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評價指標體系建立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在持續發展與和諧共存的前提下,企業對利益相關者應承擔的義務,以及對其經營活動的不良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所承擔的責任。它可分為自愿性行為和規制性責任,包括經濟、法律、慈善、環境、消費者權益等多方面責任。 要建立評價指標體系,首先要明確的,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內容的范疇界定。我們必然需要知道和確定企業社會責任包括哪些方面。關于這一問題,不同的研究者觀點不同。也就是說,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的定義,尚且是沒有一致意見的,每個地區、行業均有自己的見解。因此,每個公司根據自身的需要,在報告中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選擇性的披露。如此顯然是不科學、不規范的。本文計劃基于不同研究者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內容的界定,以及國際和國內的社會責任評價體系進行歸納、分析、總結,剔除掉那些重復指標和不適應指標,然后綜合出滿足本次現狀分析所需要的內容。這種方法不免有缺點,但會盡量列示出有較廣適應范圍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內容。現將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指標大致劃分如表 1: 整個內容體系被劃分為六大項:1.環境保護類,2.員工保障類,3.經濟責任類,4.法規責任類,5.消費者權益保障類,6.社會慈善類,總計 34 個小項。 本研究以 2016 年為研究窗口,查尋企業公開提供的資料信息,分類整理企業社會責任信息,選用評價指數法得出披露得分和披露率,剖析當前企業披露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對每項披露內容,若有所描述計一分,若描述詳細(比如有具體數額披露)再加計一分,無描述計零分。其中,環境保護類有 8 項,員工保障類有 9 項,經濟責任類有 4項,法規責任類有 5 項,消費者權益保障類有 3 項,社會慈善類有 5 項。因此,環境保護類最高分 16 分,員工保障類最高分 18 分,經濟責任類最高分 8 分,法規責任類最高分 10 分,消費者權益保障類最高分 6 分,社會慈善類最高分 10 分。對采用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加計一分,采用年度財務報告披露的計零分。原因是因為年度財務報告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內容不詳盡,且難以辨別和認識,影響研究的真實可信度。關于大眾媒體這類披露形式將在之后章節單獨敘述,因為這種形式涉及面廣且雜,無法獲取到全面可靠的證據,但不可否認是一種非常重要的披露形式,是策略研究中不容忽視的一環。但要說明的是,樣本抽取到的金融業上市企業采取的披露形式都是獨立社會責任報告,所以這一分對所有樣本企業無影響,可省略不計。據此,一個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程度最高得分是 68 分,最低得分是 0 分。該得分越高,該企業社 會責任信息披露程度越高。而把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總得分除以理論得分 68 分所得到的數值,再乘以 100%,得到的就是某金融業上市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披露率。即: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率 =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實際得分值 / 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理論得分*100% 同理,披露率越高,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程度就越高。 (二)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現狀研究的樣本選擇和統計分析 1.樣本選擇 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眾多,五花八門。其中包括制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業、醫藥生物業、科學與技術服務業等等。全球經濟發展到現如今,金融行業的作用和影響越來越突出顯著。金融業的健康發展關乎到整個國家乃至世界經濟的健康穩定。近些年,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給金融業帶來了十足考驗,引人深思,上市公司作為行業佼佼者在行業趨勢上具有領頭表率作用,因此,對我國金融業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披露的研究充滿了現實意義。 然而,國內對我國金融業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十分稀缺,對我國金融行業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包括哪些、披露現狀和策略如何、還需如何改進等問題尚處在空白階段。本文基于 2016 年金融業上市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研究信息披露的現狀及問題。 (三)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當前現狀及問題 經調查發現,披露內容和披露程度存在著正相關的關系。大多數金融業企業都能做到全面披露,均能做到在環境保護類、員工保障類、經濟責任類、法規責任類、消費者權益保障類和社會慈善類這六大類披露內容上有所涉及,差別在于披露程度的不同。由整理統計首先可簡單得出:(1)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最高分 48 分,最低分為 14 分,平均值為 36.06 分,說明上市金融業企業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程度上存在較大的差異。(2)在項目披露率上,各個項目也存在較大差異。上市金融業企業尤其重視消費者權益保障、經濟責任類、員工保障類的社會責任披露,分別為 80.56%、64.58%和 62.35%;對環境保護類和法規類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較少,分別為 43.75%和 45.56%;環境保護、社會慈善、法規責任類方面的內容,由于不具備強制性,項目披露率較低,企業較少披露相關內容,從數據上直觀證明了我國金融上市企業對非強制性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忽視。(3)銀行比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披露程度更高,無論是從報告頁數還是披露程度來說。民生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信銀行的得分分別是 47、46、45、48分,顯然高于其他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得分,披露率分別為 69.12%、67.65%、66.18%和 70.59%,也遠遠高出其他企業。 由此可見,國內目前仍缺乏完整統一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體系,也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制體系。原因可能是國內對企業社會責任及其信息披露概念的認知起步晚、認識不足、研究不夠充分等。這導致我國金融上市企業在進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時候存在很大的自主性和選擇性。出于自我保護的本能,企業可能對自己做的好的方面進行披露,而回避自己沒做或做的不足的方面,可能只披露履行成功的方面,而略過履行過程中的失誤方面,即“報喜不報憂”,披露程度上有很大自由。信息披露的質量得不到保證。此外,企業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形式過于單一,以文字描述為主,不夠吸引人矚目,很難發揮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作用,從而給企業帶來利益正向流入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