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侵權行為,是指“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中,利用網絡因過錯或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而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的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行為”[[[] 張偉偉,論網絡侵權規(guī)制的不足及完善,《沈陽建筑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4期,第481-484頁;]]。其本質上是與傳統(tǒng)的侵權行為是相同的,然而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和網絡信息傳播的快速性使得網絡侵權行為相較傳統(tǒng)侵權行為而言具有更大的隱蔽性,侵權損害后果更嚴重,被害人的維權難度也更大。 (一)網絡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分析 目前學界普遍認為網絡侵權是由傳統(tǒng)的侵權理論發(fā)展下的特殊侵權,其構成要件仍然是依照傳統(tǒng)侵權構成要件的思路,主要包括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四部分。而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見,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就構成了網絡侵權的兩大主體。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實施辦法》第三條對“用戶”做出了解釋,其“是指通過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lián)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人用戶是指具有聯(lián)網賬號的個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信息或者為獲取網絡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務的機構”[[[] 孫棟,微博轉發(fā)行為的著作權法律性質分析—以微博轉發(fā)的技術原理為基礎 ,《中國版權》2014年6期,第67-71頁;]],包括網絡上的一切提供設施、中介和接入等技術類服務的個人用戶、網絡服務商以及非營利組織。在這里,我們可以將網絡用戶定義為接通網絡平臺,并利用其進行服務的公民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侵權的手段和侵權方法上,網絡侵權者是通過網絡技術手段并利用網絡平臺和環(huán)境對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進行限制或侵害。最后,網絡侵權行為同一般侵權行為一樣也應該是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侵權行為,致使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損害的危害后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即使不存在主觀過錯但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二)網絡侵權行為的特征分析 第一, 網絡侵權的發(fā)生以網絡為載體,www.628tf.com這是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tǒng)侵權行為相區(qū)別最為顯著的特點,在網絡侵權行為中, 網絡是各種侵權行為得以實施的媒體、工具和場所。這也就是說, 沒有了網絡, 也就不存在網絡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第二, 網絡侵權既可以是作為形式的侵權也可以是不作為形式的侵權。“作為形式的網絡侵權行為,指行為主體因積極行為而實施的侵權行為, 例如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行為。”[[[] 高景民,網絡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研究,《內蒙古工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2期,第40-43頁;]]而不作為形式的網絡侵權行為則指的是當事人以消極被動的不作為形式而實施的侵權行為。盡管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對網絡侵權行為仍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然而它卻實實在在地存在于司法實踐之中。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應知或者明知其網站發(fā)生了網絡侵權行為, 卻沒有為避免侵權而采取相應措施的, 此時網絡服務者的行為即構成不作為形式的網絡侵權行為。 第三, 網絡侵權的主體具有多元化及隱蔽性。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網絡侵權行為的主體,同時,每個人也都有可能會成為被侵權的對象。由于網絡是虛擬的無限空間,所以侵權主體具有隱蔽性,侵權人的認定也有很大的難度。 第四, 網絡侵權影響范圍大,傳播速度廣,損害結果具有即時性。當今,網絡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眾多領域,網絡侵權行為影響范圍也越來越大。人們可以在網絡這個開放的平臺上實時瀏覽超越地域性的信息,網絡侵權一旦發(fā)生,其傳播速度之快,范圍之廣,都無法在短期內得到有效的控制,甚至通過不斷傳播,造成更深的損害后果,影響非常大。 第五,網絡侵權具有開放性,取證困難。網絡的靈活性和虛擬性給侵權主體的侵權行為提供了便捷,在網絡生活中,網民都不會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即使利用專業(yè)的網絡技術能夠定位侵權人的IP地址,也無法認定真實的侵權行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