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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鄉農民工勞動權益維護中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更新時間:2018-11-19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一)返鄉農民工法律權益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1.就業權益的缺失

      一是就業歧視。絕大多數返鄉農民工在城里工作的時候只能在次級勞動力市場尋找就業機會, 從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臟、累、粗工作,其身體多數受過傷害,或者承受了較大的勞動負荷。一些沒有攢下太多錢的返鄉農民工無法自己成立企業,便選擇在家鄉的鄉鎮企業工廠尋求職位,或者進城“再戰”,回到家鄉后被家鄉企業當做老弱病殘以及被城里淘汰的勞動力,一些地方和部門以優先保障市民就業為理由, 在招工的順序、工種、比例等方面為返鄉農民工設置了門檻,讓他們在找工作的過程中屢屢碰壁,更要求他們提供各種證件及手續,讓本就缺乏這方面知識和準備的返鄉農民工措手不及,為他們平添了心理壓力和心理負擔,增加了他們找工作的成本,讓他們本就缺失的自信心再一次遭受打擊。

      二是勞動報酬權頻受侵害。首先是同工不同酬;很多返鄉農民工回到家鄉的時候已經不再年輕。雖然從事著與青壯勞力同樣的工作,卻拿著不一樣的報酬,一般農民工的工資僅為城市工人工資的一半,而返鄉農民工則更低更廉價,且沒有其他的福利。這種差別對待體現出的是一種很直白的歧視,這樣的現象不是少數,這樣的現象存在不利于我國消除城鄉二元化體制也不利于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只會讓城鄉之間的鴻溝越來越深,變得難以跨越。其次是對返鄉農民工的工資進行拖欠,有些單位肆意拖欠返鄉農民工賴以生存的工資,有些鄉鎮的用工單位甚至存在著暴力威脅討薪返鄉農民工的現象。

      [7]

       

      2.勞動福利權的缺失

      很多返鄉農民工在自主創業或者重新打工的時候,其勞動福利權沒有受到應有的保護,許多鄉鎮企業甚至政府,對返鄉農民工的法律權益保障不夠重視,出臺的政策和規定,并沒有保護從城市回到家鄉的這些返鄉農民工,在一部分返鄉農民工選擇自主創業時,沒有為他們提供政策性福利以及技術支持,在一部分人選擇在家鄉企業再打工時,甚至受到了歧視,更別說勞動福利。

       

      3.社會保障權益的缺失

      一是生活條件惡劣。農民工自身的經濟水平和承受能力,  使他們在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比較吃緊。他們往往生活在社會的底端,吃著比別人差的食物,穿著比別人破舊的衣服,住著比別人簡陋的房子。基本沒有業余文化生活,通常過著單位住所兩點一線的生活。

      二是社會保障普遍缺失。工傷參保率低,傷殘醫治賠償困難。醫療、養老保險空缺,后顧之憂難以解決??床‰y一直是農民工難以解決的問題,由于沒有醫療保險,看不起病的情況在返鄉農民工中變得十分普遍。遇到工傷情況,用工單位對他們的補償微乎其微,甚至沒有,讓他們連最基本的生命安全保障都成為了奢求。

      三是受教育權利不平等。[8]農民工得不到有效的工作技能指導、安全教育培訓等,其子女有部分不能接受教育或者接受教育的水平過低。除此之外,農民工長期在外打工,不夠重視子女的教育。留守農村的孩子缺乏良好的家庭環境更沒有良好的教育,使得他們不重視上學的重要性,失學、輟學的人數增多。與其他工薪人員相比,同樣以工資支撐自己和家庭的生活,農民工群體顯得更容易受到侵害。

      4.相應的權力監督保護機制和救助途徑的不完善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適用勞動法。所有勞動者都享有平等就業、取得勞動報酬、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勞動法》是將返鄉農民工視為普通勞動者,將他們與城鎮及其他勞動者一體調整與保護的主體;但另一方面,個別地方企業卻又將返鄉農民工加以特殊對待,想當然的認為返鄉農民工從城里回來肯定具有一定的收獲,便在各種方面對他們進行差別對待。同時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還不夠完善,不能滿足農民工維權的需求,不能完全解決農民工反映上來的問題農民工和返鄉農民工面對這種維權無依,維權無門的狀況更多的只能是無奈。

      (二)返鄉農民工法律保障權益缺失的原因

       

      1.制度的不完善是返鄉農民工法律權益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

      從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我國法律法規對返鄉農民工的法律權益保障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從制度上看并沒有專門保護返鄉農民工的法律制度及政策。這使得返鄉農民工在出現被侵權時,并沒有很好的解決方案和政策與他們的問題相對應,因為返鄉農民民工的具體情況還有別于普通農民工,他們還涉及到自主創業的問題。另外從戶籍制度上看,國家區分了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這本身就是一種差別對待,返鄉農民工做著和

       

      城市戶口的工人相同的工作或者申報與城市企業相同的項目,得到的卻是不相同的結果。

      [9]

       

       

      2.返鄉農民工的就業特點對其法律權益保障的影響

      返鄉農民工的就業特點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具有很高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表現在有的返鄉農民工回到家鄉,運用自己在城鎮打工時的經驗,以及長時間積累的人脈開始走上了自主創業的道路。還有一部分返鄉農民工選擇“二進宮”,就是在被原單位辭退后,再次進入城鎮或者回到鄉鎮企業打工,這部分人通常從事著很低端的體力勞動或者手工業勞動,還有一部分就選擇了回家務農。這樣的不確定性,導致了他們很難聯合在一起,導致他們單一力量太過弱小,所以在維權的道路上總是處在相對弱勢的地位,由于流動性太強,讓他們在面對自己的權利被侵犯時很難聯合起來保護自己應有的利益。

      3.維護返鄉農民工的法律權益保障還未引起足夠的社會重視

      從目前的現狀來看。我國返鄉農民工的法律權益保障還沒有得到社會各界的足夠重視。

      (1)從現行法律上看,我國勞動法里并沒有規定有關如何保護我返鄉農民工法律權益的內容,甚至還沒有規定,我國的返鄉農民工應該依法享有哪些權利履行哪些義務。返鄉農民工屬于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可是勞動法對于返鄉農民權利受到侵害時能提供的保護并不充分。

      (2)從返鄉農民工的工作現狀上看,一些鄉鎮企業對于返鄉農民工實施差別對待,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他們忽視了返鄉農民工的基本法律權益,抓住了法律的漏洞,建立了與返鄉農民工在工作關系中不可逆的優勢地位,侵害返鄉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通常返鄉農民工因為在勞動關系中處在弱勢地位,所以用人單位很少與他們簽訂正規的勞務合同,正因為沒有正規的合同,就導致返鄉農民工的工資福利經常被克扣,經常被要求加班以及多付出勞動。用工單位不給返鄉農民工提供保險待遇,讓他們的安全都沒有保障,而碰到自己權益被侵害的勞動爭議時,農民工也很少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從社會普遍觀念上來看,所謂的城里人對農民工和返鄉農民工這類人群還是存在帶著有色眼鏡看人的現象。[10]雖然農民工和返鄉民工來到過城市工作,可城里人始終覺得農民就是農民,身份和城里人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城里人從思想上看不起農民工,從行動上對他們進行排斥,造成了農民的自卑,使他們對自己的生活不聞不問,甚至在維權的過程中,自己也沒有信心,碰到的也都是歧視和不公正的待遇。當他們回到家鄉之后,這種情況還是沒有發生改變,所以這種觀念上的落后以及歧視也是一個導致返鄉農民工法律權益收到侵犯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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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返鄉農民工自身素質較低

      返鄉農民工自身素質較低是返鄉農民工法律權益收到侵犯的一個主觀原因,也可以說是一個內在原因。返鄉農民工有著自身文化水平普遍不高的特點,這一特點造成了他們法律意識缺失,碰到權益被侵犯時不會維權的窘況。他們雖然有過進城打工的經歷,但是由于從小生活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相當不完善,教育資源匱乏,讓他們接受教育的機會少之又少,即便接受過教育,也是淺顯的水平不高的,所以他們不具備從事高、精、尖勞動的技能。這不但限制了他們再返回鄉下后的就業范圍,決定他們無法自主開創或者研發經營一些高精尖的企業,回鄉后從事的基本上仍是體力勞動。而正是因為缺乏這種“高、精、尖”的技能,只從事體力勞動,充當廉價勞動力,導致本就處于飽和狀態下的我國勞動力市場出現了供給遠超于需求的情況。使得返鄉農民工即使回到了自己的家鄉,仍處在勞動力市場底端的位置,無法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的交流,維護自己的正當法律權益。

      另外,我國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和自救能力相當薄弱。由于返鄉農民工存在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識淡薄,自我救濟和自我維權的能力弱的問題,導致一些農民工害怕與用人單位簽訂長期的勞務合同,守舊的思想讓他們覺得簽訂長期勞務合同就像簽訂“賣身契”。又不愿自己創業,害怕自己進城打工辛辛苦苦賺來的心血付之東流。加上對勞動法律法規沒有足夠的了解,當勞動爭議發生的時候,很多農民工不知道怎么拿起法律武器,武裝自己,保護自己,甚至不知道去什么地方維權,導致絕大多數農民工在自己的權益被侵犯的時候只能選擇忍氣吞聲,自認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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