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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輿論導向(輿論引導)審判

      更新時間:2018-06-04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近年來,“輿論審判”不斷出現在人們的視野當中,成為人們關注的社會現象。輿論和審判從目前的現狀而言看似對立,其實它們也有統一的一面,因為它們都是為社會正義的實現而存在。那為什么現在會存在社會輿論對公正審判的影響呢?究其原因,還是由于輿論和審判的關系本來就復雜而微妙,再加之我國司法力量當前相對薄弱。如何正確處理社會輿論與公正審判的關系,防止社會輿論對公正審判產生負面影響,并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對審判的監督作用從而達到社會正義的實現,是當前理論界和司法部門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

      本文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講述社會輿論與公正審判之間的關系;第二部分講述社會輿論影響公正審判的具體表現形式;第三部分針對媒體審判發生的原因提出避免媒體審判的建議。

       

      1社會輿論與公正審判之間的關系

      “輿論”即“輿人之論”,意思是“眾人的議論”,是指社會中相當數量的人對于一個特定話題所表達的個人觀點、態度和信念的集合體。[1]而社會輿論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如依據承載的載體不同社會輿論可以分為傳統的媒體輿論和現今發展蓬勃的網絡輿論,這也是社會輿論最具價值的劃分。社會輿論通常是通過形成輿論監督作用于司法審判,從而對其產生一定影響。

      “審判”從文學的角度加以解釋即“審理案件并加以判決。”清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二:“ 蕭ft縣人來度 ,官滇中。嘗睡去,于冥中列坐審判世間事,亦有千古未結之案。”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這位女教師不得不受審判,爭辯的結果,反得知審判官中每人至少也得七份口糧呢。”從法理上講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對來源于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案件或者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審理并判決的一項活動。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重要價值之一,而公正審判又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在西方國家,輿論監督被公認為作為國家權力之外的另外一種制約國家權力的人民權力。就像約瑟夫·普力策說過:“報紙的生命就在于暴露,一個自由而負責任的報紙,應當試圖使“政府官員、公務員、社會各機關和司法系統盡心盡職,履行職責”。[2]這段話道出了傳媒監督的最初也是最終的歷史使命,同時也正是傳媒監督的這樣一種作用成為傳媒監督存在并發展的正當性理由之一。

      1.1 社會輿論與公正審判的對立性

      輿論與審判的評判標準不同。輿論是社會中大多數人的共同意見,它反映的是一種民意,更側重道德這樣一種評價,體現的是實質正義、法的社會效果和法的可接受性。并且,因為道德具有地域性、歷史性,所以生活在不同地方、不同時代的人的道德標準是不一樣的,甚至同一時代、同一地域的人們的道德標準也很可能不同,這就使得輿論作為一種民意具有多變性、不確定性。然而,審判屬于司法范疇,司法的最基本作用便是解決糾紛,而司法權作為國家權力之一,更要強調普遍性、統一性、權威性。所以,司法強調在嚴格遵循法律的基礎上對法的適用。它強調一種形式正義、法的法律效果和法的可預測性。同時,司法審判要具有權威性就使得審判應當具有穩定性、非經法定程序和正當理由不得更改。雖然,從法理學的角度,法和道德具有同源性,亦或在某些情形下可以相互轉化,但它們始終是存在本質區別的。因而由于輿論和審判在評判標準上的不同,導致兩者在面對同一案件時表現出一種相互背離的狀態。這就是我們有時看到的常人認為法的冷漠和難以理解的原因之一。

      輿論監督和司法審判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力量,它們肩負著不同的歷史使命,同時也有著各自完全不同的運行程序和步驟。社會主義法治是“治官之治”、

      “治權之治”,那怎樣才能限制公權力呢?答案當然是讓公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正所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輿論監督在司法領域的使命即是監督享有司法權的主體正確、合理行使權力,而司法審判的使命卻是正確適用法律,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而案件得以公正審判的前提之一必然是司法權的獨立行使,正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查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馬克思也說過“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這些都體現出司法獨立這項基本原則。然而,輿論監督作為一種社會力量對司法審判的監督,稍不注意就會演變成干預司法的力量,特別是在現在這樣一個信息技術飛速發展起來的時代,社會輿論已然顯現出它對司法獨立產生的影響從而在某些情況下影響到了司法審判。

      1.2 社會輿論與公正審判的統一性

      社會輿論通過形成輿論監督作用于司法審判,輿論監督與司法審判的最終價值目標是基本趨同的,兩者都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公正,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司法審判是通過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實體要求解決現實的個案以實現法律正義;輿論監督則是通過社會民眾的高度關注給予司法權力行使者以壓力,在權力者有超越、濫用權力的可能性或已經超越、濫用權力時迫使其改變不合理、違法的行為,從而實現社會正義。公正審判是一種價值追求,是國家和社會大眾共同追求的司法理想和目標,既然是理想,這也就意味著并不是所有的案件經過審判就一定會是公正的。這也就給了輿論監督以存在的正當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監督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就是“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并且,輿論監督還體現了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

      孟德斯鳩說過:“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而輿論監督正好就扮演了這樣一種制約權力濫用的角色。法的運行包括五個步驟,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而法律監督的主要和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社會大眾的輿論監督。相信大家都可以看到,近年來在社會民眾和媒體的輿論監督下暴出了很多司法不公、貪腐的案件,也正是在輿論的監督下這些涉及公權力行使的案件才得以快速、公開的解決。這充分顯示了輿論監督的有效性。相信未來在完善的輿論監督體制下,公正審判這個理想的實現就有了更大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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