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國古代開始就受文化影響而存在的復仇行為是怎樣由認可到衰弱的?其中限制和影響最大的就是移鄉避仇制度了。殺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殺者家中尚有近親屬,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殺,被赦者不得返居故鄉,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戶。該制度在維護封建統治的同時又不違背備受當時群眾尊崇的禮,可謂是一項折中的好制度。本文通過由古論今,試圖通過分析并與兩者相比較來為如今的司法實踐和法制建設提供有利的建議。
自我國古代,尤其在唐至明清時期,復仇這一行為就一直存在且被認可。例如在《春秋公羊傳》中,“子不復仇,非子也”[ 《春秋公羊傳·隱公十一年》]是指血親復仇,即父母被殺,子女必須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后期隨著國家版圖的擴大,經濟政治的發展,尤其是司法的逐步發展成熟,加之君主維護封建統治的總目標,針對復仇逐漸制定出了一系列寓情于法,相互配合的法律制度。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移鄉避仇制度。移鄉避仇制度是指“殺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殺者家中尚有近親屬,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殺,被赦者不得返居故鄉,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戶。”針對此項制度,國外也有相關討論,例如G.E史密斯在《人類史》中寫道“愛斯基摩人認為血仇是一種神圣的天職。經常發現有些人不敢去某些村莊,是因為被他們殺害的某人的親戚就住在那里,他們結下了血仇。”[ G.E史密斯《人類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那么這項制度在中國古代究竟是如何發展和實踐的呢?
移鄉避仇制度的淵源及正式立法 www.628tf.com
移鄉避仇制度早期形成的淵源主要可從一些名人名言中窺知一二,當然,既說避仇,主題自然是復仇。例如在古代有孟子所言“殺人之父者,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者,人亦殺其兄。”[ 《孟子·盡心上》]還有《禮記》中記載的“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國。”[ 《禮記》]放眼現在,描述復仇的還有“君子報仇,十年不晚”這樣的說法。由此可見,正是因為有著從古代就深深根植在人們心中的復仇觀念,移鄉避仇這一制度才逐漸顯露出他的必要性。而古代針對復仇這一行為的態度,多數是持包容贊揚的,所以這也對封建統治的法制造成了一大沖擊,那么隨著封建統治的逐步完善鞏固,制定移鄉避仇度來中和禮法,進一步維護統治。 隨著這些觀念的日益加深,早期的移鄉避仇制度也初具形態。早在西周時期的《周禮·地官·調人》中,就有記載道“凡和難,父之仇辟諸海外,兄弟之仇辟諸千里之外,從夫兄弟之仇不同國。君之仇比父,師長之仇比兄弟,主友之仇比從兄弟。弗辟則持瑞節而以執之。”[《周禮》——徐正英.常佩雨譯注。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意思是指,凡是調節仇怨,如果是殺父仇人,就讓他躲到海外,如果是殺害兄弟的仇人,就讓他躲避到千里之外去,殺害從父兄弟的仇人,就不要不和他呆在同一個國家。殺君的仇人比同殺父的仇人,殺害師長的仇人比同殺害兄弟的仇人,殺害主子或朋友的仇人則比同殺害從父兄弟的仇人。如果他們不肯躲避,就交給調人來抓捕治罪。通過這段我們可以知道面對可能出現的復仇,調和方法就是移鄉避仇,如若不從則會抓捕治罪。但是由于只是在《周禮》中記載,所以不是正式入律。而在《宋書·傅隆傳》中有記載“隆議之曰’舊令云:殺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南朝梁·沈約《宋書·傅隆傳》]由此看出當時已經有相關法律規定。而后在南朝時期也有法律規定,殺人遇赦者須徙兩千里之外,其親屬可自愿跟隨。綜上從西周到南北朝時期,先是殺人者需要躲避千里之外甚至海外,再者是殺人遇赦者被律例規定必須移徙至千里之外防止復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