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系國家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1.英國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英國先后頒布了兩部關于商標保護的法律,而英國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一方面通過制定法進行法律保護,另一方面運用普通法中的假冒之訴來作出相應的保護。 [[7]曾陳明汝,《專利商標法選論(臺灣)》,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79頁。][7]1994年英國頒布的現行《商標法》規定把普通法中的“假冒”之訴所保護的未注冊商標所有人應得權利規定是“在先權利”的一種,并且成為“拒絕注冊的絕對理由”之一。[[8]李春華著,《兩大法系保護未注冊商標之比較研究》,載《社科縱橫》,2010年6月總第25卷第6期,第55頁。][8]因此,“假冒”之訴在英國作為對未注冊商標法律保護的主要手段,具有極其重要的存在意義,是未注冊商標在先使用人尋求保護的主要法律救濟途徑。 2.美國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美國的商標權是通過使用來獲取的,現如今采取此種取得方式的國家已經很少了。而在美國,商標使用是獲得商標權的前提條件與要求,這無疑給惡意搶注者帶來了沉重的打擊。而美國的商標法也規定了注冊制度,但它只是對商標權的一種確認。而美國對未注冊商標進行法律保護也是主要通過假冒之訴進行的。 (二)大陸法系國家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1.德國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的一個代表,一直以來堅持注冊取得原則,但在1995年對《商標法》的一次修改中,增加了使用保護原則。在1995年德國的《商標法》中,第14條第1款以及第12條規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而德國在1995年的《商標法》中,直接引入了未注冊商標的概念,這一做法無疑是明確給未注冊商標一個獨立的、完全的法律地位。此外,www.628tf.com德國通過民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這兩者的互相合作與補充實現未注冊商標的完整保護。綜上可以表明,德國對于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是相對比較完整的。 2.日本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 日本現行《商標法》是1959年4月13日制定的,期間經歷了多次修改,一直沿用至今。該法不僅促進了本國經濟的發展,提升了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而且具有時代感,在國際社會里也不落伍。[[9]王蓮峰,《商標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 225頁。][9]日本《商標法》規定:“在別人的商標注冊申請之前,不是懷有不正當的想法或目的,而在其商標注冊申請有關的相同商品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該商標或類似商標的結果,已經讓消費者熟悉該商標,那么在該商標申請注冊時,如果此人仍在使用該商標,那么他享有繼續使用的權利。”[[10] 金勇軍,《知識產權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50頁。][10]而為了更加全面地保護未注冊商標,其《反不正當競爭法》也作出了相關的補充性規定。日本對未注冊商標的保護采取的是“雙規制”,《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合作加強了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從而實現對未注冊商標的全面有效保護,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三)各國及地區法律保護制度比較及借鑒 通過對各國法律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英國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主要是通過假冒之訴以及制定法實現的,而美國雖然規定了商標注冊制度,但是也非常注重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大陸法系的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堅持注冊取得原則的。其中,日本賦予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在先權,只能在該權利受到侵害時作為抗辯來使用。德國對于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是最全面的,不但通過商標法的直接規定來對其保護,還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來作為補充性的保護。綜上所述,國家間對于未注冊商標的法律保護存在差異但是各有特色。英美法系國家通過假冒”之訴以及相關的實體法律來對未注冊商標進行法律保護。而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通過相關的成文法律實現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各國通過不同的方式和角度來對未注冊商標進行保護,這其中有很多值得我國借鑒的做法,我國應該通過學習借鑒再加以創新,創造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注冊商標法律保護制度。 |