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法系國家對“事實婚姻”的規定 1、德國 德國的法律將結婚的形式要件規定為儀式和登記相結合的形式,德國的民法典中有規定,想要結婚的男女雙方要先在管理戶籍的官員面前互相表達結婚的意愿,然后再由管理戶籍的官員宣告婚姻關系的成立,并將此記入到結婚登記薄中,但是登記對婚姻的效力不產生實質性影響,夫妻關系自管理戶籍的官員宣告之時起即成立。德國法律對事實婚姻也有相應的規定,1946年《聯邦德國婚姻法》中將欠缺結婚形式要件的婚姻規定為無效婚姻。該法另有法條規定,男女雙方如果已經共同生活了5年,其中一方死亡的,但在一方死亡前雙方已經共同生活超過3年,并且在此期間沒有任何一方以婚姻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過訴訟,那么該事實婚姻即取得合法婚姻的效力,自始有效。[[[] 李志敏主編,《比較家庭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年版,第 94 頁。 ]]德國在1998年修改的民法典中對事實婚姻的態度是有條件的承認其效力。只要符合一定條件的事實婚姻就可以被法律所認可,比如說男女雙方基于自愿已經共同生活十年或者民事身份官員已經將其事實婚姻的情況記入到婚姻登記薄中等條件。因此,可以推出,德國民法雖然對承認事實婚姻的條件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有所變化,但是其對事實婚姻的立法態度卻保持著有條件的承認主義。 2、法國 法國法在對結婚程序上也是實行的儀式和登記結合制。所謂登記是對于滿足法定結婚條件的,那么結婚登記處的官員就給予登記并且頒發結婚證書。這樣做的意義是將已經合法存在的婚姻登記在冊,有一個公示、公信的作用。對于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婚姻在法國民法典中并沒有按照無效婚姻的規定來處理,這類婚姻在法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被認為是根本不存在的婚姻,也不能夠被認為是“公認的婚姻”。所謂“公認的婚姻”,是指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的權利和義務與合法婚姻的當事人是一致的。“公認的婚姻”可以說是與我國的事實婚姻相類似。最近一些年,法國的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在盡可能的取消將未經結婚登記的婚姻認定為不存在的婚姻,并且在民法典里對未經結婚登記的婚姻與所謂的事實婚姻做出了區分。法國民法典規定,對于具備合法婚姻外表的同居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只有法院才能做出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并且其中善意的當事人還可以請求法院認定為“公認的婚姻”。[[[] 羅結珍澤,《法國民法典》,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一148頁。]] 3、日本 日本法律對結婚規定的相當嚴格,它采取的是登記制。日本的民法典就有規定,結婚一定要經過申報才有法律上的效果,沒有申報的婚姻就不能成立。根據日本的立法精神,無效婚姻從一開始就不發生任何效力。在此期間所生育的孩子,也認定為不是婚生的。 在立法上,日本對事實婚姻是持絕對不承認的態度,日本的許多學者都支持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如果不采取嚴格的申報制度,將會造成重婚現象愈演愈烈、一夫一妻制度受到破壞的惡果。日本的內緣婚即事實婚姻,是指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而周圍的鄰居也可以證實雙方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但是沒有經過申報登記的婚姻。無論是在歷史上還是如今的判例中,內緣婚在日本的現實社會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 日本在明治 8 年以前一直采取事實婚主義,明治 8 年公布禁令,結婚必須申報登記,明確否定了內緣婚的效力。日本的民法典頒布至今,雖經多次修改,但是對于內緣婚的態度,立法上自始至終采取的都是不承認主義。但是在現實的生活中,內緣婚并沒有因此而消失匿跡。由于法律和現實的沖突,內緣婚的存在帶來了很多的社會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在昭和三十三年,日本最高裁判所將內緣婚視作“準婚姻”的理論在判例中予以適當的引用。當內緣婚關系因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終止時,另一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對方承擔一定的生活費,判決依據就是上述所提到的準婚姻關系理論。這個理論在這之后便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 (二)英美法系國家對“事實婚姻”的規定 1、美國 美國法律中相當于我國事實婚姻的規定就是普通法婚姻。普通法婚姻是男女雙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意愿又具有共同生活的事實,但是卻缺少法律規定結婚的形式要件的婚姻關系。美國法律基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目的,對締結婚姻沒有規定特別嚴格的條件。美國的現行法中規定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宗教婚,即男女雙方在牧師的主持下完成結婚儀式并領取結婚證;其次是民事法律婚,即滿足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共同到結婚登記部門進行結婚登記,由結婚登記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給結婚證書;還有一種是普通法婚姻,美國的習慣法規定男女雙方只要具備結婚的共同意愿,然后再寫下婚書,在婚書中寫清楚雙方的具體情況、結婚的時間地點等就可以了。如今在美國各個州中,對普通法婚姻的態度采取承認主義的有二十一個州,而在立法中對普通法婚姻采否定主義的州[[[] Shoshana Grossbard ,Victoria Vernon,”Common law marriage an couple formation”,IZA J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2014,p2-4.]],對不符合結婚形式條件的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給予相應的保護。 2、英國 www.628tf.com 英國和美國一樣,法律中的普通法婚姻就相當于中國的事實婚姻。但是從1753年開始,英國在立法中就否定普通法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了。對于那些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事實同居關系,英國法律不承認其具有任何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然而,法律規定只是一種理想的狀態,現實生活中由于普通法婚姻現象的存在,法律不得不對此作出一定的變通,英國立法和司法部門還是會通過各種途徑對普通法婚姻的當事人的權益給予一定的保護的。英國在成文法和判例法中都對這種結合方式作出了一些規定,比如當普通法婚姻關系終止時,男女雙方在對財產進行分割時,女方可以和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妻子一樣獲得相應的財產份額。再比如,在現實生活中,家庭暴力現象時有發生,法院就通過將加害方房屋的居住權給受害方這樣一種形式來達到減少家庭暴力現象的目的。 3、澳大利亞 事實婚姻一詞在澳大利亞的法律中出現的時間相對來說是比較早的。當然在澳大利亞法律中使用的不是事實婚姻一詞,而是事實伴侶關系。澳大利亞早在1984年就以成文法的形式對事實伴侶關系作出了規定,這部成文法就是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州頒布的《事實伴侶關系法》。對于事實伴侶關系的該如何定義,澳大利亞的各個州和不同的地區有自己不同的見解。比如,南澳大利亞州將事實伴侶關系定義為“男女之間雖然沒有符合法律上的結婚條件,但是他們像正常夫妻一樣有著家庭生活”;北部地區法律上的事實伴侶關系是這樣規定的,“事實伴侶關系是當事人之間不具有締結合法婚姻的程序,但事實上卻有著與合法婚姻一樣的關系,重要的是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沒有性別上的要求”。[[[] 陳 葦、高 偉,我國事實婚姻制度之重構———澳大利亞的《事實伴侶關系法》的啟示,法學雜志,2008年第2期,第17-18頁。]]在事實伴侶關系解除時,法律還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事實伴侶關系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遺產繼承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撫養請求權等等。這些權利雖然與合法夫妻之間的權利是不同的,但是這些規定也是法律提供事實伴侶關系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 從世界各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對于事實婚姻的規定都有一個漫長且曲折的歷程。但是,從整個世界范圍來看,盡管各國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制度各方面都存在差異,但是各國立法對事實婚姻的態度是由禁止或者限制轉向維護和保護的這樣一個發展趨勢。即使是對事實婚姻持完全否定態度的國家也或多或少賦予了事實婚姻一定的法律效力,從而使善意的當事人能夠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大量的事實婚姻,而現行法律的規定無法解決一些現實問題,所以需要我們在充分考察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再借鑒和參考國外的相關立法,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以此來完善我國的事實婚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