕駛罪的概念 1.2危險駕駛行為的類型 1.3危險駕駛罪的法律性質 2.危險駕駛罪的立法概況 2.1國外的立法概況 2.2大陸及港澳臺地區的立法概況 3.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 3.1危險駕駛罪的客體 3.2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 3.3危險駕駛罪的主體 3.4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 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4.1罪與非罪的認定 4.2本罪與相關犯罪的區別 4.2.1本罪與交通肇事罪 4.2.2本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 3、研究條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預期結果。 研究條件:到學校圖書館查閱以及借閱相關文獻、書籍、期刊、雜志等;到電子閱覽室上“知網”等查閱有關資料;到檢察院進行實地調查研究。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了解危險駕駛罪的大體概況,探尋危險駕駛罪的國內外立法現狀,分析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認定以及危險駕駛罪與其它相關犯罪的界限等。 預期結果:完成論文(約8000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