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帶來的危害及其形成的歷史原因 事實婚姻在我國城鄉,特別是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長期大量的存在,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結婚需要登記,這是成立合法有效婚姻的惟一法定程序,建國以后的幾部婚姻法都是這樣規定的,并且還對此進行大量教育宣傳,但這也并不能杜絕事實婚姻的形成。 事實婚姻是違反婚姻法規定的違法婚姻,它給社會、當事人本人及其子女均造成了許多危害:首先,事實婚姻的蔓延降低了人們的法制觀念,影響婚姻登記制度的有效執行。其次,事實婚姻使婚姻的成立脫離了國家的監督和指導,助長了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早婚、童婚事件的發生以及近親、患有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婚姻的出現,既妨礙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鞏固和發展,也給當事人及子女后代造成危害。[[[] 巫昌禎主編,《中國婚姻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頁。]]此外,事實婚姻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當出現一方要求離婚或者當事人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要求繼承時,就會因此形成許多的紛爭,法官找不到相應的法律依據那就無法對當事人依法作出合適的裁決,當然結果就是當事人權益無法滿足。 形成事實婚姻的原因多種多樣,通過對各個方面情況和相關的內容的調查的分析,主要概括為以下幾種原因: 1、傳統婚姻習俗的影響。傳統婚姻習俗的影響是事實婚姻形成的重要思想根源。自古以來,我國長期盛行儀式婚,即舉行婚禮是為婚姻成立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步驟。儀式婚是由周朝的“六禮”發展而來,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被后代歷朝所沿用,結婚必須經過六禮程序,婚姻關系才算正式成立。雖然隨著社會的進步,結婚儀式有所簡化,但是舉行婚禮仍然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我國歷代統治階級均把婚姻當作是當事人的私事,官府不予干涉。因此,沿襲至今仍有很多人認為,結婚舉行儀式遠比登記取得法律的承認要重要的多。由此可見,人們重結婚儀式輕婚姻登記的觀念是當前造成大量事實婚姻存在的根源之一。 2、法制觀念淡薄,法律宣傳不深入。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對人民的婚姻家庭問題一直十分重視,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法制建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有關婚姻家庭的立法也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但是,由于幾千年傳統觀念的影響和十年動亂對社會主義法制的破壞,人們的法制觀念非常淡薄,再加上法制宣傳的深度與廣度和社會實際需要的差距甚遠,人們對于婚姻法的規定一知半解,有些偏遠的地區甚至不知道婚姻法,不能理解結婚為什么要進行登記,為什么不采用儀式制婚姻,對儀式婚的弊端也沒有深入的了解。還有許多心理上的因素,比如有的人認為不進行結婚登記不會產生什么不好的結果,有的人未婚先孕,后因怕招笑話而不去進行登記,其實這些都是法制觀念淡薄的表現。 3、結婚登記制度本身不夠完善 長期以來,結婚登記在我國法律當中被規定為是一種行政行為,這一行政行為的執行機關是基層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某些地區存在嚴重的官僚作風,結婚登記機關不遵循法定程序操作、不按規定收取登記費用、搭便車等現象頻發。在中國,結婚可以算作是人生大事,也是一件值得慶祝的事,但是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登記難、登記貴使他們望而卻步。在新的結婚登記條例出臺之前結婚,公民前往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時要帶上相關單位的證明文件。而很多偏遠地區的農民工想要結婚還要回到家鄉去開相關證明,天遙地遠的,很多人怕麻煩而干脆直接自行結合。此外,雖然結婚登記在我國法律中是一項強制性規范,但是沒有登記的當事人并不會因此而受到法律的懲罰。對于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的當事人,目前法律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態度,反而規定“可以補辦”結婚登記。這樣一來,會產生一種“結婚登不登記都無所謂”的社會心理狀態,特別是一些不符合法定結婚實質條件的人,可以毫無顧忌的自行形成事實婚姻而卻不會受到懲罰。婚姻登記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事實婚姻的存在和蔓延。 (二)我國對事實婚姻立法的演變過程 我國的第一部婚姻法的頒布時間是 1950 年,之后經過了幾次修改,歷部婚姻法都將結婚登記規定為結婚的必備形式要件,換句話說,我國對于結婚形式采用的是登記制。而事實婚姻在法律條文中鮮少被提及,只有少數的法律條文中有所涉及,但是也只是淺顯的規定。時代在變化,社會在進步,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規定經歷了承認、有條件的承認、不承認和相對承認的演變過程: 1、承認 從建國初到1989年最高院頒布司法解釋前,這是承認的時間段。1950 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誕生,我國以法律規定我國結婚的形式采取登記制,并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法律宣傳,然而事實婚姻并未因此而削減。既然現實生活中存在事實婚姻,那么就得有相關法律來加以規范。1979年最高院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來明確處理事實婚姻的方法,要求法院堅持結婚必須登記的原則,對請求“離婚”的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要給予嚴厲的批評教育。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且沒有孩子的糾紛,在做足當事人思想工作的前提下,解除其非法的婚姻關系;對雙方當事人都已達到法定婚齡的糾紛,和普通合法的婚姻案件一樣處理。這一時期中最高院還頒布了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也所提及,但總體觀點是一致的。 2、有條件承認 www.628tf.com 有條件的承認主要是從1989年到1994年這一時期。1989年最高院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相對完善地解釋了事實婚姻,開始逐漸偏向否定態度。該司法解釋以1986年頒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為時間界限,對這一時間點前后形成的事實婚姻有不同的處理辦法。1986年以前,認定是否為事實婚姻是以起訴時為標準,而1986年以后則以同居時為標準。事實婚姻關系當事人起訴“離婚”的,如果在同居時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法院可將其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反之則以非法同居處理。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中可以看出,立法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越發嚴苛。 3、不承認 從1994年至2001年新婚姻法出臺之前,是不承認的時間段。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將當事人不符合法定婚齡的事實婚姻關系認定為無效婚姻,法律不給予任何保護。最高院對婚姻登記條例作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進一步對事實婚姻作出了規定,“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應將其事實婚姻關系認定為無效婚姻。既然被認定為無效婚,那么當事人之間自始都不形成夫妻關系,其子女為非婚生子女。法律之所以對事實婚姻態度這么嚴厲,是為了能夠讓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的規定,減少事實婚姻帶來的各種社會糾紛,另一方面也能夠樹立法律在公民心中的權威。 4、相對承認 相對承認是從2001年新婚姻法頒布到現在。新婚姻法只是在法條中增加了關于補辦登記的規定,法條中沒有事實婚姻的字樣。“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過于概括,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具體的實施辦法。緊接著最高院就出臺了關于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對事實婚姻也是分情況對待: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對已滿足法定結婚實質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而《條例》實施之后才滿足法定結婚條件的,法院應先告訴當事人要在案件被受理之前去相關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否則按解除同居關系對待。 綜上,立法者之所以會在不同時期對事實婚姻持有不同的態度,是因為立法者認為這是當時的客觀社會環境造成的。馬克思先生就講過這么一句話:“不應忘記,法和宗教一樣,是沒有自己的歷史的。所謂法律的歷史就是與一定時期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作為它的反映物的法律發展、變化的歷史。”[[[]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