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權在現實中的異化現象 (一)幾個現實案例 村民自治權的應有之意及設立初衷是這么回事,但是實際運行是怎么樣的呢? 案例1:1998年海南省瓊海市大路鎮云滿村16名村民因聯名提名的一位村委會主任與鎮黨委、鎮政府意見不一,被鎮黨委書記帶領的公安干警抓走。 案例2:某村村委會將一塊集體土地賣給開發商,開發商與村民相對磋商后,未經部分村民同意,與村委會及其他村民騙征了該部分村民的土地,并分給了部分官員,得到了權力的庇護。 (二)對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村民自主選舉村委會成員,結果選舉權被政府打壓、剝奪,政府成了選舉權主體,村民成了選舉義務的主體,村民的民主權利被剝奪了。 案例二: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時為了保障村民的私權利,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屬于村民的,結果,村民委員會成了土地的主要處分主體,而村民和村民會議成了服從既定事實的義務的主體。另一方面,部分村民與開發商初始磋商是有一定自愿的成分,但是彼此關系的后續展開卻使開發商與其他村民及村委會侵占了該部分村民的權利。而國家權力也沒有及時去維護村民的私權。村民的財產自治、契約自治都沒有實現。 這些現象都反映出,村民自治權內外部法律關系已經開始異化了。 三.對村民自治權異化的分析 以上的幾個案例雖然不足以得出一個全稱性周延性結論,但是將案例結合一般的法理學原理,即權力或權利都具有擴張性,仍可以看出,在村民自治權體系中:村民自治私權、村外社會私權、村內自治公共權力、國家公共權力相互影響,形成一個法律整體的對立統一的體系。但是統一也會彼此撕裂,所謂村民自治權的權力與權利在事實范圍內的異化,是相對于自愿設定而言,因為自愿設定是契約社會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說村民自治的法律關系各方的法律關系非經民主的法律之規定及相應程序或非經相互真實自愿的同意而在事實上的相互顛倒。而對村民自治異化的分析首先是對五個基本前提異化的分析,所謂“牽一發而動全身”。 (一)村民財產權、人格、契約自治的異化的分析 中國村民的獨立家庭并不是一切歷史的起點而僅僅是現代歷史的結果:家庭的相對獨立性從政治公社被解散的歷史廢墟中被建立起來,這一政治上的解放是私人解放的前提,凌駕在個人利益之上的抽象意志隨著完成自己的歷史使命而被現實的需要肢解掉,公社財產的分散為私人奠定了契約社會自由權的財產權前提。行政力量集中起來的農村散為了小農的農村。 另一方面,改革開放后的中國法律的總的原則是在確立中國公民人人平等,反對超越法律的特權,因而是在承認村民法律人格的平等,但是,在現實中,村民卻受到總的限制,包括戶籍、遷徙自由、社會保障、財富流通、代表權利等等。這些仍然是身份社會的表現,隨著時間推移,越來越妨礙著村民法律人格的完整性及財產權利的實現,因為,先前,主導一切的是行政命令。雖然后來,首先被反對的正是這一命令,私人的自律替代了強制的他律,自由權的政治前提開始顯現,但是也帶來了一個私人利益的戰場,每個村民及市民在貨幣增殖的盤算中計算著自己與世界的關系,小農與市場的結合也產生了貧富分化和村民貧困的現象,進而導致:村民財產權自治出現異化的傾向。 1.對問題的分析 前面說過,法律關系的基礎法律關系是私法,但更進一步來說,法律關系僅僅只是人與自然關系的次生關系,人與自然的關系基礎性的表現為人對物的支配關系。村民自治權異化的源頭是村民財產權的異化。 “土地是財富之母,勞動是財富之父”[[[][英]威廉·配第,《稅賦論》,上海:商務印書出版社,1963年3月,第455頁。]]。以所有權這一“法律的精神”為基礎的財產權構成公民物質資料占有的基礎,勞動則形成物質資料物質變化與價值增值的基礎。同時,財產權的實現是村民法律人格權實現的基礎。但是,財產的獲得,既可以是村民與自身生產資料所有權結合的結果,也可能是兩者分離的結果。而村民與生產資料的分離會導致財富在事實上的分化,并會帶來這樣一個問題:如果一個人的財產僅僅只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而沒有剩余來維持和擴大生活的支配范圍,并且應對意外風險的話,那么他的私權利即便能夠實現,也是沒有保障的。雖然在這種情況下,他也能獲得金錢等財富的占有。 村民財產權的異化另一個因素來自市場的流通領域,也就是契約最典型和完善存在的領域。交換價值本身是自由平等的基礎。人格的全息性規定實際由錢在現實中開辟出來,但是現有的情況是孤立的小農對市場并沒有進行很好的控制,因而并不是所有村民能通過交換獲得金錢,而在市場現實中,沒有金錢,權利等同于零。 法律的進步在于規定了人格的平等,并在法律上規定平等的人格可以在一定范圍內是一個相對普遍的全息性的規定;但是,法律可以在律文上一千次的規定每個人各種各樣的權利,彼此平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但在兩極分化、市場競爭、被雇傭人口過剩、勞動者失去工作的影響下,仍然有人一千零一次的不能在現實中實現自己的財產權,會進一步導致“法律與現實脫節”,表現出形式財產權與實質財產權的分離。而形式財產權與實質財產權的分離,是社會貧困群體產生的一個前提,是人民私權利異化的一個基礎,因為貧困會產生專制,專制與貧困天然親近。人只有在對自然過程的支配中才能感受到人之為人的存在,而一旦對自然的支配消失,也就意味著自然對人的支配的開始,主體的人格將消失,人將物化,統治與服從的關系將產生,因為通過控制物來在事實上控制人的現實條件隨之產生,契約般的平等也會隨之消失。也就產生了私權利在事實上的異化。 2.村民財產權、法律人格、契約自治的異化得以回歸的物質基礎 一般來說,是社會決定國家,而不是國家決定社會。雖然,財產權的異化甚至其他私權的異化都可以通過國家救濟來調整,但是財產權異化的另一面是國家公共權力的異化:第一,兩極分化下,國家公共權力未必會公正救濟弱者,而恰恰會站在強者一邊。第二,歷史表明,國家公共權力本身也有被濫用的可能。因為,如果企圖以權力來剝奪資本,來調整兩極分化,這并不會直接消除財產社會運作的資本屬性。也不會消除勞動過程和流通過程產生的其他私權的異化,國家權力的介入只能起到一定糾正性的作用。再進一步說,消滅市場和貨幣也只是理論上的一個遙遠的未來:因為只要一個部門的產品不能迅速的轉移到另一個部門,社會勞動過程在時間的銜接上不能形成比例(不管是基于信息的不對稱,還是基于技術的不對稱,產品數量的不對稱等等),產品就只能表現為商品。私權間的契約自治仍是必要的。權力對私權利的更進一步支配,會導致社會行政化,并導致私人自由的空間縮小。此時,公民的民主權利也會被限制,并得不到平等的適用。因此,既然是社會決定國家,那么調整權利異化最好的途徑是改造社會。 市場經濟下,勞動過程中的異化是勞動者與資本的異化,表現為剩余勞動從勞動者的勞動成果中分離而成為異己的東西。同時,市場流通的競爭,恰恰需要主體的不斷積累作為風險保障。因此,沒有相應的剩余勞動也就沒有風險的保障。 因此,顛倒的顛倒就是說,在現代技術的基礎上,農村勞動者通過聯合勞動,在共同占有生產資料的前提下,掌握自己的剩余勞動。使財富的事實占有格局相應的改善。形成橫向的相對平等。這就是村民聯合勞動的權利。 (二)對村內公共權力、國家權力及村民民主權利異化的分析 在東方的以農業為主的國家里,當農業人口占據社會的多數時,只要農業本身還停留在小農的耕作方式上,從而排斥勞動分工在耕作領域內的運用,所有的農業資本分散在一個一個孤立而重復的小土地上,土地的占有仍是私人的占有,塊狀的土地相互并列,在簡陋原始的生產方式下,彼此同一的家庭進行著重復同一的活動,那么,村民彼此之間并不頻繁的交換彼此的勞動,科學技術不能充分的運用于農業。社會契約般的普遍交往體系因為小農的孤立的勞動和狹隘的交往體系而無法在村民之間落地生根,因而大多數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而不能在全國范圍內作為一個統一的政治實體來參與社會活動時,農民根本不可能行使完全的立法權;在村莊內部,他們甚至不能選出一個真正公共的代表來代表他們,而村民委員會及政府國家公共權力則會由于村民的一盤散沙和農業勞動對農民的束縛而侵占村民的民主權利及其他一般私權利。而村民并不充分的財產權也不足以控制村民委員會,也不足以支持他們參與村外的政治活動。因為村民并不是一個真正的集體,他們的集體僅僅在對他們數量統計的總和中,從而僅僅作為對立的小業主而在國有土地上獨立存在,因而表現出:村民的民主權利與村內自治公共權力及國家權力存在著分離的傾向。 1.民主權利與物質基礎 公權的退縮的依據就在私權的展開之中,私權孵化的依據在經濟之中,而“一切經濟歸根到底都是時間經濟”[[[] [德]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第786頁。]],權力異化之所以產生,其中一個基礎原因是作為人口多數的人民將自身多數的時間用于生產過程,而不得不將社會、國家的公共管理的事務甚至是私主體應當行使的事務交由一個專門的社會集團來加以行使,www.628tf.com以至于民主權利得不到保障,而與權力相伴而生的利益爭奪使得這種管理具有著壓迫的性質。而參政是人民在生產所消耗的時間之外對政治的自決,是對政治的控制與監督,是為國家公共權力這一烈性的野馬套上嚼子,但這只是在擺脫生產勞動的必然性王國之后才開始的自由王國的活動。 因此,必須改變物質基礎使得私權利能充分的展開并保證民主權利得到實現。 2.重新督促村內自治公共權力與國家權力保障村民自治的物質基礎 前面說過,參與公共管理并不一定意味著人民的民主權利與國家公共權力是統一的,這需要有物質與精神的雙重準備。 村民要改善公共權力,使之不與自身相對立,首先要對各種行政力量的控制,不管是村內自治公共權力還是國家權力。因為,民主的論點是:服從是因為自愿服從。但是,行政是一種等級,是一種強迫,本身就是對人民自由的束縛,因為在政治統治面前,人民不是自己的主宰者,而是被主宰者,他們不是在服從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是在接受的意志,在行政權力面前,人民深切感受到的,不是契約般的意志協商,而雷電般劈來的意志的強制。而自愿是對強迫的強迫,因而必須是對行政權力進行的控制,不論是村內公共組織的行政還是國家公行政,根本的不使行政權力干涉各類議事會議,包括人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其中,最根本的要使公共權力較穩固的控制于公民,最好是使它的經濟來源控制在公民或者他們選出的代表手中,因為私權利與國家公共權力的實現無不以金錢為后盾。 只有當一個時代的社會勞動生產率逐步提高,社會的生產性的工作時間逐步縮短,社會成員掌握的物質財富不斷增加,同時,相應的精神也同步發展時,從而使得人民能夠自己完成這些公共事務時,這個社會的多數居民是有足夠的時間和財力及智慧來參與社會政治時,這些被濫用的權力才會從他們的濫用者手中剝奪。因此,公民受教育權的充分展開,才會促進公民的參與公共管理權的展開,但是教育資源的獲得同樣需要有財力的支持。 (三)小結 “只有當人不能控制自然界的時候,憲兵才能控制人”[[[] 俄]列夫·托洛斯基,《托洛斯基選集》,鄭異凡主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第478頁。]]。就法學的視野來說,村民與自然界的關系是第一層關系,村民與其他公民的私權關系是相應的第二層關系,村內外公共權力與私權利的關系是第三層關系,公共權力間的關系是第四層關系。物質勞動過程對人的束縛產生的財產權異化是私權利異化的前提,私權異化的基礎上產生公權的異化。這四層關系都有相應的法律關系調整,同時,四層關系相互交織,相互影響。本質的來說,這四層關系的各自內部及相互之間各有度量,比例一旦打破,就開始相互異化。而財產權異化下的私權利異化的回歸,則可以使整個異化過程得到抑制。但是原有原有的村民自治的物質基礎恰恰導致了異化。因此,中國村民的自治權的法權關系要想重新得到的統一,那么村民自治應當建立在一個新的物質勞動基礎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