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察權與皇權相輔相成 中國封建社會的特點便是加強皇權,削弱相權,監察權作為順應時代的產物,其權力來源于皇帝,目的在于維護皇權,維護專制統治。監察權實則為皇帝權力的延伸,是“天子耳目風紀之司”。與此同時,監察活動的進行以皇帝的意志為準則,監察結果由皇帝裁決。正是因為對皇權的依附和皇帝對監察權的直接掌控,使得監察活動多采用垂直單線方式,直接聽命與皇帝,并向皇帝個人負責。[[[] 賈玉林,《中國傳統廉政法律文化及其現代價值》,中國方正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209頁。]]這樣,既保證了機構的獨立性,又保證了監察機構的權威性。 (二)監察權和行政權逐漸分離 隨著中國古代封建制度的不斷完善,監察制度也日趨成熟。夏商周時期,監察權由行政長官行使。秦漢時期,御史大夫行使監察權和行政權,及至東漢時期設立御史臺,監察權和行政權開始分離,標志著中國古代專門監察機構的設立。魏晉開始,御史臺成為獨立的監察機構。到唐朝時期,不僅有完善的中央監察系統,還有一套嚴密的地方監察系統。對全國都能進行有效的監管。明朝時期,監察機構只對皇帝負責,已經做到完全獨立。清朝時期,都察院更加獨立,監察系統更加成熟。中國古代封建制度,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常常是合一的,但監察權獨立于三者之外,這樣有效的排除了上級、同級行政長官的干涉,只服務于專制統治制度。 (三)監察官員位卑權重 為了使監察機構更好地發揮職能,“震肅百官”,歷代統治者都給予監察機構或監察官員相當高的政治地位。監察官員,在隋朝任三品,宋朝任二品,元朝任一品,明朝時期任正二品。歷代統治者給監察官員相當高的地位,并且品級逐漸增加,但是下級監察官員品級卻不高,但有監督與彈劾高級官員的權利。清代學者顧炎武評論這種制度時說:“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權之重,此小大相制,內外相維之意”[[[] 趙東亮,《關于對我國完善反腐敗機制的思考》,載《佛山科技技術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年7月。]]。這一設計,使得監察官員不能輕易干涉中央和地方的行政事務。也便于皇帝直接控制。雖然官位小,但是除皇帝以外,天下皆可為監察官員監管。 (四)監察制度逐步法律化 監察制度在其發展的過程中,www.628tf.com逐步走向法制化。秦朝頒布《察吏律令》;漢朝頒布《監御史九條》,是地方監察官吏的法律依據;清朝頒布的《欽定臺規》是中國古代最完整的監察法典。這些制度,詳細的規定了監察機構的組織設置,監察官員的職位以及監察官員的選任等方面,使得監察制度更加規范化和法制化。隨著監察機構的日趨成熟,監察活動越發規范化,明確了監察活動的程序,懲罰標準和懲罰力度,形成了一脈相承的監察法律體系。 (五)監察機構重內部監督 各王朝為了防止監察官員仗權行私,施行了監察官員內部監督制。這種方法使得天下眾人都處于監察體系之中。例如前文所述的漢朝內部監察。這套行之有效的內部監督制度,大大減少了監察官員自身的腐敗。歷朝不僅在中央和地方設置了固定的監察機構和監察官員,同時還施行監察官員不定期巡查制度,來減少單純依靠固定監察容易出現的缺失。這種固定和臨時監察的模式,被多數朝代使用,有效加強了中央的統治,維護專制統治制度。 (六)監察方式多樣化 為了能夠有效的監察百官,歷朝歷代采取了多渠道、多樣化的監察方式。 在中央設立最高監察機關的同時,還根據需要設立了部門監察機關。部門監察機關內部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還派特使對部門進行監察。在地方不僅有垂直于中央的地方監察機構,還有地方監察機構的內部上下級的監督。 就監察方式而言,不僅有檢舉、巡查、控告和考課監察等方式,在地方上,還采取了常駐和巡回相結合的方式[[[] 湯建華、宋曉輝《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演變及其借鑒意義》,載《民主與法制》2002年9月。]]。其中,巡回是我國古代最行之有效的方式,適用范圍最廣。不僅如此,歷朝歷代還會結合本國國情采取適合的方式。例如漢代的多元制,漢朝的御史臺、丞相司直、司隸校尉三者同為中央監察機關,但是三者相互獨立又相互牽制,將全國官員納入監察體系中,更好的進行權力制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