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活動是幼兒園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能促進幼兒的潛能發展,提升家長的教育觀念和能力,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 一、幼兒園親子活動的概念界定 幼兒園親子活動是幼兒園與家庭本著平等,合作,公平等原則,以親子關系為基礎,幼兒園提供一定的條件,以教師主導,家長與教師共同組織幼兒進行有效活動的一種活動方式,是家園共育的一種重要形式。[3]隨著獨生子女的政策的實習,我國的親子關系也正在發生變化。因此幼兒園親子活動也越來越普及和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 二、幼兒園親子活動的教育價值 幼兒園親子活動的教育價值滲透在方方面面,筆者將主要闡述親子活動對中的家長,活動主體幼兒和主導者教師的影響。 (一)對幼兒的教育價值 家長的陪伴和互動,能給予幼兒更多的溫暖和安全感。在安全的氛圍中,幼兒能更充分的發揮自己的探索能力,大膽探索,鍛煉幼兒的探索性格。同時還樂于與同伴交流,產生滿足感。在活動中,幼兒知道自己的父母會關注自己的行為和表現,也會產生更強的成就動機[4]。 (二)對家長的教育價值 親子活動給予家長更多的機會去了解幼兒的發展水平和能力,關注幼兒在活動中的表現并正確評價幼兒的發展能力。通過親子活動中的互動,家長可以增加與幼兒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幼兒的想法,使親子關系朝著積極溫暖的方向發展。幼兒園的教育特色,教育大環境也可以被家長逐漸吸收理解,家長可以根據自己了解的幼兒園教育特點對幼兒進行類似教育對活動結果進行鞏固,同時還能帶動著家長對教育的觀念和方法的升級。 (三)對教師的教育價值 教師作為親子活動的主導者,對幼兒施加的教育影響是舉足輕重的。教師要在把握幼兒年齡特點和個體發展特點的具體情況的基礎上對集體和個體施加教育影響。[5]教師在幼兒園的集體教學中不能觀察和發現的地方可以通過親子活動進一步補充對幼兒情況的了解并針對性的制定相應的教學對策。在家長方面,教師對幼兒家庭教育的環境等細節可以在與家長的交流中得到補充。因此對下一次親子活動的指導會有據可循。
原因分析 導致幼兒園家長參與親子活動出現問題的原因很多,其主要原因在于幼兒教育政策法規對親子活動的規定過于模糊、家長的態度不夠端正,教養能力不足。 一、幼兒教育政策法規 目前國家關于幼兒教育的政策有《3—6 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指導性文件,這些政策中也有涉及家園共育的部分,但在內容上是模糊的,大概的,沒有針對性的具體闡述,沒有明確家長再親子活動中的地位、責任和義務。[15]如《幼兒園工作規程》第八章第四十八條指出: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教育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共同負擔教育幼兒的責任。《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中在第一部分總則中也指出,幼兒園應與家庭、社區,密切合作,與小學互相銜接,綜合利用各種教育資源,共同為幼兒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但這些政策性文件都是從寬泛的層面說明家園共育的重要性,并沒有具體的關于開展家園共育的措施。在具體活動實施的時候,缺乏相關理論指導,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親子活動的開展。因此幼兒園家長參與親子活動時產生問題的原因之一是缺乏相關的法律政策支持。 二、家長的因素 家長是是家庭教育的主導者,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長的一舉一動都對幼兒的發展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家長也是影響幼兒園親子活動質量的一大因素。 (一)家長對幼兒園親子活動的態度 根據實習期間的觀察總結,發現家長對幼兒園親子活動的態度大致有兩種,一種是推卸責任型,另一種是與之相反的積極參與型。[16]第一種推卸責任型表現在家長把教育的責任和義務完全推到幼兒園和教師的身上,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就是提供幼兒教育所需要的物質支持。他們認為既然他們繳納了一定的費用,那關于幼兒的一切都是幼兒園的責任。這一類的家長就算參加了親子活動,也是敷衍了事。第二種積極參與型的家長與之相反,這類家長在親子活動之前,活動中和活動后都會積極的參與,事前做好充足的準備,與教師的要求相結合,有特點的與孩子展開活動。這類家長的親子交往較為順利,并一次一次的奠定下良好的基礎,為更多的親子互動做好準備。 (二)家長的教育能力 家長的教育能力一般指家長的學歷水平,由學歷水平所影響的就是家長的經濟水平和職業背景等。這些因素都是影響幼兒園親子活動的原因。家長的學歷水平影響到對教育所持的觀念和態度,對教育的重視程度等,對教師所提的要求是否能達到,在活動設計的背后是否能理解隱含的教育目的,那些本身就是教師的家長對幼兒園的親子活動有著更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對孩子的教育更加關注和重視。與之相反的學歷水平低但經濟狀況良好的家長和教師交流時會經常說他們為了孩子的教育,什么都舍得,但很難真的參與到親子互動中,更多的是比較淺層的關注,對孩子的內心活動和精神世界的了解相對較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