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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程序的研究論文開題報告

      更新時間:2018-03-08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1、選題背景(含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及評價)與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據此,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行為條件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適用強制醫療程序的行為條件。應從如下兩個方面來理解:第一,行為人須已經著手實施了暴力行為,且該行為符合犯罪的客觀違法性特征,該行為若是由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則已經構成犯罪。第二,該行為侵犯的法益:一是公共安全,即行為人實施的是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為,并造成了相應的危險和侵害結果。二是公民人身安全,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性的決定權等權利及其生活的平穩與安寧。該類行為要求行為造成具體的侵害結果,并達到嚴重的程度,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

        (二)對象條件

        “經法定程序鑒定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強制醫療程序適用的對象條件。該條件包括兩個方面:第一,適用對象是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即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刑法第18條,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對象包括:(1)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2)實施行為時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間歇性精神病人。第二,確定行為人是否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必須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第三,行為人的暴力行為發生在喪失刑事責任能力之后,如果行為人在精神正常情況下實施了犯罪行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實施暴力行為,不屬于該特別程序的適用范圍。也就是說,不包括實施犯罪行為后患精神病、無受審能力和受刑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危險性條件

        “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是強制醫療程序的危險性條件。危險性是指強制醫療程序適用對象的人身危險性。具體到強制醫療程序,是指已經實施了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行為的可能性。危險性條件可以通過如下表征進行判定:第一,精神病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性別、年齡、身體狀況等生理狀況、精神病的性質、有否危害社會行為史等。第二,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的情況。包括精神病人暴力行為的性質,暴力行為的手段、方式、對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2、選題研究的方法與主要內容。

          本文主要采用文獻調研和綜合分析的方法,結合演繹、比較、歸納、通過對現行強制醫療程序法律制度的理解和剖析,立足于我國現狀,在全面認識強制醫療程序法律制度后,總結我國制度體系上的缺陷,提出完善該制度的幾點思考。

         主要內容:本文從強制醫療程序法律制度這一概念入手,對其進行全面闡述,包括概念、特征、性質、功能構成要件等方面,然后指出強制醫療程序制度缺陷,作用、意義等,最后就我國強制醫療程序法律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提出合理的建議。

       

      3、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研究的條件:1、時間充裕,本次研究從論文選題到完成論文有幾個月的時間。2、可以利用網絡、圖書館等查閱文獻、期刊,收集相關資料。3、有論文指導老師的細心指導和幫助。4、大學四年的學習,法學知識有了一定的積累。

           存在的問題:首先,相關資料內容重復,單一,信息量不足。其次,強制醫療程序是個很大的研究課題,某些地方難以把握準確,需要指導老師多交流。

       

      4、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預期的結果。

            需要解決的問題:本文主要通過對強制醫療程序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別是對其缺陷進行剖析,找出立法司法上的不足,以及新刑訴法下強制醫療程序法律制度運行狀況,從而回答如何完善強制醫療程序法律制度的問題。

          預期的結果,通過研究,從理論上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水平,寫出有獨立思考的論文,對更好操作和完善強制醫療法律制度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讓大家對強制醫療程序有一個基本認識,對我國強制醫療程序法律制度的具體規定和司法實踐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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