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題背景(含國內外相關研究綜述及評價)與意義。 選題背景:教育是除了生存權之外最重要的權利。1793年法國憲法中的《人權宣言》第22條提出:“教育是個人所必須的,社會應盡其一切可能來贊助公共理智的發展,并使各個公民都享受教育。”當下,國家對藏區推行了許多優惠制度,如藏區“9+3”免費教育計劃、四川省免費師范生培養計劃、少數民族高考加分等優惠制度,2015年11月11日,華西都市報客戶端記者從四川省教育廳了解,為了實現《四川省教育與就業扶貧專項方案》提出的目標任務:從2016年起,省教育廳將在師資隊伍建設、貧困學生資助、民族地區教育方面,制定和落實一系列的優惠政策。支持高校科技人員和畢業生到貧困縣駐村幫扶和創業,重點強化種養殖業技術扶貧,提升現代農業發展水平。這些都給藏區的發展注入了新鮮血液,但僅從制度方面而不是從根源上去解決問題,無疑是隔靴搔癢,不能本質上解決教育方面存在的問題。 意義:對藏區教育現狀做綜合的評價,通過分析藏區就業優惠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而論述憲法中關于平等的論題。指出藏區教育發展中的不足,從而對藏區教育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一些建議和意見。
參考文獻:《我國公民受教育權不平等的原因及對策》作者:于天笑 貴陽網《播報天下》
2、選題研究的方法與主要內容。 本文將選用案例分析法,對藏區的教育現狀進行綜合的分析。 主要內容:國家對藏區實施了一系列優惠制度,但這些制度并沒有從根本上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文章將從藏區教育資源分配不均和教學設施簡陋等方面提出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并將從憲法和國家法的角度探討平等和教育的關系,教育平等權即受教育的平等權,或稱“教育方面的平等權”。教育平等權作為一項權利,有人權與公民權的雙重屬性。作為人權,它的價值依據是人的尊嚴與人的價值,規范依據是國際人權法;作為公民權利,它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平等權的權利主體是公民,特別是作為青少年的公民,義務主體是國家以及國家授權的實施教育的主體(主要是學校)。教育平等權具有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雙重屬性的權利。作為消極的權利,權利主體有權要求國家及其國家授權的主體(以下簡稱國家)承擔不作為義務: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視性規定,不得有歧視性的決定或判決;作為積極權利,公民有權要求國家積極作為,為教育平等權的實現提供物質保障。
參考文獻:《教育平等權研究》
3、研究條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預期結果。 研究條件:本文將參考已有的文獻和四川省相關的政策以及國家相關的政策來論述就業優惠制度。 擬解決的主要問題:論述藏區教育優惠制度沒有從根源上解決問題,而藏區的教育設施、師資力量等相關方面還多有不足,進而論述教育和平等的關系。進一步說明,平等權與藏區教育的關系。 預期結果:通過剖析問題,闡釋藏區就業優惠制度的不足之處,可以為藏區的發展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