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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發(fā)生的冤假錯案,特點總結。

      更新時間:2017-11-23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wǎng)

       1、被告人大多數(shù)都被判處重刑而且涉嫌的都是重罪

      在最近的冤假錯案中,被告人實施的罪行大多是故意殺人、強奸以及搶劫,這些罪行中也都包含了暴力行為,所以幾乎全部的這些冤假錯案的判決結果都是刑期很長。其中刑罰較重判處死刑的,本應該立即執(zhí)行的,但是因為證據(jù)上存在漏洞,所以法院作出判決時都留有余地,就是為了日后可能要糾錯,但是這種做法既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當然也不符合我國現(xiàn)行立法。在證據(jù)不足,不足以定罪甚至是證據(jù)本身有懷疑的情況下依舊堅持認定有罪并判處刑罰,類似的情況也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

          2、被害人蒙冤時間較長

      從被告人正式被逮捕起算到最后無罪釋放,這中間的時間跨度都很長,少則一兩年,多則三年以上,這與案件的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都有關系。在我國,審判工作的重心偏向實體公正,通常在中大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太過于注重實體而忽略程序公正,這就造成了冤假錯案本身時間跨度大。

          3、大部分的被告人在審訊過程中都受到了刑訊逼供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嚴禁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jù),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元軼、方柏興:《口供排除規(guī)則的范圍界定:一種基于法解釋學的闡釋》,中國石油大學學報2015年第2期。]雖然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但偵查機關為了能快速的破案,獲得較高的破案率,在審訊過程中多多少少都會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這在身體上和精神上都對被告人造成了影響,根據(jù)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應排除該證據(jù)。但在冤假錯案中,以刑訊逼供的證據(jù)定罪量刑的并不在少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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