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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探望權及其執行

      更新時間:2018-11-20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摘要]探望權這一法律制度的創設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探望權制度保護的是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探望權的立法根本就是保護子女的利益。社會在不斷發展與進步,隨之探望權這一法律制度如何適應新的社會實踐,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我國《婚姻法》對探望權的具體規定存在著一些問題。本文主要就探望權的概念與性質、探望權中止的事由,探望權執行的措施進行了闡述,并結合我國國情對以上問題提出了建議,以保障父母與子女的合法權益。

      [關鍵字]探望權 、未成年子女 、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一、探望權

      (一)探望權的含義

        探望權這一法律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這一制度為全世界各國法學界所認可。這一制度的創立促進了婚姻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填補了婚姻法中對探望權這一方面的空缺。離婚后父母擁有對其子女進行探視的權利就是探望權這一法律所帶來的成果,世界上各個國家對探望權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但各個國家在婚姻法中對探望權解釋的卻各不相同。《德國民法典》第1634條規定:“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鑒于正當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顧權權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況。”[[[]鄭沖,賈紅梅譯,《德國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中國臺灣地區稱為交往的權利。我國大多數學者認為探望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不能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享有的看望以及接待子女的權利。[[[]楊大文,新婚姻法釋義[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

      (二)探望權的特征

        1.探望權的主體范圍具有局限性

        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未成年子女的親生父母,我國法律對探望權主體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探望權的主體不可能是與子女沒有直接血緣關系的其他近親屬,只有非直接撫養方才是探望權的主體,非直接撫養方沒有和其子女生活在一起,但法律規定非直接撫養方享有對其子女撫養教育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可剝奪,因此其享有探望兒女的權利,同時這樣的法律規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的。

        2.親權性

        探望權與父母的人身權相牽連,探望權更不能轉讓給其他無關的人。“探望權的存在主要基于一種自然的血緣關系,體現了人倫內涵,屬于倫理道德范疇,它不因父母離婚或其他法律事由而消失。”[[[]李進,王康,《淺談我國婚姻法探望權的執行》,西昌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9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異而解除。父母離異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然是父母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舊有撫養和培養的權利和義務。”夫妻雙方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依然有扶養、教育的權利。探望權是親權的一項基本內容。夫妻雙方離婚以后不能拋棄對其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  

        3.探望權執行的標的是一種行為

        “探望權的執行就是指與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在探望受阻的情況下,由法院執行部門強制要求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協助對方實現探望權,其標的是一種行為。”[[[]姜素紅,《論我國探望權法律制度及其完善》,云南大學學報,2004年第17卷,第6期(總第77期)。]]我國法律規定了子女應配合探望權的執行過程,更加需要義務人履行一定的特殊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4.探望權的行使不得影響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賦予沒有撫養資格的人有探望其子女的權利。“子女應當受到父母雙方的愛的權利。探望權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要以子女的身心健康為根本出發點。如果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會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傷害,人民法院應該依法中止其探望權。”[[[]吳國平,張影,《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

      (三)探望權的主體

        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系探望權的主體,那么,有撫養權的人就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即直接撫養人。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應該盡其義務協助非直接撫養人行使探望權。

        夫妻婚姻關系消滅會致使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基礎消失,不具有直接撫養權的一方在行使親權的時候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吳節祥,陸云虎,《對探視權的反思》,人民司法2002年(8)第67頁。]]法律對那些沒有撫養資格的父或母,賦予了可以以合法的途徑探望其子女。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會隨著直接撫養權的確定,按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探望權。

        “探望子女是基于親子關系所衍生的自然權利,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張陸曼,《對探望權的法律思考》,網絡財富,法治時空,2009年1月。]]探望的行使不是以父母的利益為出發點,而是為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

      (四)探望權的性質 www.628tf.com

        親權是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探望權是親權的派生身份權,是親權的具體內容。目前我國學術界對探望權的性質的認識有以下幾種:一是權利說,二是義務說,三是探望權權利與義務說。其中權利說又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說法,狹義說認為探望權具有單向性,探望權僅指的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子女不享有探望權。廣義說認為探望權具有雙向性,探望權指的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其子女的權利。同時,子女享有主動探望其父母的權利。筆者比較支持廣義說,我國立法并沒有將子女納入探望權的主體范圍,沒有賦予子女主動探望不直接撫養他的父或母的權利,這違背了我國的立法宗旨。我國立法旨在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父或母的探望權也是基于子女最佳利益的考慮而設定的。探望權的設立有利于離婚后的父母與子女溝通和交流,通過交流,增進感情,這種交流應該是雙向性的。子女有與父母交流的欲望,從而減少被遺棄感,有利于社會的安定。

      二、探望權的實現和探望權中止的法律事由

      (一)探望權的實現

        具有探望權的父或母如果要實現其權利須借助于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或者其他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人的協助才可實現。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負有協助此義務的人包括有:(1)對未成年子女承擔直接撫養義務的父或母一方;(2)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外祖父母、祖父母以及其他的近親屬;(3)未成年子女所在讀學校和幼兒園;(4)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父母的所在單位;(5)還有一些青少年權益保護機構、村委會以及居委會等。他們都可以幫助探望權人同義務人進行有效的溝通,或者對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進行直接的協助。

        然而,在探望權行使的實踐當中,以上所提到的那些能給探望權人提供直接協助的義務人會阻礙探望權人行使探望權,并不能配合履行其協助義務。對此,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對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對其實行強制執行。(二)探望權中止的法律事由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是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同時也作為探望權中止的法律依據。沒有撫養資格的父或母對其兒女進行探視的過程中,如果直接撫養人發現探望權人所做出的行為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那么直接撫養人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中止另一方探視子女。

        探望權的中止指的是在探望人行使探望權的過程中,發生了法定不能再繼續行使探望權的情形,人民法院下達判決文書中止探望人的權利。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就是探望權的行使會直接影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只有父或母所作出行為不利于其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能夠判決中止父或母行使其所擁有的探望權。如果探望權人在行使的過程中造成了其他方面的損害,而這些損害并沒有直接影響子女的身心健康,那么,人民法院就不能剝奪探望人的探望權利。因為婚姻法在立法過程中傾向保護的是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決時也是以此為中止判決的法定依據,這樣就保證了父或母的探望權不可能被輕易的剝奪,同時也限制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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