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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私法論文(保護弱者)

      更新時間:2018-11-21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摘要]保護弱者原則作為國際私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對國際私法的方方面面都產生了重要影響,本文主要是介紹其對國際私法基本制度產生的影響。文章通過對弱者利益的內涵、背景、歷史演進、確立的必要性以及其在國際上的立法適用等方面進行了闡述,論述了其對國際私法基本制度五個內容產生的影響,并且就我國在這些方面的立法現狀和存在的不足加以分析,以提出更為完善的立法建議。

      [關鍵詞]保護弱者 基本制度 反致 法律規避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擴展,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日漸顯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漸頻繁,不平等因素也成為了影響國際民商事發展的重要原因。那么,在國際民商事的交往中,也需要像民法中的平等原則一樣的原則來保障民商事活動的公平進行和民事主體的平等交易。因此,保護弱者原則作為這樣一個原則,始終在國際私法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充分的表現了現代國際私法的人文主義精神和追求實質公平的理念,并對國際私法產生著深遠影響。

      一、國際私法保護弱者原則概述

       (一)保護弱者原則內涵

          對于“弱者”的界定,會因學術領域的不同而有差異。社會學、分析學等學科亦是按照自己的學科特點對于“弱者”進行界定。形成弱勢主體的原因主要有隸屬關系、信息不對稱等等。而在法律上,對于弱者的界定則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實現能力加以區分。因此,國際私法所說的“保護弱者”即對于案件中比較弱勢的一方,在立法和司法中給予適當的特別保護。這類當事人有可能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欺凌或者是壓榨等,使得民事權利遭到危害。保護弱者原則即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活動中,法律側重保護弱方當事人維護處于弱勢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處于平等公平的原則。

       (二)保護弱者原則的背景及歷史演進

          保護弱者的思潮起始于十九世紀,當時各國對保護弱者這一思潮已經暗潮涌動并不斷有新的突破。物質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物質的飛速發展也促進了人類思想的解放,加之現代民法平等性與普遍性兩大前提的逐漸消失,人們的意識逐漸從法律的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轉化。并不斷地追求法律應用過程中實質的公平,而美國“沖突法”革命爆發,也使得國際私法開始重新考量與反思,在經過重構之后,與沖突法革命想融合,國際私法較之過去,更加強調平等、公平、博愛,這無疑都促成了保護弱者理念的萌芽和發展。

          到二十世紀,美國學者西蒙尼德斯教授認為:越來越多的法律開始選擇更為開放的有利于維護在法律關系中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的規則,這些當事人往往就是在法律關系中處于弱勢的一方。這些人權理論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也從意識的層面上促進了保護弱者原則的發展。

      隨著人文主義的不斷膨脹和發展,各個國家在立法方面也不斷體現這一理念,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后,各國在立法上對弱者的保護日益明顯。例如,德國新民法第18條說一個孩子,如果出生時他母親的丈夫是德國人,或者母親的丈夫在他出生前就死亡了,那么就依據德國法。捷克國際私法第23條說父親尋認自己的子女時應該依據子女出生時所取得的國籍的法律。子女居住在捷克斯洛伐克社會主義共和國境內,只要對子女有利,就依捷國法。www.628tf.com[[[] 劉皓,“國際私法中保護弱方當事人利益原則”,載《河南商業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2期,第57-61頁。]]匈牙利國際私法32條規定在合同關系以外造成的傷害,以對受害者更加有利的法律為準據法。這些法律的規定都是以有利于弱方或者被害方為目的,是而也是保護弱者原則的體現。此外,對當事人進行“意思自治”的限制也屬于對弱者的保護,自16世紀杜摩蘭提出“意思自治”以來,合同法將其當作第一原則,而后世界上各個國家對弱者保護的呼求愈發高漲,一些存在弱方的合同中也出現了對意思自治的限制趨勢,例如某些合同中存在的被雇傭者、勞工等相對于雇傭者都處于弱勢,因而限制意思自治也是對弱者保護的一種形式。而國際上,各國也通過這種方式來達到保護弱者的目的,例如1989瑞士《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管該法律認定的法律是什么,如果因為它特殊的目的應該適用瑞士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應該予以保留。這種總則里規定強制性規則的做法實際上就是一種保護弱者的表現。

      二、確立弱者保護原則的必要性

          第一,弱者保護原則符合當今國際社會的人文主義追求。從14到16世紀,隨著西方人文主義思潮的興起,西方各國乃至整個世界都越來越重視人文主義、人文關懷、以人為本,追求公平、自由和平等。而隨著這些理念的興盛,保護弱者原則也得到發展,適應了整個世界的思想趨勢。國際私法作為調整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的法律規范,以保護弱者作為其原則,表現了其維護公平和正義的理念,突出了保護人權的實質。保護弱者也是人類高度發展的文明在法律上的明顯表示,是順應人文主義要求的必然結果,也符合當今國際社會和平與發展的主題。

      第二,保護弱者原則體現了國際私法的基本精神,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穩定性。國際私法作為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規范,其實質就是在于保護當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利益,而保護弱者原則則是這一實質的體現,有利于從根本上保護弱方當事人,使得使用法律的雙方處于平等的地位。而這一基本原則,無論是在準據法的引用、反致制度還是公共秩序保留中均有廣泛的應用和體現,是立法、司法、執法中不可缺少的評判標準。且國際私法無論怎樣的修改變動,其保護當事人的宗旨不變,無論弱者的范疇如何變動,保護弱者利益的本質不變,是持久和永恒的,這便體現了其的穩定性。

      第三,弱者保護原則是世界和諧穩定的內在要求,世界不和諧的一大因素則是強弱有別、資源分配不均構成的不穩定狀態,強弱有別則必然導致爭端和矛盾,資源分配不均勻也會造成對彼此的仇視和敵意,這是不和諧因素存在的根本原因。要想世界和諧穩定,保護弱者的利益也是一個重要的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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