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注冊商標在我國的法律保護現狀 1.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法律保護,存在于我國《商標法》第13條第1款中:“對一樣或者相似的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別人沒有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6]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18頁。][6]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來說,雖然未注冊,但是憑借其良好的商譽使得在消費者心中形成了穩固的地位,消費者基于對該商標的信賴而選擇其商品或服務。對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從一定意義上說不僅關系到未注冊馳名商標使用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更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一種保護。然而,從第13條的第2款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對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是不分類別的,而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卻僅限于“相同或類似商品”。顯然的是,未注冊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范圍較小,而這樣的規定是否正當值得我們思考。 2.對未注冊卻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法律保護 雖然沒有注冊卻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商標是指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但尚不能構成馳名商標的未注冊商標。商標只有經過實際的使用才能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在持續的商業性使用中形成一定的商譽,形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力。對未注冊但有一定影響力商標的法律保護存在于《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之中。而在2014年施行的新《商標法》中,對于搶注商標行為頻繁發生的現狀,新商標法做出了相應的改進,即《商標法》第59條的規定,這一條款的規定加強了其法律保護力度。 3.對普通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我國對這三類的法律保護程度是存在差異性的,前兩者的保護力度比較大,而針對未注冊普通商標,我國的法律保護力度卻很薄弱,例如在《商標法》第15條中的規定。而新《商標法》在第15條增加了第二款的規定,這一條款的增加打擊了搶注等惡意行為,加強了普通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力度。新《商標法》在第7條直接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申請注冊以及使用商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條款的增加,使得我們在商標確權維權案件中不用引用《民法通則》中的相關條款,而是我們可以直接引用商標法中的規定。www.628tf.com我國對未注冊普通商標還是嚴重缺乏法律保護的,雖然新《商標法》從一定程度上加強了保護力度,但現實生活中商標搶注的等惡意行為的多發性,要求我們要重視對它的法律保護。 (二)我國對未注冊商標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1.未注冊商標缺乏獨立的法律地位 我國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不是完全沒有,是給予了一定的保護,只是保護的力度比較小。但是對其卻沒有通用的原則規定。再者,法律并未對未注冊商標這一概念進行表述,在相關法律法規中都沒有相關表述。相關表述如“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等雖屬于未注冊商標,卻不是全部外延。概念和通用原則相關規定的缺失意味著其法律地位的不明。這必將導致侵害行為的猖狂和商標使用人權益的受損。 2.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差異大 我國對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是不限制先關類別的,也就是說保護所有類型。但是對于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卻是給予很大的限制。顯然的是,兩者保護范圍的差異必將導致兩者在法律保護力度上的差異。而未注冊但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只能作為阻卻他人搶注的理由,這顯然在保護程度上遠遠不及注冊商標。而對于未注冊普通商標,法律對其保護內容是非常有限的,我們只能從一些原則性規定來進行側面保護,而用這些“兜底性”規定來對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3.《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互相補充、合作 我國要對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單單用商標法顯然是不夠的。因此,許多國家采用“雙規制”的方式來對其進行全面保護。即在用《商標法》對其進行保護的同時,將《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補充性的保護。然而,我國雖然也是采取了“雙軌制”來對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但它們卻沒有做到互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