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是風險企業、市場、風險投資機構、政府和中介機構等所有參與主體相互關系與活動的集合,是圍繞風險投資退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體制設計。一個通暢的風投退出機制,需要嚴謹完善的政策法規,政府的大力引導支持,發育健全、層次結構合理的資本市場體系,理性成熟的風投參與者和優質有效的中介服務。根據美德兩國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相關建議。 1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 建立健全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意味著通過差異化的制度安排,使得不同層次與特點的經濟實體都能夠在體系中滿足自己的投融資需求。在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體系有著層次不夠豐富,部分市場覆蓋面窄定位不明確,不同層次市場之間銜接不足的缺點,以至于大量處于資本市場底端的中小企業的有效需求無法得到滿足。我國的風險投資退出主要方式是上市和并購,而創業板和場外市場是實現上市和并購的主要途徑,也是我們接下來完善和改進的重點。當無法實現 IPO 途經時,可以嘗試買殼上市(Reverse Merger)和借殼上市,這兩種方式具有靈活性強、費用少、門檻低、時間短和成功率高的優點。 1.1優化創業板市場 優化創業板市場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明確市場定位、加強信息披露和市場監督和引入做市商制度。 現在我國創業板實行的法規是《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5年修訂)。因為對盈利性的指標偏高,所以大量處于初創期但是盈利性不足的中小企業難以上市,也導致了某些財務造假行為。因此,應該明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定位。根據德國的經驗,我國可以嘗試建立由行業自律(證交所)、政府(證監會)和社會力量(媒體)共同組成的多元監督體系。從而規范創業板市場秩序和上市企業行為。我國創業板使用的是競價交易制度,但是對大額買賣指令的處理能力很差,缺乏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的維護機制,做市商制度有增強市場流動性、維護交易價格穩定和價值發現、活躍交易、抑制投機等優點。因此,有必要借鑒美國納斯達克市場混合交易制度的經驗,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與我國現行的競價交易制度結合,搭建適合我國創業板的交易制度。 1.2發展場外交易市場 相對于創業板市場,新三板的融資模式更加創新,掛牌費用與時間成本更少,上市標準更寬松,融資效率更高,更能夠滿足處于初創期的高新科技中小企業的上市需求,也為風險資本的退出提供了一個補充途徑。針對新三板在試點和擴容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第一,引入做市商制度,改進交易制度,提高市場流動性;第二,完善法律體系,加強信息披露和統一監管,另外,借鑒英國高增長市場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 AIM)的終身保薦人制度,進一步提高流動性;第三,完善轉板制度,實現新三板企業向高層次資本市場或者區域性場外市場的雙向流動。 2完善相關法律 第一,制定全國統一的產權交易法,結束目前地方政策法規混亂的現狀;第二,放寬《公司法》對股份回購的約束,明確股份回購的程序,規范股份回購中的條款等;第三,擴大《破產法》適用范圍,承認自然人的破產能力,允許自然人的破產免責,完善監督保障制度,激勵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3提高風險投資中介的專業素養 提高風險投資中介的專業素養,首先要引入專門針對風險投資的專業中介機構,比如知識產權和科技項目評估機構。另外,現有的中介機構是分階段單獨開展工作的,缺少協調性,非常有必要構建一個能夠為整個風險投資及退出的過程提供系統性服務的中介平臺。 其次,專門服務中介行業的法律法規應該被盡快完善,包括行業準入和認證標準,行業保障與監管。另外行業協會也應當受到重視,并擔負起相應的行業協調,行業自律,政府溝通的職責。 最后,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應當受到重視,弄虛作假、隱瞞關鍵信息等行為一定要受到嚴懲。
在主要的幾種退出途徑中,并購和回購仍然是我國最主要的退出方式,通過 IPO 方式實現風險投資退出的數量正在持續增長,這三種方式的盈利率都非常可觀。但是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目前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不合理的上市退出方式。第二,并購回購發展不完善。第三,缺乏專業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通過從退出方式占比,上市要求和法律監管的角度對比分析美德兩國的經驗借鑒,本文提出我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的改進方案建議:第一,建立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包括優化創業板市場和發展場外交易。第二,完善相關法律。第三,提高風險投資中介的專業素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