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驅使 《村委會組織法》中提及,村委會的職能十分廣泛,比如解決村民的共有財產問題,還有村落的一些建設方面、發展方面的問題。強調了農民是主體,是第一位,不管是誰,在法律的基礎下,都不能侵犯村民的利益,應以村民集體利益為首位。對農民共有的財產以及土地,要在法律的基礎上合理地使用與開發,把經濟牢牢的抓在手上。 適逢經濟改革結束,塢港村經濟資源的價值并還未被重視,賄選現象也不像現在這般常見。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土地等其他經濟資源日益受到關注。賄選這個問題之所以時有發生,是因為這關乎個人利益,競選塢港村村委會的候選人們寧愿鋌而走險。但是賄選的嚴重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因為他們在賄賂的時候投入了很多,一旦他們在村委會謀得了一官半職,他們就會利用自己的職權之便去回本,甚至產生更大的利潤,最后甚至可能出現小官巨貪的情況,給塢港村村民帶來嚴重的后果,給社會帶來不良的影響。 除了經濟利益對賄選者的影響外,賄選者的政治利益即賄選者的權利需求也是產生賄選現象的重要原因,村委會雖然不是國家干部,只是一個小小的村官,但是村委會卻有著不小的權利。據筆者調查發現,現階段農村治理,村委會決策、執行合一,農民民主的權利基本已經被村委會替代,村委會權利過大,并且不受制約。正是由于這種局面的形成,賄選者受權利誘惑,會不惜一切代價使其欲望得到滿足。 另一方面,賄選者把村委會當成其政治權利的“跳板”,因為村委會和政府部門關系密切,可以為賄選者奠定堅實的人際關系,為自己今后成為鄉鎮干部,走上仕途做鋪墊,以謀取更大的權力。 (二)相關立法不健全 國家并未對村委會選舉策劃出詳明、概括性的法案,但是全國各地都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引導下,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制訂出適合當地的選舉辦法[5]。然而鹽東鎮只是流于形式,在客觀上是村委會選舉的制度過于粗略,并且空隙很大,鹽東鎮正是利用了這種空隙,操縱塢港村村委會選舉。 當然,塢港村根據了本村的具體情形制定了符合要求的選舉方案,對每一塊需要注意的地方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以及要求。不過,仍有許多地方因為考慮的不周到還存在一些問題,如規定不合理、不具可操作性,經不起推敲等。 另外,鹽東鎮政府認為塢港村村民素質普遍偏低,思想比較傳統,甚至不知道選舉為何物,如果完全放手,必然會導致塢港村村委會選舉的失敗,為自己熱后的工作帶來麻煩,于是鹽東鎮政府便直接介入選舉,甚至操縱選舉。鹽東鎮政府一直認為塢港村村委會是他的下屬部門,自己直接指派村主任是對塢港村村委會負責任,然而這種情況會破壞公平公正的原則,使得塢港村村民不能很好的行使他們的選舉權,造成嚴重的后果。 (三)村民政治義務感不強 塢港村村民年齡 70%處于 50-59 歲,受教育程度 60%是小學及以下,并且知道相關選舉法律的村民僅占 10%,由此可見,塢港村的村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并且基本處于只知其名不知其意的狀態,認知狀況堪憂。此外,塢港村農民缺乏權利意識以及維權意識,他們甚至不知道屬于自己的基本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更不懂得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來參與村民自治。從而形成了他們現在這種對村委會選舉持不主動、不配合甚至排斥的態度。 此外,塢港村村民認為選舉浪費時間,他們沒有時間去了解候選人,去了解整個選舉過程,甚至對于投票的幾個小時,有些塢港村村民也不愿意騰出來,他們認為還不如去做農活,還能多賺點錢,但是選舉這種只走形式的事情,與他們無關。 (四)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雖然本世紀后,我國政府對“三農”問題的投入越來越大,政策扶持的力度也越來越大,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的速度也越來越快,但是鹽城市塢港村現在仍實行土地承包責任制,仍發展商品經濟,生產效率低低下,生產水平仍然遠遠落后于其他農村地區,經濟相對城市來說仍十分薄弱,還有許多薄弱環節。根據 2012 年中國統計年鑒數據顯示,2008 年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4760.6 元,2012 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916.6元,5 年間人均年增長 631.2 元[6];然而 2008 年塢港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3780.8 元,2012年塢港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464.7 元。根據這些數據可以發現,塢港村和其他農村地區還是有很大的差距的,并且這個差距還在不斷地增長之中。原本農村人民的平均收入遠不及城市人口的平均收入,因此塢港村村民為了賺到更多的錢,部分村民選擇去城市打工,塢港村勞動力資源部分流出,導致了塢港村勞動力不足,阻礙了塢港村經濟的發展假戶口[7]。對于選舉,塢港村村民不在乎的原因,不外乎是他們忙著養家糊口,根本就沒有時間去折騰這些事,而且他們的文化水平大部分都很低,積極性不高,社會責任感不強,更不愿意去搞這些吃力不討好的事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