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平衡 1.我國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現狀 每當說起我國的新聞自由的時候,總會有很多的分歧產生,特別是在西方媒體界的眼中,我國的新聞自由是不存在的,是名存實亡的。他們認為在我們中國,只存在宣傳,不存在新聞。新聞自由指數排名也將我國排在一個很靠后的位置,基本都處在倒數十名的范圍之內,被列為“沒有新聞自由的國家”之一。然而,我國的媒體自然也要為自己而發聲,他們認為這種排名是不合理的,是與中國現狀完全不相符的,他們認為“媒體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工作”,并且要把維護網絡安全和國家安全當成自己的一份重要職責。 不論西方和中方的觀點孰是孰非,有一點我們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中國的新聞自由的確還存在很大的問題,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現實中,都存在著許多的不足之處,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筆者會在后續的內容中提出自己的意見。其實對于隱私權的保護,也有一些同樣的問題存在,也需要在立法以及現實操作上做出很多的改進。 “或許令人驚訝的是,雖然大家都知道公眾人物與媒體間的沖突,但是公眾人物都很少對隱私權的侵犯提出訴訟。”① 1.1我國新聞自由的保護現狀 我國在憲法第三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言論和出版自由權,在第四十一條中規定公民享有批評和建議權,這些規定雖然可以延伸出新聞自由這一觀點,但是新聞自由卻沒有明確的作為一項公民的權利被寫進法律,這跟西方相比,很明顯是有一定滯后性的。如果沒有明確的立法,也就代表著沒有真正的新聞自由,公眾的知情權就沒法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關于輿論監督,相關法律只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6 條第 3 款中提到,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然而僅僅針對消費者進行規定,這不是站在新聞自由的出發點來提出的規定,削弱了新聞媒介的輿論監督職能。 我國的司法實踐之中,新聞自由受到侵害的事件不少發生,然而司法機關對于這種情況卻沒有強有力的處理措施,就算新聞自由得不到保障,受害者也無處申冤,有苦也說不出。很多被采訪者不愿接受采訪,便對采訪進行阻撓和干擾,甚至有些人強行打斷采訪,對新聞工作者進行人身攻擊或是毀壞采訪設備。然而這些事件卻只能當做民事糾紛來處理,并不能當成是阻礙新聞自由權利的行為。 在新媒體環境下,人人皆可當媒體,大量自媒體的涌入使得新聞自由似乎有了蓬勃發展的勢頭,但是如果人人都能隨意地發送信息,會帶來大量的負面消息和假信息,對于社會安定是很不利的,所以政府必須對其加以管控,對自媒體實行實名制,這讓很多人有話不敢說,間接導致了新聞自由難以實現。 1.2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現狀 關于隱私權的問題,直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足夠的法律法規能夠保證隱私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很多理論上的東西還沒有充分的探究,更不要說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了,更是缺少明確的條例來說明相關的內容,所以當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受到侵犯時,會遇到沒有法規可以參照的后果,也就是說現在的法律法規對于隱私權的保護還遠遠不夠,立法部門還需要加以完善。 我國憲法現在還沒有對公民隱私權或是個人隱私權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相關的專門保護隱私權的條款,只是把有些會侵犯到公民隱私的行為散亂地放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之中。 在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受到侵犯的案例最近實在是不算少數,可是結果卻沒辦法判定其隱私受到侵害,正式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才使得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現在人們對于個人隱私的保護越來越重視了,公眾人物則更加希望自己的私生活能夠得到保護,更何況他們的隱私可能會帶來社會影響,所以對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必須要抓緊實施,要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和調整,不能只停留在計劃的階段了。 2.我國新聞自由中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的立法建議 關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現在看來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無法可依,所以必須趕緊把明確的規定寫入憲法。隱私權應該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最高的保護,隱私權必須要先被法律賦予明確的實際意義,之后才能提到關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比方說,將“公民的隱私權依法受到保護”這一類的條款明確的加入憲法,這樣才能讓隱私權得到保障。 隱私權作為一項重要的人權,不能草草了事,一概而論,應該有一項專門的民事法規來實施保護,如《隱私權保護法》,在其中再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做出合理合法的規定,明確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適用范圍,以及侵權的懲罰措施等等,這樣才能讓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得到最明確,最妥善的保護。也能讓公眾人物和新聞媒體工作者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屬于個人隱私或是是否侵犯了個人隱私權。 同時,對新聞工作者來說,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和思想道德素養也是非常關鍵的。除此之外,如果能有一部法律,對新聞工作者的采訪或者報道過程有明確的規定,或許侵權行為能夠減少許多,新聞自由或許也能得到更多的保障。也能讓新聞傳播的消息更加讓人信賴,對和諧社會的建設也是大有好處的。 3.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平衡保護 對于如何平衡新聞自由與公眾人物隱私權這個問題,在學術界還存在著很多不同的觀點,想要在現實情況下二者兼顧還是有一定難度的,下面先看一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就是新聞自由優先,個人隱私靠后,新聞媒體在我國是主要的信息傳播渠道,也是效率較高的行政監督渠道,對于反腐倡廉等工作來說也是起到了很關鍵的作用,所以新聞的自由應該得到加強。然而在很多地方,新聞自由很難得到發揮,想要深度挖掘真實信息還存在著很大的難度,所以這個觀點在現實情況看來比較難以實現。 第二是公眾人物隱私權優先得到保護,這是對公民權利保護的一大進步,是對個人權利保護的一大壯舉。我們不能因為集體的利益就完全忽略掉個人的利益,更有甚至,某些新聞媒體就是為了挖掘明星的丑事,以博取關注獲得更多的回報,這樣的工作態度是不健康不積極的,不利于新聞業的健康發展。所以說與其給新聞業更多的自由,還不如對公民的隱私權加以更多的保護,不要讓侵權行為出現時再遇到無法可依的尷尬情況。 第三種是分別衡量,也就是說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然而這種情況在筆者看來非常的理想化,很難真正得到實現,司法機關很難判別究竟哪一方的利益更應該受到保護,很容易受到主觀因素的影響,不利于司法公平。 第四點就是平衡保護,這是最公平也是最合理但也是最難實現的一種保護措施。這要求新聞工作者和公眾人物雙方都能夠根據相關的規定或者經驗,在矛盾發生時能夠合理妥善地解決,新聞自由能得到保證,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也不會受到侵犯,這個目標還很遙遠,也很難以實現,但并不是不能實現,這對我國的立法和司法機關還有新聞工作者以及公眾人物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結論 在現在這個人人皆媒體的大環境之下,新聞傳播的信息量大大增加,傳播速度也大大加快,新聞報道對于輿論的監督和引導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新聞自由對于民主的建設也有很關鍵的意義。但是新聞自由難免會造成侵權事件的發生,公眾人物作為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人,與普通公民不同,他們的隱私權更容易受到關注,而且他們的隱私權相對來說會受到一定的削弱,所以對于公眾人物隱私權的保護需要單獨討論。本文分析了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矛盾和沖突,借鑒國內外的案例和經驗,歸納出了我國在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以及新聞自由保護方面需要改進的問題,提出了相關的立法建議,這樣才能更好地保障雙方的權利。 筆者希望自己的探究能夠得到社會的共鳴,我國的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缺失還存在著很多的漏洞和不足之處,在這個信息化的時代之中,這方面的法律很顯然是落后的,立法機關需要抓緊完善。希望本文能夠為民主社會以及和諧社會的發展貢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筆者個人認為,在新聞自由尚難實現的情況下,不妨先從公眾的知情權著手,先完善知情權相關的法律文獻,再由知情權向外引申,慢慢提出與新聞報道相關的法律規定,讓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權得到一個相對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