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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侵權行為的概述

      更新時間:2018-11-21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摘要]本文首先闡述了涉外侵權行為的基本理論;其次詳細論述了傳統涉外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的相關學說,并介紹了各國在理論實踐中的不同做法;然后指出涉外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最新發展;最后結合我國的理論實踐,指出我國在立法上的一些不足,提出相關的改進方向。

      [關鍵詞]涉外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地法 法院地法 最密切聯系原則

      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之下,國與國之間的聯系日益密切,而各個國家的公民的人際交往也不再僅僅局限于本國,出國旅游、勞務等不再是稀奇的現象。在這樣的環境之下,侵權案件的類型也隨之開始增多,由此引發了關于涉外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發展的新思考。

      一、涉外侵權行為的概述

      (一)涉外侵權行為法律概念

      何謂侵權,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致使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行為。www.628tf.com[1][[注釋]

      [1] 張瀟劍《國際私法論》,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頁。]侵權行為的概念由來已久,早在羅馬法時期,侵權行為即被稱作“私犯”。結合國際私法關于對涉外法律行為的定性,可以得出,涉外侵權行為即在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權利據以發生的法律事實諸因素中至少有一個外國因素的法律關系,如案件的加害人或被害人一方為外國人,或者案件的事實或結果發生在外國等。

      由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法律關系被稱之為侵權行為之債,意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致使受害人在人身、財產方面受到損失,此時,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為了消除這種債權、債務關系,加害人必須視損害結果,或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害等。

       (二)涉外侵權行為的法律沖突

      侵權行為主要有四個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主觀過錯、違法性和因果關系。

      盡管如此,各國在立法規定中仍不盡相同。比如法國規定,具備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這三個要件方能構成侵權行為。日本法則在此基礎上增加加害人須有行為能力這一要件。

      除了在認定標準上存在差異以外,各國在歸責原則、責任形式以及賠償數額等方面亦不盡相同。在此情況之下,各國在認定侵權行為及由此引發的法律關系問題上就會存在差異,結果也會大相徑庭。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正確處理案件,確保審判的公正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涉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則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關于侵權法律適用的理論及實踐

      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關于涉外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中。此后,我國侵權沖突法一直鮮有進展,直至《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公布和施行,成為我國當代侵權沖突立法的最高成就。該成就表現在,不僅對于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規則進行了修正,而且針對一些特殊侵權行為設置了全新的規則。另外,該法中有關國際私法總則性的規定也適用于侵權沖突的法律選擇。通過對該法的總結,關于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對于侵權行為地規則,該法保留了《民法通則》的做法,但將其適用范圍從“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擴展到“侵權責任”,解決了以往在侵權責任認定方面無法可依的問題。

      第二,在共同屬人法規則方面,該法一改以往共同本國法和共同住所地法并存的局面,以共同經常居住地法進行替代并反映國際立法中單一連接點的立法趨勢。[13][[13]萬鄂湘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314頁。

      第三,允許當事人在侵權行為發生后合意選擇準據法,并且是采用無限意思自治擴大準據法選擇范圍。

      第四,為一些特殊且典型的侵權行為,如涉外產品責任、侵害人格權以及知識產權這三種侵權類型量身制定了法律選擇規則。

      上述所說之規定,比之之前的立法,在法律選擇上更具有靈活性,這也是我國在侵權行為立法上努力保持與國際相一致水平的表現。但是,立法當中仍然還存在諸多不足,導致難以解決一些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比如:

      第一,沒有引入最密切聯系原則。這一原則是國際上關于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新成果,已經被許多國家引入立法當中。但是我國沒有,結果是現在采用的侵權法律沖突規范太過僵硬且存在缺陷,未能為復雜多樣的現實問題提供更好的解決方式。

      第二,立法規定不夠全面,只規定了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適用,而關于過失的認定、因果關系的標準、免責要件的范圍及效力等這些實質性問題,我國立法仍然存在缺陷。

      第三,關于我國規定的“雙重可訴原則”,該規定最初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當中國公民作為被告時的利益,但是,立法者沒有想到的是,當外國公民作為被告時,這一原則同樣也保護了該外國被告的利益,而且,重點在于,當該外國被告的行為確是不法行為,但不符合我國規定的構成要件時,無疑會損害到我國公民的利益。

      上述幾點即我國在立法中所存在的不足,同時也是我國在往后的立法當中應當解決并且重視的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我國立法大致可以參照以下幾點進行:

      第一,在一般侵權規則中增加最密切聯系原則的規定,使得一般規定中對最密切聯系原則的宣示得以落實。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的法律,但是,該行為與其他國家具有更密切聯系時,適用該最密切聯系地國家的法律。這一規定是將最密切聯系原則引入到我國立法當中,以彌補僅僅適用侵權行為實施地法律所存在的弊端。將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補充,可以解決認定行為地時產生的沖突,即使行為實施地與結果地不一致,以最密切聯系地原則來確定,也可以大大的減少不公平結果的出現。

      第二,司法解釋應當著眼于涉外審判實踐,對于立法中不明確的內容要及時提供相應的補充,以便新法能夠更好的施行,同時使新法得到更好的完善。

      第三,時刻關注國際上關于侵權行為法律適用方面的立法,保證我國的立法水平能夠跟上國際立法的步伐,豐富我國侵權行為法律適用的法律淵源。

      結語

      在世界經濟區域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國對于涉外侵權行為的規定也應當與時俱進,借鑒外國的優秀做法。為適應侵權行為的多樣化,理論實踐也應當是具有彈性且靈活的,在傳統的原則之上,引入更為先進的理論,這樣才能公正合理地解決侵權行為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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