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的司法改革正在摸索進行中,司法處于一種有漏洞、薄弱的狀態;而輿論監督,隨著近年科技的迅猛發展,輿論監督顯得來勢洶洶。加之人民的權利意識不斷增強,不同階層民眾的知識面、法律意識各有不同,而法律意識、知識面都薄弱的民眾是最多也是最激進的,這個群體形成的輿論快速且易受他人擺布,這就造成了社會輿論對公正審判的各種負面影響。 1報道與評論不分,從而影響輿論導向 社會輿論的形成和所有事物的形成一樣都有一個過程。社會現實是由多數人的共同信念和思想構成的,人們總是傾向于把大多數人共同認為正確的事物作為判斷準則,因而個人在社會中會表現出從眾心理。[3]當某一個案進入人們的視野,當人們試圖去關注這個個案時,在關注的過程中,每個個人對這個個案都已經有了一個自己的主觀態度和心理預期,只是通常情況下都還比較模糊不清而已。所以,當一部分社會公眾把自己的看法表達出來,當這些看法中的類似看法匯聚在一起時,就會讓更多還未表達的人們突然意識到原來這個觀點就是自己內心確信的,隨著觀念看法的積聚,這就形成了對司法審判產生巨大壓力的社會輿論。 社會輿論當中一種最重要也最普遍的是傳統的媒體輿論。它的特征就是單向性、獲取的廣泛性以及具有較大影響力。傳統媒體輿論通常都是通過電視、廣播、電臺等方式向人們傳播各種案件以及對案件的評論。相較于網絡輿論,傳統媒體輿論的受眾范圍更加廣泛,盡管現代社會網絡發展迅猛,但相比電視、廣播這樣的傳統媒介,網絡還是少了一部分不會使用網絡的受眾。傳統媒體輿論具有單向性,通常都是媒介向公眾介紹案情、民眾的各種看法,民眾不能簡便、快捷、直接的表達自己的觀點;而網絡輿論的最大特點就是觀點的傳播和形成都是由民眾自己掌控,少了媒介傳播的這個環節,使得表達出的觀點也更加真實。傳統媒體輿論更傾向于邀請所謂的專家學者對某些社會關注度高的事件進行各種評論和解說,打著專家的旗號,勢必對普通民眾造成的影響更大。但是,不論是傳統的媒體輿論還是網絡輿論,正確、合理的輿論的形成都依賴于案件情況發布者發布的信息情況客觀、真實、可靠。然而,目前的現實卻是太多的情況為發布者利用社會大眾的從眾、同情弱者、憎惡貪腐等觀念,通過刪減、改編、篡改案件事實真相,利用輿論壓力去達到自己的不法目的。這種情形尤其在傳統媒體輿論中表現得更加突出。雖然,公民的知情權和言論自由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對公權力包括司法權的行使進行輿論監督也具有法律和實踐根據。并且,公民知情權的實現也勢必要求有媒介傳播信息,但是,傳播的信息只限于案件的事實情況,而不應包括媒介傳播者自身對案件的看法和評論,更不能在傳播的信息中寫“根據某某專家的看法,這種人就必須判處死刑,他是天生的殺人犯”之類的話語。現代社會,特別是在我國,普通民眾本來對司法的公信力、權威性都有所懷疑,再加之信息傳播者添油加醋的描述,更加影響了輿論導向,使得當案件經過審判之后得出的判決結果完全偏離輿論導向,這就不免更加深了社會大眾對司法權的懷疑,同時在案件尚未審結前就形成的社會輿論給司法權的行使者造成了巨大的壓力。 2社會輿論使法官的內心確信動搖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指導我國立法、執法、司法等一系列法治活動的指導理念。它要求法治活動的進行要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三個效果的統一,不能單純的只滿足某個效果的高度實現,這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和西方國家的區別之一,我們更強調要達到三個效果的統一。所謂法律效果,就是執法者、司法者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執法、司法活動。所謂社會效果,即法治活動的實現過程和結果要考慮社會大眾的看法,也即是法治活動的過程特別是結果要具有可接受性。從法理角度我們知道,法律效果即是法的可預測性,它屬于形式法治范疇;社會效果強調法的可接受性,屬于實質法治范疇。而從本源上,形式法治和實質法治都具有緊張關系。但是呢,我國還明確要求法治活動不僅要考慮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甚至還要達到三個效果統一。這也就導致了法官在審判案件時不得不充分重視社會輿論,甚至導致法官對社會效果的重視超過了法律效果,從而造成“輿論審判”。2010 年的“藥家鑫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之一。2011 年 3 月 23 日藥家鑫一案在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判決前,法庭以 400 名大學生為主體的旁聽者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問卷—— “旁聽人員旁聽案件反饋意見表”。問卷上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是什么?”[4]一個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當中,在庭審現場直接提出兩個本身只能由司法審判者才能作出決定的事項,并且這些事項直接影響到被告人的基本權益。這不禁令人思考,這到底是法庭在審判還是輿論在審判?不言而喻,最后藥家鑫案的判決結果遵循了社會輿論。我們先不管這樣的結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僅僅就是法庭的行為就極大的損害了司法的權威,讓公眾產生輿論能夠主導審判的看法。這也是形成現在的“十年上訪不如一朝采訪”情形的重大原因之一。 3輿論壓力對公正審判的影響 美國法學家亨利·米斯認為:“在法官作出判決的瞬間,被別的觀點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權勢或壓力所控制或影響,法官就不復存在了。法院必須擺脫壓力,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控制和影響,否則他們便不再是法院了。”[5]公正審判的實現依賴于司法審判者獨立、正確適用法律。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輿論無處不在,當然,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對案件的輿論更是普遍。大家應該都有一種感受,那就是,當自己的某種觀點或看法得到別人的肯定時,你會很開心,然后兩個人相互吹捧這個觀點是如何如何的有道理,然后自然而然的兩個人就認為這個看法是堅不可摧的了,第三人再想改變你們的想法就難得多了。 作為法律人,我們都知道,當一個案件發生之后,不論是警察、檢察官還是當事人和證人等,大家竭力去發現和挖掘的都僅僅只是更貼近真實事實的法律事實而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實。而法官在庭上據以斷案的依據也只是這些人員構建起來的法律事實。這么說,就很能理解社會輿論會對審判人員造成影響從而對公正審判造成消極影響。特別是在現階段的我國,社會大眾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再加上科技的發展使得群眾了解社會狀況的途徑變得簡便、快捷。不少有心之人歪曲事實從而引導社會輿論導向,一旦強大的社會輿論形成就很難再改變從而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