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沖突 1.新聞采訪侵犯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方式 公眾人物的個人私生活成為新聞媒體的報道對象時,他們的隱私權肯定有很大的可能受到侵犯,接下來筆者介紹幾種較有代表性的侵權方式。 第一,未經許可進入公眾人物私人領域獲取信息。很多的新聞報道,特別是娛樂新聞,喜歡挖掘私密內容,以追求新聞的獨家性和轟動性,所以很多記者在沒有經過公眾人物本人許可的情況下,為了博取眼球,而偷拍一些公眾人物的私人生活,這樣的行為是不道德且非常不具備職業素養的。這種行為應該被媒體工作者們逐漸地摒棄,要在尊重他人隱私權的基礎上做好新聞報道工作。 比如說某些狗仔隊偷偷跑到明星所在的酒店房間蹲守拍攝,或是在明星的換衣間或是休息室里蹲守拍攝,此前有很多女明星都遭遇過換衣服時被狗仔偷拍,這不管是從道德上還是法律上來說都是不符合主流觀念的。 第二,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取信息。新聞采訪難免會遇到一些不愿意接受采訪的人,這時記者往往會進行匿名采訪,讓被采訪者沒有防備,也有些記者假裝是其他身份,來騙取受采訪者的信任,從被采訪者口中“騙”出自己想要的信息。這樣的采訪方式在我看來是有問題的,即便采訪的目的是正義的,是對社會有益的。獲取信息的方式應該是光明正大的,而不是偷偷摸摸,靠坑蒙拐騙來獲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哪怕被采訪者有著危害公眾利益的行為,這樣做也是違背道德的,在筆者看來是侵犯了被采訪者的隱私權。新聞媒體工作者在進行采訪工作時還是需要通過正規途徑,用光明正大的方式來獲取信息,不要違背道德來獲取信息。 當然,這種方法往往是為了套出一些當事人不愿意透露的信息,常常是用在暗訪之中,比如說對一些黑心商家或者是貪腐官員亦或者是一些無良醫生等等,目的雖說是積極向上的,但是這樣的方法確實有不符合職業道德。 第三,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信息。很多的新聞媒體會在獲取信息時采用一些所謂的“高科技手段”,比如說在電話里安裝監聽設備或是在明星居住地安裝針孔攝像機等行為。如果被監視者是有危害社會行為的人,這樣的手段或許能夠抓住其把柄,對不正之風進行鏟除,然而監視或監聽他人的私生活,這本來就是一種不正當的手段,一旦這種手段在社會上大肆地流行,很容易引發社會恐慌,人人自危,生怕自己的信息被他人監視,這種行為是不能夠成為大力推廣的獲取信息的方法的。 2.新聞報道中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侵犯 跟新聞采訪不同,在報道的過程中如果侵犯了公眾人物隱私權,那么后果要嚴重的多。新聞報道是面向大眾的,一旦報道被大眾所接受,公眾人物的隱私信息也會同時被大眾了解,成為大眾熱議的話題。很可能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現如今的新聞報道已經不僅僅是報紙和電視,人人都能當媒體,人人都能發新聞,這種情況下,新聞報道的傳播速度是相當快的。如果是正規的新聞網站發布的新聞報道,他們會對報道負責,然而很多不正規的網站或者個人發布的新聞消息卻沒有可靠的來源和真實性,這種隨意發布,不經他人授權的行為毫無疑問是對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侵犯,所以說網民們應該有責任心和公德心,不要隨意散布公眾人物的個人隱私,要想到散布這種消息的后果可能是個人承擔不起的。不管新聞媒體或者是個人侵犯公眾人物隱私權的行為和動機是好是壞,那都是侵犯了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都是對他人生活的干擾,也可能是對社會風氣的影響。新聞報道之中,很多情況都是直接或間接的侵犯了明星的隱私權,比如說以文字或圖片的形式揭露名人的私生活細節或者是個人癖好,泄露公眾人物的聯系方式或是家庭住址。不論公眾人物是否介意向公眾分享這些信息,新聞媒體在做報道時往往會盡可能地將內容往深度報道,挖掘出更多更私密的信息,這樣毫無疑問會違背公眾人物的意愿,從而侵犯到了他們的隱私權。最具有代表性的新聞媒介應該算是“狗仔隊”了,他們的工作就是對明星的私生活進行跟蹤和挖掘,從而獲取獨家新聞,并且添油加醋,甚至會歪曲事實進行報道。號稱“中國第一狗仔”的卓偉就是典型代表,這種公然侵犯公眾人物隱私權的行為讓明星感到煩惱但是又無從是好,往往在報道之后才會對其行為進行追究,會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就拿卓偉來說,他爆出來的明星私密信息少說也有百十來件了,而這些明星被曝光的也肯定大多是負面信息,毫無疑問,他們肯定對卓偉懷恨在心,然而,卓偉的行為雖然看起來是不符合主流價值觀的,在明星和他們的粉絲眼中甚至是有些“賤”的,但是他這樣做,正好是利用了人們對于公眾人物隱私的好奇心,他這樣做能抓住人們的眼球,也能擴大自己的知名度。這些被曝光的明星不可能就這樣讓這些事情就這樣過去,他們肯定會找卓偉來處理相關的事情,然而礙在他們是公眾人物,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保護,所以很難有結果,這種事情也就很難被終止。 3.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權沖突的成因 新聞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自由,隱私權也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這兩者本不應該有太多的矛盾和沖突,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新聞報道需要的信息量越來越大,報道需要的內容也越來越要能吸引人的眼球,隱私也就毫無疑問地成為了報道的重要內容,所以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產生沖突是在所難免的。新聞自由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必須揭示一些公眾人物的隱私,而隱私權的保護就是為了讓個人的私生活得到保護,讓個人保持生活的自由和安定。所以可以看出,這兩者是不能和平共處的。 在現代化的生活中,移動媒體成了最便捷也最是傳播效率最高的傳播媒介,隨時隨地拿出手機,就可以看到第一手的咨詢。在這樣的背景下,新聞媒體工作者們不得不更快地去搶占獨家信息,對明星隱私的挖掘報道更成了吸引眼球的利器,新聞媒體對明星隱私的挖掘和公眾人物對自己隱私的保護之間的矛盾就這樣產生了,如果要在這二者之間做一個取舍的話,不管是對于法律還是道德來說都很難做出判斷,到底是哪一方更為重要。
不同的西方國家,在保護政治性公眾人物的隱私時,所持的觀點也是大不相同的。美國對政府官員隱私的保護尺度界定起始于 1964 年的“沙利文訴紐約時報案”,政府官員在行使公權力的時候要接受公眾的監督,其實監督的主要力量主要是新聞媒體。官員們的隱私權必須是在被相關媒體惡意侵害的情況下才會被判定是隱私權受到侵害。然而這種現象其實并不多見,新聞媒體對官員行為的報道大多都是不帶有主觀惡意性的,也就是說美國的政府官員其實在隱私權方面享有的權利很微薄,公眾的知情權即新聞自由占了主導地位。 在歐洲,官員們要以社會利益為重,與公眾利益有關的個人隱私要被割舍,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官員隱私就不需要做出任何的犧牲,有權得到合法的保護,這點比起美國來說,隱私權保護性要強得多。德國對公眾人物隱私權有著自己的見解,他們是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公眾人物要保有自己的隱私權,但是隱私需要適度的公開,用法律來對這二者進行權衡。
美國的社會性公眾人物比起政治性公眾人物,隱私權享有的保護要更高級,不會被大幅度的犧牲,只有公眾人物隱私權和特定公共利益有沖突的時候,才會要求舍棄這部分的隱私權,其他情況下都會得到隱私權的保護,他們的私人生活可以說是能夠得到完完全全的保護。美國的新聞自由度非常高,很多的名人的部分隱私往往也會出現在各大主流媒體的報道之中,這也情有可原,畢竟是大眾的需要。 但是其他歐洲國家,特別是英國為主,在媒體進行新聞報道時,非常注意是否侵犯了公眾人物個人隱私權,但是到底是否侵犯卻又沒有統一的標準,所以很多情況下要站在道德的角度去衡量。我國相對來說和這種情況比較類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