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私權的知識產權沒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權利那樣實行意思自治原則,而是充分地實行著知識產權法定原則,這是知識產權立法的顯著特點。知識產權立法之所以實行知識產權法定原則,不僅具有充分的根據,而且具有其正當性。而這也與商業秘密有著密切的關系,在現代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中,商業秘密保護戰略是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我國企業而言,商業秘密保護和管理具有以下特點:我國企業自身的商業秘密被他人侵犯的現象十分常見;其次,商業秘密保護相對專利權的保護、著作權的保護、商標的保護,更為困難,學會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商業秘密侵權糾紛更加重要。商業秘密侵權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審理難度更大,例如在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由于侵權的隱秘性,存在調查取證難、法庭舉證難;最后我國司法界和企業界在商業秘密保護立法和商業秘密保護意識上均有待進一步加強。用人單位既然是為了防止其合法利益受損,而與員工訂立競業禁止條款,則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應該也是以其離職后的競業會造成企業受到損害為范圍,而不能及于所有的員工。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技術秘密和經營機密的高級管理人員、技術研究人員、財務管理有員、銷售人員等范圍內。對于在工作中不可能接觸到任何經營機密、商業秘密等對用人單位及其競爭對手有價值信息的員工,即使簽訂了競業禁止契約,也應當無效。因此,用人單位應當避免不論員工從事的崗位、文化程度及其是否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一律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現象。在競業禁止的限定上,在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問題上,還有待于我們研究。隨著我國法律的逐步完善,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也需要平衡,做到雙贏,那么,在目前還沒有制訂專門的競業限制法律之前,通過設立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來規范競業限制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以及競業禁止在其它法律中認定的標準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