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82年恢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后,農業保險就比較緩慢,可以說長期處于不景氣狀態,直至2004年才開始有迅速發展的苗頭,我國農業保險發展存在什么樣的問題呢?解決這類問題,我們可以從跟農業保險有關的主體,即以下三個角度來分析:一是保險公司角度;二是農民角度;三是政府角度。 3.1 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分析 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經濟活動的重要參與者,研究保險公司對于解決農業保險發展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3.1.1保險公司數量少 據資料統計,1993~2006年農業保險保費收入75.13億元,累計賠款支出61.84億元,簡單賠付率達82.3%,再加上其他費用,高于國際上70%的臨界點,農業保險成為各險種中賠付率較高的險種。因此,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使大多數保險公司處于虧損狀態,這是造成保險公司減少農業保險供給的一個重要原因。農業生產的特性決定了農業保險經營的難度,一方面,逆向選擇風險和道德風險在農業保險中普遍存在。由于農業風險的地域和個體差異性比較大,加之保險信息的不對稱以及農民小農意識的影響,使得農業保險經營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更為嚴重。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理賠難度大。農業生產面臨著各種不同的自然風險,而且風險比較復雜,要正確估測損失程度極為困難。它不僅需要極強的專業知識,還需要長期的經驗積累,這使保險公司難以正確把握,從而帶來了極大的經營風險,農業保險經營難度較大。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愿過多涉足農村保險。而專門從事農村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能及時進入部分落后的農村開展農村保險業務, 使得部分農村的保險業務呈現出相對萎縮的局面。目前,國內保險市場上只有五家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他們分別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兩家綜合性保險公司以及三家專業農業保險公司(分別是上海安信、吉林安華和黑龍江陽光保險公司)。然而我國作為農業大國,對農業保險市場存在較大的需求,因此,農業保險公司明顯不足,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迫切需要增加農業保險公司數量,發揮保障農業經濟發展的作用。 3.1.2 缺乏專業性農業保險從業人員 農業保險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很強,核損理賠繁瑣,農業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應該熟練掌握保險經營業務,掌握廣泛的農業技術知識。但據統計,保險公司專業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十分匱乏,大多從業人員對農業不大了解,更沒有說服力,業務經營水平有待提高。長期以來,我國農業保險行業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影響,發展不穩定,呈現多次升降,專業性農業保險人才出現斷層。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從業人員大多數是從其他保險行業轉來的,沒接受過專門農業保險教育。而農業保險經營的特性如復雜性、艱苦性,成為導致人才奇缺的重要原因。又由于農業保險業務分散,查勘定額、賠付兌現工作量較其他險種大,加上農村基礎設施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環境差,很多保險從業人員對農業保險敬而遠之。因此,農業保險從業人員現狀是經驗型多,專業知識型少;保守型多,開拓型少;單一型多,復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數據表明,我國保險市場人才供需比例約為1:4,人才極度匱乏,特別是核保、核賠、精算等技術型人才和管理、營銷、培訓等復合型人才的供不應求,已成為制約農業保險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 3.1.3 農業保險險種少,發展滯后 從農業保險品種上來說,目前的農業保險不能滿足農村發展的需要。與城鎮居民不同,通常農民將財產保險放在第一位, 而將人身保險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險公司在險種開發上基本上是以自我為中心設計保險產品, 條款中的投保條件、費率、可保范圍、繳費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變、不可選擇的, 缺乏靈活性, 抗風險能力也就較弱, 尤其是專為農村設計的險種少, 針對性不強。對于商業保險公司而言,利潤最大化是其經營的目標。因此針對農業保險,保險公司往往更愿意從事收益快、風險低的農業險種,而對于長期性的險種,保險公司就很少涉足了。 形成農業保險險種少現象的另2個主要原因:一是農業保險的保源比較分散, 保險公司開發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不高;二是我國農業保險較其他保險起步晚,缺乏歷史數據, 在新險種開發方面難度大, 特別是在種植業和養殖業等具體項目的費率厘定方面難度更大。由于農業保險險種少, 有些保險意識較強的農戶即使想對自己所經營的農業項目進行投保, 也無法實現, 大大挫傷了農民的投保積極性,農業保險險種滿足不了投保戶的需求是影響農業保險正常發展的又一重要因素。 3.2 從農民的角度分析 農民是農業保險的需求者,也是我國農業的主體,他們在農業保險經紀活動中起著決定性作用。因此,從農民的角度研究阻礙農業保險發展的問題是非常重要的。 3.2.1 農民風險意識淡薄,對農業保險認識不足 我國農民因長期受到小農經濟的傳統觀念影響,“自給自足,靠天吃飯”的思想相當深厚,加上文化素質水平不高,比較注重眼前利益,對事情缺乏長遠的考慮,風險意識淡薄,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如果沒有災害發生,那就增加了不必要的支出。而且部分農民認為農業保險是農村“亂收費”的項目之一,他們的錢有去無回,反而加重了農民的負擔。整體來看,我國農民對農業保險缺乏認識,在選擇投保過程中疑慮較重,所有這些導致的最終結果是農民對農業保險缺乏內在需求,對農業保險的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3.2.2 農民收入較低,承擔不起高額的農業保險費 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低,客觀上影響到了農業保險規模。從2000年到2009年,我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平均年增長率12.87%(同期GDP增長率超過9%),剔除價格上漲的因素,農民人均純收入沒有太大的增長。2009年占全社會人口80%的農民,總收入只占全國總收入的23.08%。2009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為5153元,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農民人均純收入不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的三分之一,農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費支出占消費總支出的比重為40.97%,較低的收入,保障體系的不完善影響了農民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尤其是農業欠發達地區,農民的溫飽問題還未得到解決,更談不上購買保險了。 3.2.3 農民對政府救濟依賴程度較高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農業自然災害一直實行直接巨災救濟制度。國家用于農村的救濟費用在政府支出中占較高的比重,2009年,我國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支出達到1043.85億元。政府巨災救濟制度雖然對災后農民的生活保障起了積極作用,有利于農業生產的恢復,但是由此使農民認為投保毫無必要,有難靠政府解決的心理,反正遇到自然災害政府會給予救濟。自己投保不僅要承擔保險費,而且得到的賠款不一定就比政府救濟金多,甚至可能因為自己投保之后,生活有了一定的保障,反而得不到政府的救濟。這些削弱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不利于農業保險的發展。 3.3 從政府的角度分析 農業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性保險,它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增加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政府是保險公司和農民之間的紐帶,對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研究農業保險發展的問題,有必要對政府介入進行探究。 3.3.1 農業保險市場尚不完善 農業保險市場機制包括主體、客體和運行規則。農業保險市場的主體是農民、保險公司和政府,客體是保險(一種特殊形態的商品)。單一的保險公司會形成對保險市場的壟斷,保險市場的多元化,可以形成保險市場的競爭機制,刺激農業保險市場的發展。市場規則是規范市場行為的準則,有了規則,市場才能有序運行。發達的農業保險市場具有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的保險主體,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市場保險組織單一、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影響著農業保險的發展。因此,無論從主體、客體還是市場規則來說,都不十分健全,從而影響了農業保險業市場的正常發展。 3.3.2 實施巨災救濟制度處理方式過于直接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面對地震、洪水、臺風等給國民經濟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的巨大損失,政府習慣用巨災救濟的制度。在這樣的背景下,災難損失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承擔,不但造成政府壓力過大,而且會削弱農民投保的積極性。這種直接救濟的確減輕了農民損失并在穩定社會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從風險管理的角度看,政府財政救濟轉移巨災風險的作用十分有限,也存在一些弊端。這種單一的、事后財政補助的農業災害救助模式極不穩定,難以有效分散風險和充分體現公平的原則。 3.3.3 農業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農業保險法規是農業保險的保證和依據。200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是一部商業保險法,主要用于規范和保障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運作,而農業保險屬于政策性保險,二者經營目標不同,因此保險法不適合農業保險。2003年修訂后的《農業法》雖然清楚界定了農業保險的政策性保險性質,同時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任務,但如何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以及政府應從哪些方面對政策性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等重要問題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保險法》和《農業法》均未對農業保險作出具體規定。法制的缺失給農業保險試點帶來了較多困難,如農業保險的定位、對參與方利益的保護、政府的職能與作用、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的界定、資金運用等問題都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同時,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持,地方政府在推進農業保險過程中也存在較大顧慮和工作上的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