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爭端解決機制相較GATT存在顯著的改進,被認為是“對于世界經濟穩定的獨特貢獻”。其中對于GATT體系最顯著的改變則是用“反向一致”代替了“正向一致”決策規則,致使一個國家無法憑借一己之力阻止決策的生效和執行。這不僅賦予了WTO爭端解決機制法治的特征,同時顯著提升了糾紛處理的效率。然而,新的規則也給WTO體系內部帶來了架空成員決策權、專家組選任、執行難等諸多方面的壓力,應對這些方面進行完善以獲得爭端解決機構內部平衡。最后,將以具體案例分析中國如何適應WTO爭端解決新規則的三個階段,探討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新規則下,可供其他發展中國家借鑒的道路。
前言
隨著貿易全球化進程的加速,國際貿易中產生的沖突摩擦于數量、涉及范圍上也在不斷上升。因此,對于爭端解決機構的設計也一直在不斷地完善與改進。目前WTO的爭端解決機構是在GATT(1947)的基礎上演化而成,在內容上,WTO爭端解決把爭端解決范圍由貨物貿易擴大到了知識產權、服務貿易等領域;在程序設計上,WTO的爭端解決機構提供了一種更為有效的“準司法性質”的程序設計。在GATT(1947)僅有的專家組的基礎上增設了上訴機構,確立了“專家組-上訴機構”二審制體系,還將GATT的正向一致決策原則發展為反向一致的決策原則,這兩點是最為顯著的改變。 WTO的爭端解決機構對于GATT諸多改革被認為是相當成功的,明確的爭議解決時限限制、改革后專家組的組成方式、增設的上訴機構包括反向一致原則的運用,都使得爭端解決機構更加有效率、更具有法治特征和可預見性。 然而,雖然專家學者對反向一致原則多有溢美之詞,但反向一致原則仍存在一些缺陷,而這些缺陷也和爭端解決機構的其他組織如專家組、報復制度設計的不完善息息相關,也將是本文著重討論的問題。 最后,本文將探討在爭端解決機制新原則下,發展中國家運用爭端解決機制的具體案例,以中國運用爭端解決程序的三個階段為例,提出發展中國家如何更好利用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可能方式。 第1章反向一致原則之概述 第1.1節 反向一致原則的確立 《爭端解決規則程序及諒解》(以下簡稱《諒解》)是在GATT1947第22、23條基礎上發展而來的,由原GATT成員國于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所達成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反向一致原則是由《諒解》所確定的,WTO爭端解決機構在決策過程中,所采用的表決通過方式。其具體內涵是只有當WTO所有成員國協商一致決定不通過某項議案,該議案才能被否決,如果有一個成員國表示同意,該議案就自動通過。 第1.2節 反向一致原則的適用 “反向一致”一詞來源于學者的歸納,“反向一致原則”并未直接出現于《諒解》的條文規定中,具體體現在爭端解決機構中專家小組的設立、專家小組報告的通過、上訴機構報告的通過、對報復授權請求四個方面。www.628tf.com (1)專家組的設立。《諒解》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如起訴方提出請求,則專家組應最遲在此項請求首次作為一項議題列入DSB議程的會議之后的DSB會議上設立,除非在此次會上DSB經協商一致決定不設立專家組。 (2)專家小組報告的通過。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在專家組報告散發各成員之日起60天內,該報告應在DSB會議上通過,除非一爭端方正式通知DSB其上訴決定,且DSB經協商一致決定不通過該報告。 (3)上訴機構報告的通過。《諒解》第十六條第五款規定,上訴機構報告應由DSB通過,爭端各方應無條件接受,除非在報告散發各成員后30天內,DSB經協商一致決定不通過該報告。 (4)授權報復。具體體現在《諒解》中規定,如在合理期限結束期滿之日起20天內未能議定令人滿意的補償,則援引爭端解決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向DSB請求授權中止對有關成員實施適用協定項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在中止減讓的仲裁中,仲裁人的決定應迅速通知DSB,應請求,DSB應授權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除非DSB經協商一致決定拒絕該請求。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反向一致原則的指導下,只要有一個成員國請求設立專家組、同意通過專家組、上訴機構的報告、報復授權的通過,請求、報告就能通過,幾乎是讓程序自動的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