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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投資論文(問題)

      更新時間:2018-05-31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發展速度非常快,僅僅三十余年就取得了極大的成就。與此同時,一些問題也日益凸顯,尤其是風險投資的退出這一核心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沒有流暢的退出渠道、缺乏健全的退出機制不僅阻礙了實現收益,也阻礙了下一次投資行為的進行。因此,分析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解決方案建議,對我國風險投資行業的未來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

      1不合理的上市退出方式

      為了滿足風險企業對資本市場的各種需求,更好的服務發展規模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的各種類型企業,構建多層次市場體系勢在必行。從實際市場情形看,初創和成長階段的中小企業遠遠多于成熟的中大型企業,所以各自相對應的市場層次呈現出金字塔結構。與此同時,雖然說理論上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不同層次的資本市場架構,但是從實際情況上來講,板市場已經成熟,而創業板和場外市場剛剛建立,目前的市場體系是畸形的。形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兩點。第一是我國先建立了主板,之后才慢慢建立中小企業板、新三板、創業板和其他場外交易市場;第二是我國在建立中小板和創業板時,未能設計考慮完全的制度和配套政策,很多中小風險企業雖然真正有融資需求,但他們不知道如何獲得投資,更別說風險投資的退出。

      很多風險企業選擇上市退出因為其帶來的高額收益,但是雖然 IPO  投資回報比例遠勝于其他方式,但是上市退出仍然不是風險資本退出的首選方式,因為各種上市方式(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境外上市)有著不可回避的問題和缺陷。

      1.1主板和中小板

      在我國,主板上市在凈利潤、公司股本和現金流等方面要求都比較嚴格,大多數處于初創期和成長期的中小風險企業都無法滿足。2005 年 5 月,我國設立中小企業板,雖然設立之初定位于服務中小企業,但是在實踐中實際上是被作為主板的一部分,面向未能達到主板上市要求的成熟期企業,上市標準與主板上市相同,但監管部分和信息披露部分要求更嚴格。

      1.2創業板

      創業板在籌備十年之后,于 2009 年成立,同時意味著我國二板市場正式建立。創業板的設立目標是促進創新型和成長型企業的發展,為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企業日供一個全新的融資和風險投資退出渠道,是對主板市場的補充。創業板運行六年多來,雖然成就斐然,但是也有很多問題。第一,創業板的要求過高,在實際操作中難以滿足。創業板市場創立之初,目標企業是剛剛起步、規模小并且具有成長性的高新企業。但是雖然創業板的上市條件整體比主板要求低,但是在一些方面要求仍然很高,如企業的主體資格、盈利性指標。另外,為了提高創業板質量,監管者對申請上市企業審查非常嚴格,以至于大多數對上市有迫切需要的風險企業無法達到上市要求,無法獲得市場資源。第二, 創業板市盈率高、募資高和股價高。截止

      2017 年 3 月 8 日,創業板整體市場市盈率跌至 2014 年水平,但仍有 55 倍,更有 209只股市盈率超過百倍。理論上說,市盈率的高低應當與風險企業的成長性有關,但是從市場表現分析,很多企業并沒有體現出關聯性,也就意味著超募資金無法得到有效的利用,而是被投入銀行生息或者被盲目投資。超募資金的存在,不僅使風險企業的成長型受到損傷,而且資本市場的效率和流動性也被降低。更加難以避免的是,市場被一個又一個的超募神話刺激,很多風險投資機構和投資人會為了投機圈錢,甚至采用財務造假等手段盲目上市,導致創業板市場混亂。

      1.3境外上市

      境外上市因為其具有低門檻、市場成熟、短周期、有利于企業發展的特點,也成為了風險投資退出的有效途徑。但是自從 2011 年中概股因為部分中國企業財務造假等事件的影響遭受到了嚴重的信任危機。另外,數只股票的停牌退市,也導致了我國風險投資境外上市更加艱難。

      1.4IPO 暫停

      截至目前,我國股市有過 9 次 IPO 暫停的歷史。IPO 的不穩定極大的增加了風險企業采用上市方式退出的成本和不確定性,同時也嚴重損傷了風險投資上市退出的積極性和信心,退出渠道本來就不特別順暢,因 IPO 多次暫停而更加滯澀。

      2并購與回購的方式不完善

      目前在我國,并購與回購的方式是風險投資推出的首選。直到 2012 年,風險企業采用并購與回購方式進行風險投資退出占全部退出方式的比例已經達到了 60%。風險企業主要是在產權市場上通過股權交易達成風險投資并購回購退出,但是目前我國產權市場建設主要在三個方面存在問題:

      2.1缺乏完善的法規

      目前在我國,涉及風險投資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一片空白。產權交易發生沖突時,只能夠參考《公司法》、《證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但是很多條例都很籠統,并沒有完全針對產權交易。雖然有部分地方意識到這一問題,并推出地方性法規對產權交易交易補充,但是范圍和能力有限,而且并不統一,難以形成系統和規模。

      2.2缺乏完善的市場體系

      隨著產權交易活動的大量激增,各地紛紛開辦交易場所,但是隨著市場規模持續擴大,整個市場各自為政、效率低下的現象漸漸成為制約市場的重要制衡因素。因為各地市場標準存在差異,質量參差不齊難以保障,風險企業產權交易,尤其是跨區域交易的成本大大增加,能夠提供專業性強的市場主體非常的少。

      2.3缺乏完善的定價機制

      目前在我國,產權交易市場上沒有足夠的價值評估機構的支撐服務,現行的交易價值評估中定價也沒有規范的依據,資產評估價格很容易出現偏差。

      3缺乏專業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服務體系包括投行、事務所(律師、會計)和項目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這些中介機構利用自己擅長的各種專業工具和技術,提供財務、法律、投資等專業性服務,以彌補投融資雙方專業性不足的漏洞。中介服務體系非常重要,專業人員用專業知識服務為風險投資保駕護航,平衡投融資雙方的利益。目前在我國,風投中介機構存在三點問題:

      3.1服務體系不健全

      風險投資和退出有環節多、專業性強和程序復雜的特點,但是目前在中國,所有的相關服務一般是由一般中介機構承擔,而一般中介機構功能單一,服務范圍有限,沒有辦法完全滿足風險投資和退出的要求。所以,引入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專業中介機構非常重要,比如知識產權和科技項目評估機構。另外,現有的中介機構是分階段單獨開展工作的,缺少協調性,也沒有一個能夠為整個風險投資及退出的過程提供系統性服務的中介平臺。

      3.2行業管理不規范

      目前在我國,風險投資中介服務行業沒有相應的行業準入和認證標準,也沒有行業保障與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而且相關的行業協會力量很弱,其行業協調,行業自律,政府溝通的作用并沒有實現。

      3.3職業道德不完善

      風險投資,尤其是退出一般涉及金額巨大,而且中介行業競爭非常激烈,以至于有些中介機構為了自身的發展,討好客戶,存在一些協助做假賬或者隱瞞賬目信息等違法行為,妨礙了風投業的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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