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全法制,制定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性法律 現行的《就業促進法》對就業歧視的一些問題已經進行了規定,但是針對就業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相關規定并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而只是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從目前來看,我國對就業歧視的相關規定都是以零散的狀態分布于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當中,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健全的體系,對就業歧視問題未能夠有一個良好的界定和防范。由于就業歧視問題的相關具體規定幾乎處于法律空白的狀態下,實踐中的就業歧視現象難免會越來越嚴重,甚至影響到社會公平。因此,當務之急就是針對就業歧視的具體問題制定專門的法律以達到反就業歧視的目的,這不僅是對目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缺失所進行的補救,而且也是實現公民平等權和社會經濟自由的重要途徑。綜合目前的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新的反就業歧視的專門性法律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就業歧視問題加以規范: (1)準確界定就業歧視的概念和內涵。這是發現和解決就業歧視的根本和前提,需要盡可能的揭示就業歧視的本質而非單純列舉,從而對就業歧視的概念做出科學界定。不但要包括就業中的直接歧視,也應包括間接歧視;不僅規定顯性的就業歧視,還要防范隱性的就業歧視。立法應當是全面的,應該涵蓋目前社會中存在的所有和就業歧視有關的問題,可以采用列舉與一般條款結合的辦法,將就業實踐中現存的典型的就業歧視類型列舉出來,以此與相關法律條文相結合更直接更明確地表述出來,同時用“等”字作為兜底條款。[7] (2)準確界定就業歧視相關法律的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合理涵蓋各類就業歧視現象。相關法律要針對就業歧視問題的根本原因來確定其范圍并且對就業歧視的適用人群進行界定,確保法律上要包涵各種就業歧視現象。凡我國勞動者,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農民工、臨時工等,各個崗位上的勞動工作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過程中所出現的所有和就業歧視有關的問題都應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而且,對于這些問題的規制要具體到各個方面,包括廣大勞動者從求職到入職再到正常工作和休息,并且在福利待遇方面,包括薪資報酬、社會保險和福利等等方面可能出現的歧視問題都應該囊括,這樣才可以真正的從法律上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益,實現法律保護公平正義的作用。 (3)強化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對于實施就業歧視行為的用人單位,需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處罰的種類以及對受歧視者的具體賠償標準,具體包括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兩方面。對于民事責任,當勞動者的就業權益受到侵犯時,用人單位應該負賠償責任,包括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以及給予受害者就業機會喪失的相關補償等等,www.628tf.com行為后果特別嚴重的,還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行政責任方面,因為用人單位的歧視行為破壞了勞動力市場的監管秩序,因此可以給予適當的行政處罰,包括取消其就業歧視政策、罰款、責令改正等等。這對于保護勞動者自身權益有著很大的幫助,也有利于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更加公平、公正地進行裁量,更有利于對潛在違法者起到震懾作用。 “一個沒有具體責任的法律就像封閉的系統一樣,這個系統是不能工作的,因為不能形成封閉回路狀態,法律沒有責任,就等于這個法律是個口號,口號式的法律是沒有什么用處的。”[8]通過明確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利于更好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用人單位就業歧視行為的打擊也將大大加強。 2、消除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歧視規定 我國關于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制定較早,發展不夠完善。我國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規、規章中歧視現象普遍存在,致使國家機關反歧視意識較差。例如《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中對外來就業人員就有明確的規定,需要他們辦理就業證和就業登記卡,而這項內容對于本地居民并沒有做出要求;另一方面,《上海市單位使用外地勞動力管理規定》要求只有當本地勞動力資源不足的時候才可以使用外地勞動力,構成了明顯的地域歧視;《上海市外來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中明確指出本地就業者的職工就業保險是優于外地就業者的就業保險的。類似的規章文件中存在的直接歧視性規定還有很多,在這種狀況下,就業歧視行為不僅不會被禁止,而且會被加倍保護,從而使就業歧視之癥久治不愈。因此,制度性歧視帶來的危害遠比一般意義上的歧視帶來的危害大,解決制度性歧視尤為重要。 因此,為了使有關部門出臺的就業歧視的文件更嚴謹、更規范,對于地方性法規或規章中對勞動者就業權利的限制更要進行嚴格的監督和規范,所以我國應當建立相關的審查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中與就業歧視有關的問題進行監督審查,確保不會出現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規定。我國在這一方面還是比較進步的,早在2004年的時候,全國人大法工委就增設了法規備案審查室,但是在具體運行過程中,該機構并沒有違憲審查權,所以該機構的法律管轄范圍并不全面,難以真正實現對法律法規的審查職能。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建立健全違憲審查機構,規范違憲審查程序是至關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