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企業形形色色,各具特點,都在這個時代中充分利用著各種資源。據調查,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比較嚴重的在服務型企業中居多。仔細想想,在這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的時代,移動線下交易,在線消費,互聯網創業平臺等方式都是典型的企業經營代表。輕松掃下二維碼即可完成交易,相比于以往的現實金錢交付省去了時間盡力,對于消費者而言何樂而不為呢。然而企業就是看出并且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圖方便的心理,開始變著花樣忽悠消費者,比如辦理會員卡可以享受折扣帶來的優惠,程序很繁雜,需要消費者將個人信息如是詳細的填寫清楚,無形之中店家便將個人信息收入囊中。 對于消費者而言,鏈條長,成本高,舉證難是進行自我權益維護的阻礙。[ 劉姝君,王妍:《大數據時代 消費者個人信息還要“裸奔”多久》。http://www.banyuetan.org/chcontent/zc/zxzc/2017315/222653.shtml,2017年4月21日。]不少消費者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信息被竊取,但是由于維權費用較高,很多時候消費者選擇把這次當作教訓,不了了之,很多企業高管,法律領域的專業人士也評價這類現象是‘贏了一只貓,丟了一頭牛’,表面對于這類案件也無計可施,只能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完善這類現象,盡量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由此可見,消費者信息權益保護能夠有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例子很少,這也表明我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尚未對消費者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
(一)我國現行消費者信息安全相關法律規定
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 鄭偉:《互聯網環境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相關法律問題簡析》,載《中國廣播》2013年5月15日。]出臺之前,我們國家還沒有成型完整的法律規定來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只是在個別的法條中提到過。如我國《憲法》的第38條提到的人格權、第40條的公民的通信自由權,但是都是以一種概括的方式或者籠統的規定來保護居民的權利,并沒有實際的可操作性。當然,消費者信息安全在現代社會容易受到侵害,有很大程度的原因是因為新型網絡交易模式的產生,也就是互聯網科技的發展。因此對于網絡秩序的法律規定中也含有一些保護民眾信息安全的內容。2012年我國為了保護網絡信息安全,公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該決定第1條就表明:“國家保護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和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電子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阿碧:《 網絡完全保衛戰》,載《檢查風云》2013年2月15日。]由以上的一些舉出的例子可以表面我國對于消費者信息這方面是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的,但是這些條文不具體,太籠統和簡短,不能夠深入人心從而得到實際運用,所以我國消費者保護的法律之路任重而道遠。
(二)我國現行消費者信息安全保護法律的問題 www.628tf.com 第一,從現在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規定不完整,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并不能很好的在實際中運用。當遇到現實情況時,很難通過《決定》中的原則性法條來判斷是否違法,并且這些條文只是在某個行業領域涉及,大眾很難有了解的機會。民眾也不知道通過什么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現有條文的可操作性不強,不明確。比如《決定》中表明網絡服務者應運用技術手段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么應該是何種措施,具體的法律條文沒有規定,什么情況的才被稱為消費者信息安全受侵害,什么程度才能夠采取行動,都沒有在法律條文中表明。這些法律條文的不完善,使得市場交易無法得到法律的約束,幾乎全都依賴于經營者的道德約束,這就給消費者安全帶來了很大的隱患,這也是不現實的。并且各部門之間并沒有做好協調工作,這使得無法適用統一的法規,當遇到問題時,沒有部門能夠出面承擔責任,互相推諉,導致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第三.現有法規更多的是著重于事后處理相關侵害消費者信息安全的行為,事前預防的措施無法落實。現有規定可以看出,當消費者的信息安全遭受損害的時候,可與服務提供者或者經營主體進行協調溝通,要求停止損害并賠償,若這樣行不通,可以向司法機關上訴進行權益維護。但這個僅僅規定了被侵犯后的保護,沒有涉及侵犯前的防范行為的規定。這就意味著消費者必須也只可以在自身權益收損害了之后才能通過有效合法的途徑來尋求救濟,這其實并不是消費者真正需要的結果。 第四.我國的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國的一些專門涉及消費者權益維護的組織并沒有實際的國家賦予的強有力的權力,加上消費者自身也無法很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維權難度很高,所以,盡快完善消費者保護法和關于消費者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規定刻不容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