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捐贈是指企業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贈送給合法的受贈人,用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公益事業的行為。是企業以扶貧、幫困、助人、利他為主要內容實施的行為, 是企業慈善的具體表現。不管企業捐贈的目的如何,只要它的內容被界定為慈善行為, 那么對社會就有很大的積極意義。從微觀來講,一方面, 為慈善事業提供了比較集中的資金來源, 另一方面也對慈善事業的宣傳推廣起到了正面作用。從宏觀來講, 企業捐助因其資金流向單向性的特征構成了第三次分配, 而且是財富直接轉移到最困難和最需要幫助的地方, 有助于社會公平和社會穩定。 根據我國企業慈善捐贈的現狀,系統分析阻礙我國企業慈善事業發展的因素以及企業開展慈善行為的原因。針對中國企業慈善行為的現狀和特點,借鑒國內外先進的企業慈善行為理論,提出推動我國企業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新路徑:健全法規制度;形成良好理念;建立企業捐贈新模式;規范發展慈善機構。 一、目前我國企業慈善捐贈的現狀 據統計,中國每年有近6000萬以上的災民需要救濟,有2200多萬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多萬農村絕對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還有6000萬殘疾人和1.4億60歲以上的老人需要社會提供幫助。為了保障這些困難群體和特殊群體的基本生活權益,僅靠政府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 然而,中國的慈善事業還處在起步階段。2002年的一項研究表明,中國人均捐款只有 0.92元人民幣,共計10多億,大約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 (102398萬億元)的萬分之一。和美國相比,2003年美國人均捐款82817美元,占當年國內生產總值 (110139萬億美元)的 2.19%。中美人均慈善捐款相差了7300多倍。但是,在我國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慈善事業,數字更加讓人沮喪。一份慈善公益組織的調查顯示,中國大陸企業家每年用于慈善事業的資金占當年GDP總值的0.05%,而在美國這個數字是 2.77%左右,在歐洲和日本,這個數字在 0.7%和 0.8%左右。一份來自中華慈善總會的統計數據顯示,所獲捐贈的 70%都是來自國外及港臺,內地富豪的捐贈僅占 15%。 這是一個讓人感覺很尷尬的現象:在提倡“樂善好施”的有著5000年文明的泱泱大國,卻存在著這樣巨大的反差,這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思考。在西方,人們形象地把政府、企業和民間組織比作“社會板凳的三條腿”。現在中國的情況是政府這條腿太長,民間組織這條腿太短,而企業這條腿形似殘疾。
二、企業慈善行為的內容
通過對近年來中國企業慈善涉及領域的考察研究,在企業慈善內容上呈現以下狀態: 首先,近年來中國企業慈善行為多集中于社會突發事件。企業捐贈最多的領域分別為扶貧濟困、災害救助等社會危機。據《中國企業家》近期的一項調查表明,在國內企業慈善捐贈中,84%的企業的捐贈領域都指向“扶貧”和“賑災”,而跨國企業的捐贈多集中于“科研教育”方面。 其次,中國企業慈善行為具有分散性、隨意性、缺乏戰略性部署。從企業慈善行為的動機來看,中國企業實施慈善行為的主要動機往往是來自外部力量,比如政府、社會組織的倡議號召。實施慈善行為的目的大多僅限于“積善行德”,贏得公眾的好感,具有短期效應,缺乏長期戰略性部署。而國外企業捐贈行為大多是納入到企業長期戰略布局中,作為企業戰略規劃的一部分來考慮,具有計劃性和可持續性。
三、阻礙我國企業慈善事業發展的因素 (一)經濟因素 從經濟上來說,我國企業目前大都處在原始積累和規模擴張階段,由于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沒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很多企業不得不將有限的精力、物力與財力集中于自身的發展與擴張上,因而積極參與社會慈善捐贈的企業較少。 (二)社會公眾慈善理念的缺失。 社會轉型時期各種價值觀碰撞,,無法凝聚成高尚的以慈善為基礎的公共道德觀,甚至還出現道德滑坡的現象,慈善事業發展所需要的人心向善的風氣遠未形成,,抱有消極看法和持觀望態度的人居多。此外,多數人只將行善看作是單純的道德追求,而沒有將其提升到社會責任的層面上,,不能將其看作是社會分工的產物并將不斷發展的社會事業,從而缺乏科學經營管理的正確理念。即使有小部分企業參與了,也采取低調的方式。如2004 年《福布斯》“慈善排行榜”上位居首位的上海瀛通集團從結果公布后就一直拒絕媒體采訪,其相關負責人認為目前的環境不適宜過多宣傳。上海浦東銀行也認為他們的捐助只是純粹的、不求回報的慈善行為。這些情況說明了企業參與慈善事業欠缺公眾支持力量。 (三)企業參與慈善事業的動機和決策不足 大多數企業在“賺取最大利潤”和承擔社會責任之間短視地選擇前者,企業很難從長遠的戰略看待慈善事業。相應地,在企業文化中對慈善參與的表達力量微弱,企業的慈善理念和社會公共責任感淡薄,從而無法提高企業行為對社會和環境所產生的正面影響。因此,企業的生存也難以長久。 (四)慈善機構建設水平低下 企業慈善表達渠道單一,而且多數為半官方性質,民間組織力量薄弱,不利于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首先慈善機構的理財能力不高是企業不愿參與慈善事業的關鍵所在。由于慈善組織的運行缺乏透明度,公眾無法監督,企業就不愿捐贈。其次,慈善機構的組織建設還不規范,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有待提高。從慈善機構的發展水平來看,國家在2004 年通過的《基金管理條例》中沒有放開“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權力,是有一定道理的。 (五)立法滯后 盡管近幾年出臺了不少法規,但整體來看,法規政策滯后是我國企業慈善事業停步不前的原因之一。2005 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是規范慈善公益分配的基礎立法之一,但在非公募基金會設立權利上,本來規定只要有兩百萬元的私人資金便可以注冊,但條例中關于有一個官方主管單位才能在民政部門注冊的要求,使企業非公募基金會的設立又一次失去了法律依據。1993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1994 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國內企業的慈善和公益捐贈“在年度應納所得稅額3%以內部分準予扣除”。2001 年由國家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贏利性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但是直到現在,稅收優惠政策的作用尚不明顯,稅收優惠法律還不具有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