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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的法律措施

      更新時間:2018-11-08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一)歐盟的做法

          

          歐盟采取的是立法主導模式來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立法主導模式是指以政府為主導,制定一系列規定來規范某一事項。歐盟作為超國家體制,由不同的國家組成,它們各自管理著各自的內政,歐盟通過指令來統一各國的法律,當然,指令不是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而是讓各國根據它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來制定本國的法律。

      歐盟在1995年制定的《個人數據保護指令》[  謝昊:《消費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3年碩士論文。],旨在保護個人數據信息的安全。但是在2016年,歐洲議會投票通過了《一般數據保護條例》[  謝永江,朱琳,尚潔:《 歐美隱私盾協議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北京郵電大學學報》2016年12月。],并在歐盟官方雜志公布正式文本后在兩年后也就是2018年正式生效。該新條例取代了原本的1995年指令,直接適用歐盟各成員國,旨在保護自然人的個人數據信息安全,統一了之前歐盟內零散的個人數據保護規則,同時降低企業合并成本。新指令是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和監管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且,歐盟還針對個人信息在國外傳遞的現象,規定了信息傳遞到達國家應當對該信息的安全進行保護,負有保護責任,否則禁止該信息數據在國內流通。

      上文提到的95指令,其實是對個人信息的全面的一個規定,在具體層面沒有能夠做到在專門領域面面俱到,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領域不能夠得到很好的運用。所以針對這情況,歐盟在1997年頒布了《電信部門個人數據處理和隱私保護指令》[  謝昊:《消費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3年碩士論文。],是特別針對電子通信部門的信息保護的規定,并且設立了相關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確保該指令的實行。2002年,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又通過了《關于電子領域個人數據處理和隱私保護的指令》,其目的是想對成員國的民眾在電子信息產品使用時的信息傳遞進行保護并監管,以及成員國之間的交流溝通能夠更加順暢。與此同時,1997年頒布的指令被廢除。

      歐盟雖然是以立法主導模式來保護消費者信息安全的,但是與此同時也確保行業自律,給予市場靈活性的自我運營權利,這樣能有效提高經營主體的積極性,使其為了獲得更大利益而不斷提高自身優勢,在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如2000年頒布的《關于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干法律問題的指令》[  謝昊:《消費者信息安全的法律保護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13年碩士論文。

      ]中規定,鼓勵各行業協會,團體和消費者組織制定適用于全歐盟的行業自律行為準則。

       

      (二)美國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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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主要是注重通過行業的自覺性和自我約束行性來保護消費者權益。包括兩個模式,第一,政府制定一系列非強制性行業指引,行業主體可以參考考慮,違反并不構成違法而進行制裁。第二.制定網絡隱私認證計劃,意思是如果相關商家在網絡上出示了這個計劃證明,那么該商家就需要根據這個計劃指定的行為和規則來交易和運行。除此之外,美國引以為傲的網絡科技,能夠為本國的行業自律提高強力保障。消費者可以通過在電腦上安裝相應的保護個人信息不被泄露的軟件來防止信息被利用,從而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美國不光只是從行業自覺性入手,也把目光放在了消費者信息保護上。比如1974年的《隱私法案》,注重對信息的保護,規定了行政主體在對個人信息進行獲取的相關規則和民眾信息在哪些領域能夠被收集。但是政府沒有設立針對于該法案專門的辦事部門來履行法案內容,所以這個法案沒有能夠很好的進入實際運用。由于13歲以下的孩子尚未形成完整的個人信息防范意識,這引起了美國媒體教育中心和美國消費者聯盟的注意和關心。美國1998年出臺的《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是美國切實投入使用的保護隱私的相關法律規定。明文規定家長是孩子的信息監管人,孩子的個人信息外人不得隨意獲取,需要征求家長同意才能夠獲得。這其實也是對經營者的一種行為限制,保護了消費者的信息安全。2000年這部法案開始實施,要求相關經驗主體對于13歲以下的孩童的已收集信息進行撤銷,除此之外,美國13歲以下用戶將使用處在美國在線家長監測系統監測下的個人信息登記表,這些孩子在網絡上也不是隨心所欲為所欲為,行為將受限制。可見美國對于孩童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利的保護尤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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