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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渡條例(反思與建議)

      更新時間:2018-11-21來源:www.628tf.com 責任編輯:三億論文網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中國與世界各國交往越來越頻繁,與此同時帶來的是中國犯罪分子外逃數量激增。改進我國的引渡制度將成為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部分,因此對引渡制度的研究有著至關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通過以上對賴昌星引渡案中所遇障礙以及最后成功將其遣返的原因之研究分析,針對我國引渡制度的改進與完善提出如下幾點:

      (一)加快引渡條約的簽訂與完善

      兩國開展引渡合作的最重要依據也是最基本的就是雙邊合作條約和國際公約。雖然截止2014年11月,中國已對外締結39項引渡條約(其中29項已生效),52項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46項已生效)[7]但是并未與犯罪分子的主要逃往國美國、加拿大等簽署雙邊條約。歐美國家多奉行“條約前置主義”——加拿大1999年的引渡法中雖認可國際公約可以作為兩國引渡的依據,但中加兩國間尚沒有實踐先例,而美國則是拒絕將多邊國際公約作為依據。因此,基于目前許多國家還是不承認以多邊國際公約為依據進行引渡,雙邊引渡條約的存在就更為重要,雙方可按照雙邊條約直接進行引渡,也是一國對于司法資源節約、對司法效率重視的體現。我國應與犯罪分子外逃的多發地,即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雙邊引渡條約談判,從而通過條約來確定雙方引渡義務,實現國際引渡,促進司法合作。

      除了締約國范圍需擴大外,我國還應規范條約的內容。我國已簽訂的條約中,條約中的約定與引渡法律規定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況,如對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則的約定,以及使用語言不統一,各種期限的規定不盡相同,這些問題都需要在今后的磋商與締約過程中注意與規范。

      (二)加快《引渡法》的修改與完善

      我國的引渡制度仍屬于起步狀態,目前還留有相當大一部分的法律空白亟待填補,如資產追回制度。

      資產追回制度是各國引渡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國際社會對于該問題的不同態度也有不少。同樣這也是我國引渡制度中的重要空白點之一。原則上被請求國除了將犯罪分子移交給請求國,對于涉案的贓款贓物也應當一并移交。而在賴昌星案中,加方要求中國承諾其涉案財產由加方予以沒收。西方國家普遍認為引渡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權利,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引渡、是否返還贓款贓物都是被請求國的權利。然而對于請求國來說,潛逃時將贓款贓物轉移到境外,使得請求國財產外流,無疑是對本國經濟和社會穩定的破壞。

      由于我國現在是在對犯罪人定罪之后再進行資產沒收,在犯罪嫌疑人外逃的情況下無法解決資產追回問題,因此我國需要盡快填補獨立的資產追回制度的法律空白。

      (三)司法機關直接參與引渡程序

      如前所述,在賴昌星案中是我國政府向加方做出不對其適用死刑及死緩的承諾,這一做法被別有用心的人指出是行政干預司法的行為。雖然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是由國內具體辦案機關負責起草和準備引渡請求書及材料,是司法機關參與引渡程序的體現,但至少從外界看到的表象上來說,我國的在引渡制度上司法和行政兩方的職權劃分不夠明確。

      我國主管司法機關的直接參與特別有利于與被請求方主管司法機關的溝通和必要的磋商,有利于及時提供被請求方在審查過程中需要了解的補充情況,澄清被請求方對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某些疑問;而且還便于根據合作雙方各自的法律制度協商和研究引渡的附加條件,作出合法的有約束力的承諾。[8]

      由此可以總結出的經驗就是我國應當提高司法機關在引渡案件中的參與度,以解決各機構之間在權限上的矛盾,明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引渡中扮演的角色。

      (四)承認“死刑不引渡”

      中國社會的法制現狀仍有待提高,法制程度不夠,尚不具備徹底廢除死刑的現實條件,因此在立法上并沒有明文承認“死刑不引渡”原則。有人認為保留死刑與承認“死刑不引渡”是背道而馳的,但實際二者并不矛盾,前者屬于刑事立法問題。

      “死刑不引渡”原則是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則之一,近年來發展變化較大,并已成為各國的一項憲法性原則和強制性義務,是各國和別國開展引渡合作的不可妥協的要堅守的原則。[9]因此承認該原則,也是我國引渡法律跟上國際潮流的體現,也能夠體現一個國家對于人權的重視程度,關乎國際形象問題。這不僅有利于我國將來與西方發達國家進行雙邊引渡條約的磋商,有利于未來引渡實踐,也是自身法制建設的一大進步。

      以前,www.628tf.com外逃犯罪分子所涉最多的經濟類犯罪中不少罪名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而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刪除了13個經濟類犯罪的死刑罪名,這是我國法律對人權保護的重大進步,將會大大有利于今后的引渡實踐。因此,為順應國際潮流,也為未來引渡的順利進行,中國應盡快承認死刑不引渡原則。

      (五)重視人權,加快自身法制建設

      目前我國被引渡的犯罪分子和在國內抓捕的普通犯罪分子所享有的基本刑事訴訟權利相同,尚未規定他們是否可以享有額外的訴權,這影響引渡程序的推進,造成外國對我國法律對人權保護的不信任。且發達國家法制相對健全,容易對我國司法環境產生質疑,我國因此更應注重與各國積極交流,讓各國了解我國目前的政治與法律環境,避免不必要的誤解。為了使中國在西方國家心目中的印象有所改觀,為消除這種不信任而給兩國引渡合作帶來的阻力,為了追究每一個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我國有必要加快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實現與國際接軌,跟上國際潮流。只有從人權保護等方面繼續推進法制建設,我國才能在國際社會中樹立一個司法相對公正的形象。

       

      結論

      要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我國司法的公正性,就不應放過任何一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對于犯罪后外逃并將非法所得轉移海外的犯罪分子,其性質更為惡劣,因此需要以國際引渡合作的形式使他們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年來的腐敗犯罪激增,對外逃貪官的法律制裁成為社會關注熱點。要對外逃罪犯實現司法管轄,追究到他們的法律責任,同時也追繳流入海外的國家財產,就應當認真從引渡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同時研究其他國家引渡制度中相比我國的優秀之處,將我國的引渡制度改進得更加健全與充實。我國應加快與其他國家,尤其是犯罪分子外逃現象的多發國之間雙邊引渡條約的談判磋商,優化我國司法環境,樹立司法公正的國際形象。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犯罪分子將無處遁形,為其犯罪行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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